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0000000/2020-65945
文號:清政發[2020]5號
統一登記號:HNDR-2020-00013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信息時效期:
簽署日期:
登記日期:
所屬機構: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所屬主題:生態環保
發文日期:2020-08-17
公開責任部門:
HNDR-2020-00013
清政發〔2020〕5號
關於印發《衡南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有關單位:
《衡南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南縣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7日
衡南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運行,改善人居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農經[2013]267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的意見》(湘政辦[2013]64號)等法律和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全縣範圍內為解決農村飲水安全而建設的規模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其他供水工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三條 縣級各個職能部門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進行管理。
(一)縣水利局是農村飲水安全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向上爭資和技術指導。具體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工作;對從事農村供水工程管理、維護、維修服務的單位及人員進行技術考評、資質評定及從業資格管理,並對其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檢查、考核、規範和監督。
(二)發改局做好工程的立項審批、計劃下達,分解項目計劃執行情況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負責水廠水價製定、監管。
(二)財政局負責落實運行維護資金,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衛健局負責出廠水、末梢水水質監測,建立和完善農村飲用水水質監管機製。
(四)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衡南分局負責水廠水源保護區劃分及水源水質監管。
第三章 投資與管理
第四條 按照投資形式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進行分類管理。
(一)以國家投資為主建設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由縣發改局批準立項,縣水利局組織規劃建設。水廠主體工程建設完工,經決算、審計、驗收後直接移交給當地政府,由政府委托單位進行管理。
原雙板橋、三塘、向陽、栗江、冠市、茶市、泉溪等水廠已成立專業機構,由水利局或水利下屬單位管理。其它水廠由住建局下屬單位和各鄉鎮(街道)委托單位進行管理。
(二)由社會資本建設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組建股份製供水機構,所有權歸該機構所有,具體負責供水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按投資比例確定各投資主體在股份製供水機構中的股份。
(三)由國家補助、群眾自願集資、群眾投工投勞興建的單村供水工程,所有權歸受益村集體所有,由用水戶協會或村委會委派專人對工程進行管理,所有費用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群眾進行監督。
(四)機井、水池等單戶(聯戶)供水工程實行國家補助、自建、自有、自管、自用。
第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經營模式。
(一)企業管理。國家投資建設的水廠竣工後,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確定管理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所有費用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群眾進行監督。
(二)租賃承包。鼓勵租賃承包,租賃承包時應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租賃承包底價,實行競標承包。中標者要繳納抵押金,並與各鄉鎮(街道)、水利局、建設局負責水廠主管單位簽訂合同,雙方進行工程項目交付查驗,在規定承租期內獨立經營,負責工程維修及各項費用開支,按期交納租金並存入專戶管理。新建工程除國家投資外,工程建設資金應由經營者籌集,建成後由經營者按投資額計入股份。
(三)集體管理。對於單一行政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組織鄉鎮(街道)水利管理機構、村委會或用水戶協會確定專門管理人員,負責工程管理和征收水費,按國家規定提取折舊和維修等費用,並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自負盈虧,定期公開。
第四章 工程保護
第六條 各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單位應加強對供水設施設備管理。對供水構築物、管道、水池、泵房、廠區都應劃定保護範圍,其中供水廠(站)及製水廠的水池、水處理設施等應建設圍牆。在保護範圍內不得修建影響供水的其它建築物,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動、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在供水管線3米以內嚴禁取土、堆放物料和垃圾、植樹、建設永久性建築等。供水主管線應設立明顯的指示標誌。
第五章 水源水質管理
第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依法劃定工程供水水源保護區,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水源保護區內進行相關活動,必須按有關規定報批,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水源汙染或存在飲用水水源汙染隱患時,供水工程管理責任單位(人)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汙染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衛生防疫、環境保護和水利部門並請求予以處置,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水源地水量分配發生矛盾時,應優先保證生活用水。