清政辦發﹝2021﹞12號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規範全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及
資金管理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衡南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加強征地拆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推動項目征地拆遷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衡南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清政辦發[2021]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一)關於重點項目及縣工業集中區實施主體和職責問題。縣人民政府明確由縣項目建設協調服務部或縣工業集中區負責實施的項目,縣項目建設協調服務部或縣工業集中區是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主體,主要職責有:負責項目區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協調、監督和管理;編製並按要求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開展實物量調查登記;編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概算方案;核定需安置人員名單並搞好安置;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管理、使用、撥付;組織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協調處理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矛盾糾紛;維護好社會穩定。
(二)關於“新老劃斷”問題。以清政辦發[2021]11號發布時間為“新老劃斷”的時間界限,此時間前縣人民政府已明確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或已實施征地行為(已部分支付補償費)的項目,由原實施單位完成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此時間前縣人民政府未明確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或未實施征地行為的項目,按清政辦發[2021]11號辦理;此時間後的項目一律按清政辦發[2021]11號辦理。
原已實施的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按原政策標準執行。
(三)關於戶籍遷入問題。正常婚遷、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回原籍、退伍軍人回原籍,以及“兩勞人員”回原籍等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履行村民義務,擁有生產資料,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以參與當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正常婚遷要搞好原戶籍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調查工作,原戶籍地已享受補償安置分配的,則不能參與本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
(四)關於委托第三方公司開展實物量調查登記問題。非縣財政出資的項目,出資單位因自身建設推進工作的需要,同意出資開展實物量調查登記,在保證實物量調查成果質量,並由征地拆遷實施單位全程參與的前提下,可委托具有資質的社會第三方公司開展實物量調查登記工作。
(五)關於委托鄉鎮(街道)實施問題。縣內同期實施的項目較多,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不足,經縣委、縣政府會議決定或領導批示後,可委托鄉鎮(街道)實施征地拆遷工作。委托鄉鎮(街道)實施的項目,前期必須由縣自然資源征地拆遷中心或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公司實地開展實物量調查登記工作,編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概算方案,經評審報領導批準後委托鄉鎮(街道)實施。
二、規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管理和使用
(一)資金管理內容。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包括征地補償費、拆遷房屋補償費、安置費、前期調查經費、工作經費、獎勵資金等。
(二)資金來源。國家、省、市交通、能源、水利、水電等重點工程由國家、省、市出資;縣內交通、能源、水利、水電以及公益設施等,屬於財政投入的項目,由縣財政出資;招商引資等非財政投入的項目,在縣政府簽訂框架協議後,由項目出資單位按期撥付到位;成片開發的經營性土地由土地儲備中心出資。
(三)資金計提。征地拆遷各類補償費、拆遷獎金按照《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衡南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清政辦發[2021]11號)規定的標準計提;工作經費按不超過補償總費用的5%計提;不可預見費按不超過補償總費用的10%計提;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有關政策規定計提;按期完成工作任務的獎勵,包括單位和個人,可在工作經費中按不超過20%的比例調劑使用,具體考核辦法由縣財政局製定,報縣人民政府審定批準後執行。
(四)資金管理和使用原則。
1、依法依規原則。嚴格依法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做到專款專用,切實保障被征地拆遷對象的合法權益,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2、按程序審批原則。製定規範的審批流程,總體上按照先編製項目資金概算方案,逐級上報領導審批,再下撥資金的步驟進行。
3、堅持高效的原則。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科學製定方案審批、資金撥付流程,不增加中間環節,切實提高辦事效率。
(五)資金概算的編製及內容。
1、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概算方案原則上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編製;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概算方案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編製。縣政府成立並由縣項目建設協調服務部或縣工業集中區實施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概算方案由縣項目建設協調服務部或縣工業集中區負責編製。委托鄉鎮(街道)實施征地拆遷的項目由縣自然資源征地拆遷中心負責編製。
2、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概算的內容包括征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屬設施補償費、拆遷房屋結構和裝修裝飾補償費、臨時(過渡)安置費、搬遷費、平整宅基地補助費、退出宅基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墳墓遷移補償費、獎金、工作經費、不可預見費,以及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等。項目涉及“五通一平”費用不包括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概算方案內,由縣財政部門據實編製。
(六)資金概算方案的審批。
1、縣自然資源局編製的資金概算方案,經經辦人、分管副職簽字,呈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交由縣成本領導小組審核,呈分管自然資源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閱,報縣長審批。
2、由縣項目建設協調服務部或縣工業集中區編製的資金概算方案,經經辦人、分管副職簽署意見後,呈縣財政局和縣自然資源局主要負責人、縣項目建設協調服務部或縣工業集中區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由縣成本領導小組審核,呈分管自然資源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閱,報縣長審批。
(七)資金的預存。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概算方案經領導審批後,各出資單位在縣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將總額的80%存入征地拆遷實施單位的專用賬戶上,剩餘部分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告發布前存入。
(八)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1、資金撥付:征收土地的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屬設施補償費及相關補償費屬於集體的部分由征地拆遷實施單位先統一撥付到村(社區)委會開設的專戶上,再由村(社區)委會必須據實撥付到組到戶。房屋拆遷補償費、獎金等屬於個人的部分由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撥付到拆遷戶個人。除縣項目建設協調服務部或縣工業集中區負責實施的項目外,征地拆遷各類補償費、拆遷獎金、工作經費、不可預見費等由縣財政先撥付到縣土地儲備中心專戶上,再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撥付到征地拆遷實施單位開設的專戶上,再按程序下撥。
2、撥付方式:(1)征地補償費撥付以村(社區)為單位簽訂協議,征地補償協議簽訂後首期撥付50%,騰地交地後再撥付45%,餘下5%作為施工環境保證金,待工程完工後撥付;(2)房屋拆遷補償費的撥付方式為:協議簽訂後撥付50%,搬家後並辦理拆遷騰地具結書後,餘款50%全部付清;(3)青苗補償費、附屬設施補償費、墳墓遷移費及相關補償費一次性付清。
(九)工作經費及不可預見費的使用。
1、工作經費使用範圍。主要用於縣鄉征地拆遷工作人員的津貼補助、加班補助、交通費、誤餐費、資料打(複)印、征地拆遷任務完成的獎勵以及村(居)委會工作人員及村民的誤工費等。
2、工作經費撥付比例。由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按實施主體及工作量大小不同予以撥付,總費用的10%由縣人民政府征拆領導小組調劑使用(項目設立縣級協調機構的,由協調機構調劑使用;未設立縣級協調機構的,由征地拆遷實施單位使用),60%撥付給實施主體單位,10%撥付給縣自然資源征地拆遷中心,20%撥付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3、不可預見費使用範圍。由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按照實事求是原則使用。主要用於實際地類與三調數據庫地類差異增加的補償支出;涉訪、涉訴、新聞媒體宣傳、漏登、錯登的補償支出;清表清障的支出,以及政策允許使用的其他情形。
4、不可預見費申報與撥付。前期由征地拆遷實施單位實地開展實物量調查登記工作,據實編製不可預見費使用方案,提交需使用資金的依據、證據、拍攝現場圖片等,按程序逐級申報,待領導審批後,據實下撥。實際費用超出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概算方案中不可預見費總額的,超出部分的資金實行一事一議,按程序報經縣人民政府領導批準後才能追加下撥。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完成預征未騰地交地的項目按原有規定執行。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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