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辦發[2017]44號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公布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片區服務中心、岐山辦事處,縣直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維護縣政府文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發[2017]40號)和《湖南省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42號)等文件精神,縣政府在2008年進行規範性文件清理的基礎上,對2009年1月1日到2017年6月30日期間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麵清理。
經清理,縣政府決定,對與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已被新規定涵蓋或替代、調整對象已消失、工作任務已完成、適用期已過或有效期已滿不需繼續沿用等的141件規範性文件宣布失效或廢止。對有效期已滿,需繼續沿用的39件規範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對在有效期內,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位文件精神的且有實施必要的99件規範性文件予以繼續有效。需修改內容後繼續沿用的30件規範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門要抓緊修改,報縣政府審定後公布。
有效期未滿宣布失效的規範性文件,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有效期已滿的規範性文件,自有效期滿之日起自動失效。失效或廢止的規範性文件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執行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切實履行職責,做好有關規範性文件失效或廢止後的後續管理工作,認真執行繼續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規範性文件,進一步管理好經濟社會各項事務。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認真組織對本地本部門印發的規範文件進行全麵清理。要加強規範性文件管理,嚴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執行規範性文件有效期製度,落實規範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要求,未經"三統一"的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14日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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