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南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
通 知
清政辦發[2022]2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相關單位:
《衡南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29日
衡南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 編製目的
1.2 編製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故分級
2.組織指揮體係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 專家組
2.4 技術支撐機構
3.監測預警、事故報告與研判
3.1 監測預警
3.2 事故報告
3.3 事故研判
4.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2 應急處置
4.3 信息發布
4.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5.後期處置
5.1總結評估和報告
5.2 善後工作
6.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6.2 物資經費保障
6.3 表彰獎勵
7.監督管理
7.1應急演練
7.2 科普宣教
7.3 責任追究
8.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預案編製
8.3 預案管理
1.總 則
1.1 編製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反應機製,迅速、高效、有序應對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製規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衡陽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衡南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範和應對處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事故發生初期無法確認為食品安全事故或無法定性的,可參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或本預案進行調查處理。
1.4 工作原則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預防為主、依法處置,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一領導、科學決策。
1.5 事故分級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響範圍、可控性和嚴重程度,分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事故分級標準按照《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標準執行。
2.組織指揮體係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縣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縣食安委)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食安辦)設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全縣食品安全應急管理日常工作。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影響,初步核實達到一般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標準的,經縣政府批準,或根據縣領導指示,成立縣應急指揮部。縣應急指揮部由縣食安委主任擔任指揮長,縣食安委副主任擔任副指揮長,縣食安委成員單位負責人及事發地鄉鎮(街道)鄉鎮長(主任)為成員,按照《衡南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縣指揮部
統一指揮協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負責啟動、調整和終止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在上級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開展較大、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組織采取應急行動,調動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關工作;對應急處置工作作出決策、下達指令。
2.2.2 縣指揮部辦公室
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食安辦,承擔縣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縣食安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落實縣指揮部的各項部署,製定應急處置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檢查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落實應急處置措施;記錄、報告、通報、匯總和發布相關信息;研究協調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建立會商、發文、信息發布和督查等製度;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 縣指揮部主要組成單位及其職責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縣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牽頭組建食品安全應急力量和工作體係;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環節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組織協調相關單位開展食品相關檢測、監測並出具實驗室檢測結果;負責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相關產品、商標侵權、假冒偽劣、虛假廣告宣傳等違法行為。
縣衛生健康局(縣疾病預防控製中心):負責為縣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提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持,參加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相關的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作出評估結論;提供相關標準解釋;負責對集中消毒餐飲具和生活飲用水引發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置;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製和公眾衛生防護工作;負責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應急救援技能培訓和演練;負責監督、指導開展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報告;協助有關部門對托幼機構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和應急處置。
縣委宣傳部:組織及時發布縣應急指揮部授權發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加強食品安全領域輿論引導,規範媒體報道工作,強化輿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宣教工作,推動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縣委網信辦:負責加強網絡管理和輿情引導;指導協調食品安全有關部門開展網絡舉報、謠言治理和輿情應急處置等工作。
縣教育局:協助有關部門對學校、幼兒園及托管機構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和應急處置。
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協助乳品、轉基因食品、酒類和食鹽等特定食品工業中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協助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備、裝備及相關產品的保障供給;完成縣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任務。
縣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對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加強對事故發生現場的治安管控;參與事件調查工作;對發布食品安全事件虛假信息、造謠滋事的單位或個人予以調查處理。
縣民政局:協助有關部門對民政服務機構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和應急處置;負責協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件影響群眾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所需資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衡南分局:負責組織指導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環境汙染事件調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汙染處置,依法查處相關環境違法行為。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協助處置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建設工地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協助提供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運力保障;參與處置汽車站、碼頭、機場等運輸場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調查處理初級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畜禽屠宰、生鮮乳收購環節,以及初級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前的食品安全事故,並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減輕社會危害;組織開展初級食用農產品相關檢測、監測並提出結論。
縣商務和糧食局:協助處置食品商業企業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參與處置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及政策性糧食運輸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協助處置旅遊景區、全縣大型體育賽事和群眾性體育活動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縣林業局:負責初級食用林產品種植、養殖、采摘等環節,以及食用林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置。
縣城管執法局:依法對城市亂擺賣攤點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開展現場控製和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並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和各自職責規定,做好有關食品安全事故防範和處置工作。
2.2.4 應急處置專項工作組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可分別設立綜合信息、事故調查、危害控製、醫療救治、維護穩定等若幹工作組。
(1)綜合信息組。由食安辦牽頭,承擔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各專項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匯總、通報、發布信息,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2)事故調查組。由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牽頭,會同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組織縣疾控中心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並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評估事故發展趨勢和影響,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範意見,防止或減輕社會危害。
(3)危害控製組。由事件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監督有關地方和單位追溯、控製事故所涉問題物品,采取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嚴格控製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4)醫療救治組。由衛生健康部門牽頭,結合事件調查組的調查情況,製定最佳救治方案,組織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5)維護穩定組。由公安部門牽頭,會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依法查處借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製售假劣食品、人為蓄意破壞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矛盾糾紛化解、社會救助、保險賠付等工作。
2.3 專家組
