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DR-2023-01004
清政辦發[2023]17號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南縣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相關單位:
《衡南縣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20日
衡南縣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縣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規範校外托管機構的經營行為,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校外托管機構管理的指導意見》《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全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校外托管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校外托管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衡南縣行政區域內開辦並依法登記,受學生監護人委托,在非教學時段為中小學生提供接送、休息、臨時看護等校外托管服務的社會機構。學生家長、親友之間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學生人數在5人以下的,不屬本辦法所稱校外托管機構範疇。
第三條校外托管機構不得開展學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訓和學習輔導活動,不得開設全日製班招收中小學適齡學生及學齡前幼兒,不得提供過夜住宿服務,不得從事與托管活動無關的其他業務。校外托管機構提供學生餐飲服務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四條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原則。縣人民政府對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組織各職能部門落實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責任。
(二)屬地負責原則。各鄉鎮(街道)履行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管理的主體責任和屬地責任。
(三)權責一致原則。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堅持各司其職、各行其權、各負其責。發生安全事故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各級單位管理職責,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建立衡南縣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聯席會議製度,縣市場監管局、縣教育局、縣民政局、縣衛健局、縣公安局、縣住建局、縣城管執法局、縣發改局、縣人社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商務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稅務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交警大隊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辦公室設縣市場監管局,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建立協調聯動管理機製,加強信息溝通和通報,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校外托管機構經營服務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行動。
第六條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職能部門按下列分工,依法履行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與管理職責:
(一)縣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牽頭建立共同監管、聯動處置機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校外托管機構日常監管,同時負責指導辦理營利性的校外托管機構的商事登記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開展食品安全、價格行為等職責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縣教育局主要負責督促指導全縣中小學校摸排學生參加校外托管情況,及時掌握參加校外托管學生的基本信息,並建立相關台賬;加強對校外托管機構開展有償教育輔導、學科培訓等違規行為的監管;加強托管學生安全宣傳教育,提醒學生家長慎重選擇規範、安全的校外托管機構,並及時將所發現的安全風險通報學生家長、聯席會議辦公室及相關職能部門。
(三)縣民政局主要負責指導辦理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監管。
(四)縣衛健局主要負責指導校外托管機構做好傳染病防治工作,並對生活飲用水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五)縣消防救援大隊主要負責將校外托管機構納入監督檢查範圍,督促指導校外托管機構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加強對校外托管機構從業人員的消防知識、技能宣傳教育培訓。指導鄉鎮(街道)對校外托管機構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並將校外托管機構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內容。
(六)縣公安局主要負責校外托管機構及周邊區域的治安巡查,對校外托管機構提供安全技術防範方麵的業務指導與人員培訓,依法核查從業人員違法犯罪記錄信息,協助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機構取締工作。
(七)縣交警大隊主要負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從事學生接送服務的車輛、及駕駛員進行監督管理。
(八)縣住建局主要負責依法做好校外托管機構經營場所的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消防設計審查與消防驗收、備案工作,依法查處違反物權相關法律法規擅自改變建築結構從事托管經營的行為。
(九)縣城管執法局主要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經營場所的燃氣設施使用安全進行監督。
縣發改局、縣人社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商務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稅務局等其他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校外托管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嚴格依法查處;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通報並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第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巡查、綜合協調和執法工作,建立校外托管服務的協調管理機製;督促指導村(社區)將行政區域內校外托管機構納入安全管理範圍;結合縣教育局摸底的信息台賬及校外托管機構主動備案的信息,對轄區內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逐一進行登記造冊,並報送至聯席會議辦公室;協助縣市場監管局、縣民政局、縣教育局、縣衛健局、縣公安局、縣住建局、縣城管執法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對校外托管機構進行安全監管。
第八條對於社會投訴多、安全隱患問題突出的校外托管機構,由屬地鄉鎮(街道)牽頭,聯合縣教育局、縣市場監管局、縣衛健局、縣公安局、縣住建局、縣城管執法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開展整治行動,依法予以查處或責令關停。
第三章登記管理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設立校外托管機構的,應當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辦理商事登記;以非營利為目的設立校外托管機構的,應當到縣民政局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十條縣市場監管局和縣民政局應及時將依法登記的校外托管機構名單及其登記信息,在衡南縣黨政門戶網或部門信息網站上予以公開,並將開辦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名稱、開辦地址等基本信息報送給聯席會議辦公室、縣教育局。
第十一條申請人對其辦理登記時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並承擔因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登記完成後,應具備下列條件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一)有符合住建、消防、衛生、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相關條件的服務場所、設施;
(二)主要負責人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三)具有與開辦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且相關從業人員無違法犯罪記錄,無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取得具備預防性健康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核發的健康證;
(四)取得由住建部門核發的消防行政許可以及由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非自行配餐的除外);