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不受破壞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農村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凡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汙染或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損壞的,按照“誰汙染、誰負責,誰損壞、誰補償”的原則,由造成汙染等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負責處理並賠償損失,並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單位要建立水質檢驗製度,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新建、擴建、改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接受衛生部門審查。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濃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供、管水工作。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水質檢驗由供水管理單位負責。供水單位不能自行檢驗的項目應委托具有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委托費用由各供水管理單位負責,衛生防疫部門負責供水水質的監督和抽驗。水質檢驗項目和頻率應根據原水水質、淨水工藝、供水規模等確定,並不得低於《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310-2004)的相關要求。
第六章 維修基金籌集及管理使用
第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維修基金由縣財政專項經費和各供水工程提取的維修基金組成。
第十一條 縣級財政每年預算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專項經費,並在年初撥入縣級維修基金專戶。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維修基金的提取
(一)維修基金提取的範圍
凡縣內設計日供水規模200噸(含200噸)以上的以國家投資為主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都必須計提維修基金。股份製、村級自籌資和勞力建設的供水工程維修基金可自行提留。
(二)計取方法
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維修基金的提取采用產量法,即每立方米應提維修基金費率乘以本期實際供水量,基本費率為10%,計算公式為:每立方米應提維修基金額=每立方米供水應提維修基金費率10%*每立方米水價。每年的11月底前,各工程管理單位應向縣水利局申報當年的實際供水量,經縣水利局審核後確定各工程當年維修基金,於當年12月15日前存入專戶。
第十三條 維修基金管理
縣水利局要建立維修基金征收和使用台賬,實行專賬儲存、集中管理、專款專用、滾動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四條 縣財政撥入的維修基金,符合條件的工程經審批後均可使用;各工程管理單位原則上經縣級批準後隻能使用自己累計提取的維修基金,不得未經縣級批準使用或超額使用維修基金。
第十五條 維修基金使用範圍。全縣所有農村飲水集中供水工程,按照有關管理辦法進行規範管理,按時交納維修基金,按上一年度考核中合格的工程經審批後方可使用縣財政預算的維修基金,根據審批,每次維修原則上縣級維修基金給予50%的補助,其餘在各工程提取的維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原則上在各工程水費中列支。維修基金主要用於取水、製水設施設備及輸配水主管網等主體工程維修和改造。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納入維修基金使用範圍:
1、工程在上一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
2、工程未按規定比率在水費中提取維修基金或未按時轉存維修基金的;
3、工程在當年縣級開展的水質監測中連續2次不達標的;
4、新建的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未進行竣工驗收的;
5、新建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在竣工驗收後2年內,非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損壞。
第十六條 維修基金的申報
(一)符合使用條件的工程管理單位,5000元以上的維修項目可以申報使用維修基金;5000元以下的維修項目應直接從水費中列支,原則上不得使用維修基金。
(二)申報所需資料:維修實施方案、用款申請和計劃。
(三)申報程序。農村飲水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將有關材料報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水利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由縣水利局主管的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直接報縣水利局審批。
第十七條 資金的劃撥
維修結束,並經縣級驗收合格後,憑縣級審批表和同意驗收表方可劃撥資金。對應急維修項目,應及時向縣水利局報告,由縣水利局迅速組織人員到現場核實,報批後先行實施工程維修,再按實際核算費用,補辦手續。
第十八條 監督和審計
為確保管理、使用好工程維修基金,水利部門每年3月集中對轄區內城鄉飲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維修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公示,財政、審計部門加強監督和審計。
第十九條 相關職責
各工程資產管理單位要加強資產管理,因人為原因造成的工程資產損毀,其相關維修資金不得在維修基金中核報,並按情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單位要嚴格管理,不得弄虛作假,瞞報騙取維修基金,一經查實,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供、用水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或用水戶協會)和人員,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製度、設備操作規程、定期維修保養等各項管理製度。管理責任人應定期對水源和供水構築物、管道等設施進行保護及維護,對機電設備經常保養。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對供水工程建立技術檔案,並有專人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戶,應向供水廠提出申請,經批準後,由供水廠負責勘查、規劃、設計和安裝,其費用全部由申請單位和用戶自理。嚴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
第二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應降低運行成本,優化管理措施。加強水費管理,積極推行“水質、水量、水費”公示製度,讓用戶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二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單位(人員)應與用水戶簽訂供水協議,按協議規定供水,所有用水戶必須安裝水表,按計量收費。
