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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南縣鄉鎮(街道)消防委托執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HNDR-2024-01004


清政辦發[2024]7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南縣鄉鎮(街道)消防委托執法

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有關部門:

《衡南縣鄉鎮(街道)消防委托執法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65

 

 

 

衡南縣鄉鎮(街道)消防委托執法工作

實施方案

 

為探索基層火災防控新方向,實現社會火災防控能力與消防執法公信力雙提升,提高基層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辦法》(湘政辦發〔201836號)、《湖南省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幹規定》(湖南省政府第290號令)、《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幹規定》、《湖南省城鎮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若幹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基層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麵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中發〔20211號)、《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中發〔202116號)等文件精神,深化消防行政執法改革,通過在全縣範圍內開展鄉鎮(街道)消防委托執法工作,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製,著力解決鄉鎮(街道)應急、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權責不一致、執法缺位、管理力度薄弱等問題,探索建立符合基層實際的權責一致、規範運行、精簡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層消防行政執法機製,打通消防監督執法“最後一公裏”,確保基層消防安全穩定。

二、工作內容

(一)委托執法機構。縣消防救援大隊根據我縣消防行政執法實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細化明確受委托消防執法事項,受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縣消防救援大隊名義在委托權限範圍內行使相關消防監督執法職權。

(二)委托執法主體。受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轄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進一步健全消防行政執法責任製和執法工作製度,明確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歸口鄉鎮(街道)綜合執法大隊承接,配齊必要辦公設施,配備2名(含本數)以上鄉鎮(街道)兼職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鄉鎮(街道)兼職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須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方可履行相應的消防監督執法職權。

(三)委托執法權限

1. 監督檢查權。受委托鄉鎮(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以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個體工商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按照受委托權限範圍,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違法行為單位和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 部分行政處罰權。受委托鄉鎮(街道)按照委托權限範圍,由鄉鎮(街道)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對個人給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二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見附件1)。

3. 法律政策宣貫權。受委托鄉鎮(街道)要按照委托單位的統一部署,認真宣傳貫徹國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消防安全方針政策,建立健全轄區各單位消防安全檔案,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指導單位及時整改隱患。

(四)委托執法方式。縣消防救援大隊要與受委托鄉鎮(街道)簽訂《消防安全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見附件2),明確委托執法的具體範圍、權限和雙方職責,並自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衡陽市消防救援支隊和衡南縣人民政府備案。委托協議書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五)委托執法程序。受委托鄉鎮(街道)辦理消防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應急〔202177 號)有關規定執行,並使用《消防行政法律文書式樣》中規定的文書,嚴格執行《受委托鄉鎮(街道)消防行政執法程序》(見附件3)。受委托鄉鎮(街道)消防監督執法人員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開展消防監督檢查,並如實填寫《鄉鎮(街道)消防安全檢查記錄表》(見附件4),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對限期整改的及時複查。屬於委托執法行政處罰權限內的,依法立案查處。

1.簡易程序。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執法案件,適用簡易程序辦理。受委托鄉鎮(街道)執法人員應當場填寫《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以委托單位縣消防救援大隊的名義交付當事人。

2.普通程序。適用一般程序辦理的消防行政處罰案件,受委托鄉鎮(街道)執法人員應在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鄉鎮(街道)委托執法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批立案,立案之後應當依法開展調查取證。調查結束後,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主要證據齊全的,受委托鄉鎮(街道)辦案人員應當提出處理意見,擬定《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報縣消防救援大隊審批。告知期滿後,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經縣消防救援大隊法製審核,報縣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審批,審批後蓋縣消防救援大隊公章,再送達被處罰單位或個人。

相關行政罰款收入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製度,按照現行財政體製統一上繳國庫,受委托鄉鎮(街道)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

受委托鄉鎮(街道)發現違法行為不屬於其法定職權或委托權限範圍的,應當填寫《鄉鎮(街道)火災隱患或消防違法行為移交表》(附件5),並提請委托單位縣消防救援大隊依法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六)委托執法責任。縣消防救援大隊對受委托鄉鎮(街道)的消防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鄉鎮(街道)消防行政執法行為存在重大過錯、情節嚴重的,縣消防救援大隊可以解除行政執法委托協議,並進行公告。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追究相關受委托鄉鎮(街道)和執法人員責任。受委托鄉鎮(街道)超越委托權限範圍行使行政執法職權,或將受委托行政執法職權再次委托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受委托鄉鎮(街道)和執法人員自行承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受委托鄉鎮(街道)要根據現行管理體製和行政執法現狀,認真做好轄區消防委托執法工作,推動政府職能轉變與管理創新;將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委托執法事項、權責落實到位。

(二)加強培訓指導。受委托鄉鎮(街道)要切實加強消防監督執法隊伍建設,選配素質好、能力強的幹部到行政執法崗位。縣消防救援大隊每年組織受委托鄉鎮(街道)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開展不少於5天的執法業務培訓,每季度深入鄉鎮(街道)實地指導不得少於1次,切實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檢查力度。受委托鄉鎮(街道)要全麵履行消防監管職責,加大檢查力度,建立常態化消防安全檢查機製,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檢查,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要開展針對性防火檢查。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鄉鎮(街道)消防監督檢查人員要當場督促整改,對委托權限內的行為依法查處;對超出法定職權以及被委托權限外的行為,要移交縣消防救援大隊依法處理。

(四)加強執法監督。縣消防救援大隊要加強對受委托對象的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執法程序的合法性、處罰依據以及行政執法文書應用正確性等行政執法工作實施監督,案件辦理完畢後30日內歸檔備查。受委托鄉鎮(街道)要建立行政執法檢查、執法公開、違法投訴舉報、案件報告以及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等工作製度,開展行之有效的執法監督活動,及時發現並糾正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過錯。受委托鄉鎮(街道)消防行政執法人員開展的所有行政執法行為,應同步應用行政執法記錄儀和執法場所音頻監控,實現監督全覆蓋,相關資料應存檔備案。

(五)開展聯合執法。縣消防救援大隊要積極探索綜合執法機製,健全執法信息共享、執法聯席會議、案件移送管轄、案件首接負責等製度,建立起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優勢互補的執法聯動保障體係,打通基層消防執法“最後一公裏”,共同維護社會消防安全穩定。

本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部分消防行政處罰條款

2. 消防安全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範本)

3. 受委托鄉鎮(街道)消防行政執法程序

4. 鄉鎮(街道)消防安全檢查記錄表(範本)

5. 鄉鎮(街道)火災隱患或消防違法行為移交表

6. 常見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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