(五)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校外托管機構需變更登記內容的,應依法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事項,其中服務場所發生變更的,還應及時告知縣市場監管局、縣教育局、縣衛健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
第十三條校外托管機構的破產、清算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不損害托管學生利益的前提下進行,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清算公告結束後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章場所標準和消防要求
第十四條校外托管機構必須設置在安全區域內,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遠離汙染區和危險源。禁止在廠房、地下(半地下)室、倉庫、危房、違法或危險建築內開辦校外托管機構。校外托管機構開辦方或屬地鄉鎮(街道)應及時依程序申請各類鑒定。
第十五條校外托管機構要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校外托管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除此之外還要明確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六條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具有與其服務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場地和設施,校外托管機構場所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場地建築麵積不少於80平方米,且托管學生人均麵積不得低於3平方米/人;不得設置通鋪,確保一人一床、男女不混居;
(二)場地內設置紫外線消毒燈等消毒設備,學生休息場所安裝機械通風設施或換氣裝置;
(三)在場地出入口、活動區、休息區、餐飲區、食品加工操作區等重點區域設置安全監控設備,視頻監控保存期限要達30天以上,同時兼顧做好學生隱私保護;
(四)安裝有與公安聯網的一鍵報警係統;
(五)防護欄杆必須符合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要求,高度不低於1.2米;如采用垂直杆件做欄杆,其杆件淨距不應大於0.11米。
第十七條校外托管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一)消防設計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中有關公共建築(兒童活動場所)的要求執行;
(二)各房間的疏散門不少於2個,疏散門不設置門檻,淨寬不小於0.9米;疏散走道淨寬度不小於1.1米;每張床鋪至少在一側設置寬度不小於0.5米的通道;
(三)不得在窗口、陽台等部位設置防盜網或影響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確需設置的,應在內部設置易於開啟的裝置;
(四)根據建築的規模和性質,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消防設施;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禁止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五)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354-2005)的要求,不得使用可燃、易燃及有毒的材料進行裝修;
(六)當設置在其它建築內時,不應設置在地上四層及以上,並至少有1個安全出口和獨立設置疏散樓梯。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傳染病防控、日常消毒、衛生保潔等各項製度,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保障托管學生的食品衛生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校外托管機構要合理確定托管收費標準,並在服務場所顯目位置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費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第二十條校外托管機構要按照托管學生規模和服務標準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配備主管人員1名,其他工作人員與學生按不低於1:20的比例配備。
第二十一條校外托管機構要與學生家長(監護人)簽訂托管服務協議書,明確托管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退費與爭議解決辦法,以及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二條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義務:
(一)實行封閉式管理,配備保安或門衛值勤人員,以及相應的設施設備,預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護被托管學生人身安全;
(二)在托管服務期間,做到全程有人看護監督,防範學生打鬥、欺淩等侵害事件發生;
(三)防止工作人員侵害、體罰學生,確保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同時引導學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幹擾所在區域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四)每日清掃整理,對室內空氣、物品、玩具等進行紫外線消毒,確保托管環境、生活用品幹淨整潔,並做好相關記錄;
(五)做好傳染病預防相關工作,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六)學生未按時到達校外托管機構的,應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並積極尋找,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七)提供餐飲服務的,要實行分餐製,餐飲器具消毒保潔設施要符合衛生要求;配餐應符合國家規定的中小學生營養標準,不得製售冷葷涼菜及其它容易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每周製定食譜並在就餐場所公示;建立食品留樣製度,配備食品留樣的專用設備和容器;
(八)自行配餐的,應當從正規渠道采購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購台賬記錄並保留半年;不自行配餐的,應當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餐飲企業簽訂配餐協議,為學生提供安全衛生的飲食;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校外托管機構要對托管學生信息登記造冊,及時更新變動情況,托管學生名冊由縣教育局匯總上報至聯席會議辦公室。校外托管機構要將托管學生名冊及對應的接送人員身份證明、聯係方式等資料以書麵形式報送至學生就讀學校、所在村委會或社區居委會,將接送人員身份證明、聯係方式等資料通知學生監護人,確保學生由其監護人或其指定人員接走,保障學生托管期間接送安全。
第二十四條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或其他突發事件時,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立即保護、救助學生,防止事態擴大,並立即向縣市場監管局、縣衛健局、縣教育局等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及其所在學校。
第二十五條校外托管機構可提供校車服務,校外托管機構或校車服務提供者必須取得校車使用許可,並嚴格遵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有關規定。配備校車的校外托管機構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製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提供校車服務的費用,由校外托管機構與學生監護人遵循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在委托協議履行期限內停止托管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托管學生及其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退還委托協議剩餘期限的托管費用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向登記機關和縣教育局報告,說明停止托管服務理由以及退還托管費用等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取得營業執照或偽造營業執照從事校外托管機構經營活動的,經營過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由縣市場監管局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全縣中小學校自行設立校外托管機構、中小學校在職教師及教育教學輔助人員開辦校外托管機構或在校外托管機構兼職領取薪酬、學校與校外托管機構違規合作謀利、校外托管機構開展課外輔導服務活動等行為,由縣教育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九條校外托管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未報告的,經營場所違反衛生管理相關規定的,由縣衛健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條校外托管機構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由縣住建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一條校外托管機構應按照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年度報告或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校外托管機構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衡南縣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23年9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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