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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縣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操作規程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確保規範、準確、及時,提高臨時生活救助基準度,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製度的意見》(湘政發〔201521號)文件精神,特製定本規程。 

  一、臨時救助的對象和範圍 

  (一)凡擁有本縣戶籍,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城鄉居民可申請臨時生活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對象: 

  1.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即農村五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孤兒、困境兒童家庭; 

  2.城鄉低保對象家庭; 

  3.困難的低收入家庭,重點是低保邊緣戶; 

  4.其他困難人員。 

  (二)幾種情形不屬於臨時救助範圍: 

  1.擁有本地戶籍而長期(滿一年以上)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2.屬於人為事故,已得到責任人足額賠償或保險機構賠償的; 

  3.因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貧困的; 

  4.不能提供有效材料或有效原始證明的,或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 

  5.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好吃懶做、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難的; 

  6.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或較大範圍環境汙染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普遍性災害的; 

  7.法定贍(撫、扶)養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造成生活困難的; 

  8.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撫、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9.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個人行為和因矯形、美容、鑲牙、配眼鏡及購置保健品等造成生活困難的; 

  10.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造成生活困難的; 

  11.無理取鬧或侮辱謾罵威脅工作人員,經教育不悔改的; 

  12.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二、臨時救助的類別和標準 

  臨時救助標準定位於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 

  (一)突發事件致貧救助 

  1、重特大疾病致貧救助 

  重特大疾病致貧按照對象的類別予以救助 

  1)特困供養人員和孤兒、困境兒童因患病住院,在基本醫療、大病保險基礎上,除民政部門按照醫療救助有關規定的標準實施救助外,支付合規醫療費用仍然有較大困難的(數額在5000元以上),按3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臨時救助金,每戶原則上不超過5000(醫療費自負額在5000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不超過2000元;在1.1萬—1.5萬元的,一次性救助不超過3000元;在1.6萬—2萬元的,一次性救助不超過4000元;2萬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不超過5000元)。 

  2)低保對象和其他低收入困難對象患病住院,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補助、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自負3萬元以上),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給予3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臨時救助金,每戶原則上不超過3000元(自負34萬元的,一次性救助不超過1000元;自負45萬元的,一次性救助不超過1500元;自負56萬元的,一次性救助不超過2000元;自負6萬元以上不超過3000元)。 

  3)因患危重疾病,而家庭特別困難無法支付醫療費,且有可能衝擊道德底線的,按照“救急難”的原則,可給予1000-2000元的事前救助,危急情況解除後按規定補充完善好相關申請手續和資料。 

  2、突發火災事件救助。造成家庭房屋及其它財產重大損失,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後,家庭經濟負擔仍然較重、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在核實情況的基礎上,視生活困難程度,給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救助。 

  3、交通事故救助。造成人員傷亡,在扣除各種賠償金、保險賠付金、各種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給予1000-5000元的救助(因傷醫療費過大救助標準參照本規程突發疾病臨時救助標準的第二款執行;造成人員死亡救助原則上不超過5000/人)。 

  4、礦難事故救助。造成救助家庭主要勞動力傷亡,在扣除各種賠償金、保險賠付金、各種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家庭基本生活仍出現嚴重困難的,因傷醫療費過大救助標準參照本規程突發疾病臨時救助標準的第二款執行;造成人員死亡救助原則上不超過10000/人。 

  5、溺水事故救助。造成救助家庭主要勞動力意外死亡,在扣除各種賠償金、保險賠付金、各種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家庭基本生活仍出現嚴重困難的,給予3000元的救助,家庭主要勞動力意外死亡救助原則上不超過5000元。 

  6、其他突發支出貧困救助。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給予2000元的救助。 

  (二)支出過大貧困救助 

  1、因慢性病生活困難救助。對一戶多病導致家庭醫療費用較高(住院自負和門診總費用1萬元以上),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暫時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情況給予200-600元的救助,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元。 

  2、教育支出致貧救助。子女就學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不含自費擇校生和非全日製大中專學生),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給予500-2000元的臨時救助。 