第二十四條 由於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單位(人員)應提前通知用水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供水工程發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戶的,供水單位(人員)應在積極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水戶,並報告工程所在村(居)委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及縣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經營管理單位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技術業務能力,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管理人員必須接受操作技術培訓、水質化驗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八章 水價核定、水費計收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原則,合理確定供水價格,縣發改局負責製定轄區各供水單位的分類水價和相關收費標準。水價應當以公示的形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發改局依據價格政策規定和供水單位合理的運營成本,供水規模以及用水戶承受能力,完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形成機製和調整機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完工落實管護主體後,應由相應供水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及時主動向縣發改局申報有關材料,以便縣發改局核定水價和相關收費政策。否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依法查處,以保護廣大用水戶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嚴格執行抄表計量收費製度,按量付費。用戶在接到供水收費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繳納水費,逾期未繳納的,供水單位可加收滯納金或停止供水。因水表發生故障致使計量不準或不計量等非人為情況時,可以照上月的用水量由供水單位和用水戶協商收繳水費。
第二十九條 水費收入主要用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管理、維修、更新、改造、維修基金提取以及管理人員工資等開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攤派、截留和挪用,供水管理單位要健全財務製度,加強財務管理,定期公示水價、水費、水費征收和使用等情況,並接受發改、財政、審計、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及用水戶的監督。
第三十條 縣內供電管理單位加大對農村水廠的扶持力度,落實供電優惠政策,對集中供水工程和生產用電價格執行居民用電基礎電價。
第三十一條 各農村集中供水水廠確定的供水工程水費標準,隨著物價指數、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變化及時向縣發改局匯報核定,確保工程良性運行。
第九章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納入重點民生實事年度考核內容,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對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水利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管理人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由有關部門或管理部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解聘,甚至追究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賠償。
1、擅離崗位,無故停水斷水的;
2、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3、貪汙挪用水費,或其它以權謀私的;
4、對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釀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擅自取水、拒不繳納水費的;
2、破壞水源、汙染水質,妨礙正常供水工作需要的。
第三十五條 私自拆除供水設施、毀壞供水設備設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衡南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基金使用審批表
2、衡南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基金報賬申請
附件1:
衡南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基金使用審批表
審批批號:
工程名稱 | 聯係人 | ||||||
運行管理單位名稱 | 聯係電話 | ||||||
詳細地址 | ______鎮(辦事處) 村(社區、居委會) | ||||||
工程 情況 | 受益人數 | 水源類型 | |||||
水處理方式 | 管網總長 | ||||||
供水方式 | 設計規模 | 噸/日 | |||||
消毒方式 | 實際供水量 | 噸/日 | |||||
開門時間 | 水泵 | 台 | |||||
竣工時間 | 動力設備 | KW/台 | |||||
生產 經營 | 供水水價 | 居民 元/m3 工業 元/m3 | 供水成本 | 元/m3 | |||
供水單位總產值 | 實際年供水量 | ||||||
運行管理單位現有人數 | 共 人:其中固定職工 人,臨時職工 人 | ||||||
簡述工程出現的故障及原因分析:
| |||||||
本次維修的主要建設內容及工程量:
| |||||||
本次維修總投資 | 核定總投資 | ||||||
工程維修簡圖 | |||||||
申請單位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
鄉鎮(街道)水利管理機構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
縣水利局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
衡南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基金報賬申請表
申請單位: | 聯係人: |
工程名稱: | 聯係電話: |
工程地點: | 本次維修總投資: |
申請時間: | 審批序號: |
累計繳納維修基金: 元 大寫:
累計剩餘維修基金: 元 大寫:
申請報賬金額: 元 大寫:
審核報賬金額: 元 大寫: | |
開戶行: 賬號: | |
完成維修的主要內容及工程量: | |
申請單位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 鄉鎮(街道)水利管理機構:
負責人: 年 月 日 |
縣水利局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