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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南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的通知(清政發[2020]2號)

索引號:00000000/2020-31236 文號:清政發[2020]2號 統一登記號:HNDR-2020-00001
公開方式:政府公開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信息時效期:
簽署日期: 登記日期: 所屬機構:衡南縣人民政府
所屬主題:環保 發文日期:2020-02-28 公開責任部門:

HNDR-2020-00001

 

 

 

 

清政發[2020]2號

 

衡南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衡南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的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岐山辦事處,縣直各相關單位:

《衡南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南縣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衡南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關於進一步規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函〔2019〕55號)和《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環函〔2019〕189號)等法律法規要求,推進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合理布局畜禽養殖場所空間和結構,促進畜禽養殖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以優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控製農業麵源汙染、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為目的,以統籌兼顧、科學可行、依法合規、以人為本為基本原則,綜合考慮各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及生態功能重要性,在與生態保護紅線格局相協調前提下,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區域為重點,兼顧重要河流岸帶、重要湖庫周邊等對水環境影響較大的區域,科學合理劃定禁養區範圍,切實加強環境監管,促進環境保護和畜牧業協調發展。

(一)統籌兼顧原則

畜禽禁養區劃定是一項係統工程,是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有機結合。根據畜禽養殖不同種類對自然環境和條件的差異性要求,結合區域河流水係、地形地貌及土壤類型特征,綜合考量水環境和土壤環境綜合承載力,統籌兼顧畜禽養殖業發展規劃與畜禽養殖汙染治理規劃,促進畜禽養殖業的可持續發展,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有效推進。

(二)科學合理原則

畜禽禁養區是以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為基礎的劃定,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列入禁養區範圍進行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等邊界確定方法和範圍劃定原則為依據,嚴格按照保護目的和需要,科學合理設置邊界範圍。

(三)協調一致原則

畜禽禁養區劃定與區域內生態保護紅線製定、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相適應,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相一致。

(四) 強製執行原則

畜禽禁養區劃定後,必須實行嚴格保護,製定和執行嚴格的環境準入製度與管控措施。

二、劃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三)《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五)《風景名勝區條例》;

(六)《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

(七)《湖南省飲用水源地保護條例》;

(八)《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規定》;

(九)《湘江幹流兩岸養殖汙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

(十)《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

(十一)《關於進一步規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函〔2019〕55號);

(十二)《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環函〔2019〕189號);

(十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三、術語與定義

(一)畜禽

畜禽指國家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品種,包括豬、牛、羊、馬、驢、駝、兔、犬、雞、鴨、鵝、鴿、鵪鶉等13類。

(二)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標準

依據《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規定》劃定。

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標準:豬當量在500頭(含)以上。

養殖專業戶:豬當量在50頭(含)以上到499頭。

豬當量換算:30羽蛋雞、30羽鴨、15羽鵝、60羽肉雞、30隻兔、3隻羊折算為1頭豬,1頭奶牛折算為10頭豬,1頭肉牛折算為5頭豬。

(三)畜禽禁養區、適養區

畜禽禁養區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規模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小區或有汙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禁養區劃分為一級禁養區與二級禁養區,其中,一級禁養區為禁止建設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區域;二級禁養區禁止建設有汙染物排放的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區域(注: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沼渣、沼液等經過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不造成環境汙染的,不屬於排放汙染物)。

畜禽禁養區以外,符合相關規劃的區域,原則上可作為畜禽養殖適養區。

(四)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指國家為防止飲用水水源地汙染,保證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並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麵積水域和陸域。

(五)風景名勝區

風景名勝區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遊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級別為國家級和省級。

(六)城鎮居民區

包括縣城以上城市建成區和鄉鎮政府所在地的建製鄉鎮城市建成區範圍內。

(七)文化教育衛生科學研究區

文化教育衛生科學研究區指以培養人才、發展文化、科學研究、醫療衛生為主的區域。

四、禁養區劃定要求

根據上述術語和定義,依據不同保護區保護法律法規及規劃方案劃定畜禽禁養區。禁養區劃定要求如下: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地一級和二級保護區陸域分別劃定為一級與二級禁養區,飲用水水源地準保護區以及未劃定為飲用水水源地的飲用水取水點不列入禁養區範圍。