  3、因殘疾支出過大救助。一戶有重殘或多殘的特殊困難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下,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仍然困難的,給予500-1000元的救助,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2000元。 

  4、其它支出性困難救助。對因主要勞動力喪失,生活困難的家庭或在當年建設、購買保障性住房和需要護理失能人員等原因支出過大,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暫時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在核實情況的基礎上,視情況給予200-500元的救助,但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800元。 

  臨時救助屬一次性救助,原則上一個家庭或個人同一事由,一年內隻能申請一次救助。如因特殊情況必須重複救助的,經民政部門認定,一年內最多給予兩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對於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嚴重困難,持續時間較長的,應轉介到其他社會救助。 

  三、臨時救助的程序 

  臨時救助一般按照本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民政辦受理、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一)本人申請 

  1.自主申請。凡符合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可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社會救助服務窗口(民政辦)提出臨時救助書麵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2.協助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要主動核實轄區內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者個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民政部門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凡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及時啟動救助程序予以救助。 

  3.申請資料。申請人應提供以下具體資料: 

  ①經鄉、村兩級核實確認(蓋章)的救助申請報告; 

  ②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複印件(家庭人口均複印);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查驗)和複印件; 

  ③村(居)委會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證明,或《低保證》、《五保供養證》、《殘疾證》、《失業證》等原件(查驗)和複印件; 

  ④遭遇重大疾病申請“救急難”的,需提供縣級(含縣)以上醫療機構的病曆複印件、診斷證明及醫院收費單據原件或簽字“複印屬實”加蓋紅印章的複印件;屬車禍申請“救急難”的,應提交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交管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事故證明、責任認定書,已投保的應提交保險部門的理賠憑證;屬火災申請“救急難”的,應提交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和圖片;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申請“救急難”的,應提交子女大學錄取通知書等學籍證明和學校有關證明; 

  ⑤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受理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受理申請人提交的臨時救助申請後應按程序做好以下工作: 

  1.審核資料。要求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核,如發現材料不真實的,申請程序中止。 

  2.入戶調查。鄉鎮民政部門應在村(居)委會的協助下,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困難原因及困難程度進行認真調查並形成調查結論。明顯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救助,並說明理由。 

  3.呈報資料。我縣實施臨時救助需要同時呈報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鄉鎮受理後按要求填寫上報。 

  紙質資料:縣民政局統一印發《衡南縣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分兩種顏色分別使用:1000元以下的用白色表,由鄉鎮民政辦存檔;1000元以上的用綠色表,由縣救助中心存檔。 

  電子資料:各鄉鎮通過湖南省救助係統的臨時救助子係統進行辦理。每筆救助需鄉鎮民政辦使用係統高拍儀拍攝申請人(或代理人)申請救助的即時照片和紙質資料內的全部證明材料的照片並上傳到臨時救助係統。 

  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不一致的認定為資料不合格。 

  (三)審批 

  經鄉鎮民政辦受理審核後,符合救助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分類按權限進行審批:1.鄉鎮:救助金額在500元以下的由鄉鎮民政辦主任審批,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由鄉鎮主管民政領導審批;800-1000元報鄉鎮長審批;鄉鎮審批後需上報電子資料到綜合應急股核查。1000元以上由鄉鎮長簽署建議意見後報縣民政局或縣人民政府審批。2.縣民政局:1000元以上至2000(2000)由救助服務中心綜合應急股匯總報救助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和主管局長審批;2000元以上的報局長審批。3.因特殊原因救助金額超過縣民政部門審批權限的,由縣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門組織召開相關部門參與的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審定。 

  (四)發放 

  定於每月20日至月底分鄉鎮上報紙質資料及電子資料(日期安排附後),次月5日前綜合應急股對完成審批的資料進行匯總,縣救助中心按照審批情況撥付資金到鄉鎮民政辦,由鄉鎮民政辦負責打卡發放。 

  (五)公示 

所有臨時救助按時間先後順序每季度列表(蓋章)後予以張榜公示(公示期為6個月),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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