(二)自然保護區

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劃定為禁養區,自然保護區的試驗區不列入禁養區範圍。

(三)風景名勝區

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劃定為禁養區,森林公園、曆史古跡、一般景點、旅遊風景區和風景名勝區不列入禁養區範圍。

(四)城鎮居民區

縣級以上城市、建製鄉鎮的城市建成區劃定為禁養區,行政村、自然村、工業園區不列入禁養區範圍。

(五)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

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劃定為禁養區。

(六)依照其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劃定的區域

湘江幹流沿岸陸域500米範圍劃為禁養區。

五、禁養區劃定對象

根據衡南縣實際情況,衡南縣目前需要劃定為畜禽養殖禁養區的對象包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湘江幹流沿岸陸域500米;自然保護區;城鎮建成區四類。

六、禁養區的劃定範圍

本方案中衡南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為一級禁養區和二級禁養區。其中一級禁養區包括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養區陸域部分、城鎮建成區、自然保護區、湘江幹流沿岸陸域500m範圍內陸域。二級禁養區包括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養區

衡南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2個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19個鄉鎮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其中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部分劃為一級禁養區、二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部分劃為二級禁養區。

(二)湘江幹流沿岸陸域500米禁養區

衡南縣境內湘江幹流涉及近尾洲鎮、栗江鎮、鬆江鎮、向陽橋街道。其中沿岸陸域500米範圍麵積為47.35 k。其中有5處飲用水源保護區禁養區與湘江沿岸500米禁養區重疊,分別是位於雲集鎮的衡陽市衡南縣湘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位於車江街道友誼村的衡南縣雲集街道湘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衡南縣栗江鎮湘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衡南縣鬆江鎮湘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衡南縣近尾洲鎮湘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三)自然保護區禁養區

湖南衡南江口鳥洲省級自然保護區位於湖南衡南縣江口鎮境內,毗鄰衡南縣—耒陽市邊界處,是衡南縣的東南邊陲,西北至衡陽市城區57千米,地理坐標為東經112°50´23"至112°52´11",北緯26°39´48"至26°41´13",由丘崗山地、耒水河流、河洲構成,總麵積2.354k,陸域麵積1.494k

(四)城鎮建成區禁養區

衡南縣城鎮建成區包括雲集街道建成區、車江街道建成區、向陽橋街道建成區、鬆江鎮建成區、鐵絲塘鎮建成區、寶蓋鎮建成區、茶市鎮建成區、洪山鎮建成區、泉溪鎮建成區、鹹塘鎮建成區、花橋鎮建成區、冠市鎮建成區、江口鎮建成區、栗江鎮建成區、硫市鎮建成區、近尾洲鎮建成區、茅市鎮建成區、柞市鎮建成區、三塘鎮建成區、譚子山鎮建成區、泉湖鎮建成區、雞籠鎮建成區。

(五)劃定結果匯總

全縣共劃定禁養區40處:其中飲用水源保護區禁養區16處(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禁養區16處、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禁養區13處)、湘江沿岸500米範圍禁養區1處、自然保護區禁養區1處、城鎮居民區禁養區22處。

衡南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範圍

類型

序號

名稱

禁養區(Km2

重疊部分說明(Km2

一級

二級

1

衡南縣耒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J01)

0.131

0.255


2

衡南縣寶蓋鎮沙河飲用水水源保護區(J02)

0.005

0.078


3

衡南縣茶市鎮耒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J03)

0.011

0.081


4

衡南縣冠市鎮馬水河飲用水水源保護區(J04)

0.006

0.052


5

衡南縣江口鎮耒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J05)

0.005

0.12


6

衡南縣向陽橋街道耒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J06)

0.035

0.238


7

衡南縣向陽橋街道(廖田)耒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J07)

0.006

0.095


8

衡南縣茅市鎮栗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J08)

0.006

0.07


9

衡南縣泉溪鎮耒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J09)

0.007

0.087


10

衡南縣硫市鎮硫市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J10)

0.007

/


11

衡南縣相市鄉耒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J11)

0.01

0.086


12

衡南縣柞市鎮柞市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J12)

0.002

/


13

衡南縣三塘鎮洲市水廠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J13)

0.002

/


14

衡南縣洪山鎮耒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J14)

0.098

0.711


15

衡南縣三塘鎮蒸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J15)

0.079

0.839


16

衡南縣雞籠鎮石堰村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J16)

0.091

2.438


自然

保護區

1

衡南江口鳥洲省級自然保護區(J18)

1.494

/


 

 

1

向陽橋街道(J19)

2.54

/


2

雲集街道(J20)

24.513

/

與湘江幹流沿岸陸域500m範圍禁養區重疊6.1Km²

3

柞市鎮(J21)

0.176

/


4

寶蓋鎮(J22)

0.482

/


5

茶市鎮(J23)

0.787

/


6

車江街道(J24)

2.6415

/

與湘江幹流沿岸陸域500m範圍禁養區重疊0.754Km²

7

冠市鎮(J25)

1.413

/


8

洪山鎮(J26)

0.717

/


9

花橋鎮(J27)

1.367

/


10

雞籠鎮(J28)

0.625

/


 

 

11

江口鎮(J29)

1.101

/


12

近尾洲鎮(J30)

0.475

/


13

栗江鎮(J31)

0.789

/

與湘江幹流沿岸陸域500m範圍禁養區重疊0.068Km²

14

硫市鎮(J32)

0.646

/


15

茅市鎮(J33)

0.758

/


16

泉湖鎮(J34)

0.506

/


17

泉溪鎮(J35)

1.322

/


18

三塘鎮(J36)

8.58

/


19

鬆江鎮(J37)

0.179

/

與湘江幹流沿岸陸域500m範圍禁養區重疊0.093Km²

20

譚子山鎮(J38)

0.486

/


21

鐵絲塘鎮(J39)

0.32

/


22

鹹塘鎮(J40)

0.998

/


湘江

幹流

1

湘江幹流沿岸陸域500米範圍(J17)

47.35

/


小計


一級累計100.7665

二級累計5.15

重疊麵積累計7.015

合計

(總麵積Km²

一級禁養區+二級禁養區-重疊部分累計=98.9015

七、管理要求

禁養區劃定方案隻針對年出欄生豬≥500頭的規模養殖場,其它畜禽按照豬的養殖當量折算;一級禁養區內禁止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二級禁養區內禁止建設有汙染物排放的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沼渣、沼液等經過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不造成環境汙染的,不屬於排放汙染物)。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是保護和改善我縣農村生態環境的有力保障。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級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嚴格執行禁養區相關規定,促進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二)廣泛宣傳,接受監督

各單位要充分采用多種方式向全社會廣泛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積極營造整治畜禽養殖汙染的輿論氛圍,使“種養結合、生態養殖、循環養殖”的觀念深入人心。

(三)明確職責,嚴格執法

禽養殖汙染防治是一項涉及麵廣、任務重的係統工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對本轄區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負總責,根據本方案要求,進一步明確本行政區域禁養區的具體範圍,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好轄區內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對矛盾問題突出、區域位置敏感、汙染情況嚴重、社會關注度高、群眾意見較大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實行關停、搬遷,對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通過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市場調節、新型農村社會建設等逐步予以淘汰、規範。

市生態環境局衡南分局負責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將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納入日常執法監管範圍,采取隨機抽查、例行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並及時做好記錄,建立管理台賬,對汙染環境的違法行為依法嚴格查處。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指導和服務,加強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治理,推行科學適用糞汙綜合利用模式,做好養殖場、養殖小區監督管理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水利局、林業局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畜禽養殖相關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四)強化督查,嚴格考核

縣政府將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納入縣級各有關部門和各鄉鎮績效考核內容,縣績效考核辦要加大督查力度,對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不重視、不認真履職盡責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相關部門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主要領導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九、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關於畜禽養殖區域劃定的通告》(南政通[2017]1號)同時廢止。

 

附件:衡南縣畜禽養殖禁養區範圍分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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