縣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專家組,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以及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現場處置。
2.4 技術支撐機構
在有關部門組織領導下,醫療、疾病預防控製、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及生物標本、食品和環境檢測檢疫等相關專業技術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派員參加有關工作組,依法履行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衛生學調查、食品檢測檢疫及評價等職責。
3.監測預警、事故報告與研判
3.1 監測預警
縣衛生健康局會同有關部門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製定和實施加強全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的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縣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體係。
縣衛生健康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製,匯總、分析風險監測數據,研判食品安全風險,按年度或在年度內根據需要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報縣人民政府和市衛生健康部門。
有關部門根據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監督管理等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當依法及時提出、公布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信息,並及時通報其他有關部門;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按照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基本對應預計將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級別,風險預警信息由高到低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按照有關規定發布、調整和解除。
3.2 事故報告
3.2.1 事故信息來源
(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單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經營等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衛生機構報告的信息;
(3)監管部門通報的信息及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舉報信息;
(5)媒體披露與報道信息;
(6)上級批示、批轉的信息;
(7)其他信息。
3.2.2 報告主體和時限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和接受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以及縣疾控中心報告;學校或托管機構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還應同時向縣教育部門報告。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於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縣衛生健康部門及縣疾控中心報告。縣衛生健康部門以及縣疾控中心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縣食安辦。
縣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教育、疾病預防控製等部門和機構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舉報,應當及時核實並在2 小時內通報縣食安辦。縣食安辦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接到報告的縣食安辦應當在2 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和市食安辦報告。對疑似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縣人民政府應當在6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疑似較大(Ⅲ級)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或直接報告省人民政府。學校或托幼機構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由縣教育部門同時上報至市教育局。
3.2.3 報告方式和內容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分為初始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分別簡稱“初報”“續報”“終報”),按照“初報事故要素、續報事故詳情、終報事故結果”的原則分步驟分重點進行。
初報可采取口頭或書麵的方式,報告內容一般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發病和死亡人數、信息來源(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係人及聯係方式)、先期處置情況(含救治情況)等。初報信息來不及核實的,可注明有關信息正在核實。
續報應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調查處置進展,以及對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采取的控製措施等情況,及時對初步報告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終報應包括事故發生經過、調查處理過程、檢驗檢測結果、 流行病學調查報告、事故鑒定結論、事故現場衛生處理、危害源追溯處置、事故責任調查、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製情況等。終報一般應在事故處置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
3.3 事故研判
對經初步核實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信息,縣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縣衛生健康以及縣疾控中心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分析評估,初步判定事故級別。評估研判內容主要包括影響範圍、可控性和嚴重程度等方麵。
4.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1.1 Ⅳ級食品安全事故
縣食安辦根據有關單位報送的信息,初判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時,及時提出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的建議,報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批準啟動本預案。
4.1.2 Ⅰ級、Ⅱ級、Ⅲ級食品安全事故
Ⅰ級應急響應、Ⅱ級應急響應、Ⅲ級應急響應分別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批準並宣布啟動。Ⅰ級、Ⅱ級、Ⅲ級響應啟動後,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國家、省、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接受上級應急指揮部以及有關部門的指導、幫助。
4.2 應急處置
4.2.1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有先期處置的第一責任。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製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後,縣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以及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公安、教育、疾控中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依據各自職責,開展先期處置,防止或者減輕事件危害,控製事態蔓延。
可采取但不限於采取的先期處置措施包括:開展應急救援,組織救治患者,保護事發現場,封存相關物品,消除次生隱患,控製肇事人員,維護社會治安,及時報告事態等。
4.2.2 事故處理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和本預案的規定,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決定啟動或者提請上級啟動應急響應,成立若幹工作組,製定現場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2)醫療救治組組織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減少人員傷亡。
(3)衛生健康部門組織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及個人應予以協助,按要求提供相關信息和樣品;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應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對可疑食品生產(含種植、養殖環節)、加工、儲存、運輸、銷售等各環節,及加工製作全過程、經營場所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為查明事故食品、致病因子、致病原因、致病途徑、采取預防控製措施提供依據;強製性就地或異地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於被汙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5)危害控製組依法封存被汙染的食品用設備、工具及容器,責令責任人徹底清洗消毒(但在相關樣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對被汙染的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實施清洗、消毒或銷毀等);責令生產經營企業或個人先行承擔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的人員健康傷害和患者的救治費用;通知食品安全責任險承保機構開展先行賠付和公益救助。
(6)專家組對調查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排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事故調查和現場處置提供參考依據;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處置準備。
(7)維護穩定組會同新聞宣傳、行業主管等部門,加強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控製涉嫌犯罪人員,做好維護穩定工作。
(8)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舉一反三開展排查整治,杜絕同類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4.3 信息發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發布,按照《衡南縣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由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會同縣委宣傳部統一組織,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啟動後,未經應急指揮部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4.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4.4.1 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並有蔓延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製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在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或者事故本身比較敏感的,可適當提級響應,確保事態得到迅速、有效控製。提級響應的,不代表事故核定級別相應提高。
4.4.2 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製,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時,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4.4.3 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製,並達到以下兩項條件,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及時終止響應。
(1)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 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2)現場、受汙染食品得以有效控製,食品與環境汙染得到有效清理並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5.後期處置
5.1總結評估和報告
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基礎上,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複盤分析、總結評估,形成最終事故調查報告,一般應在事故處置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根據需要,按程序報批後向社會公布。
5.2 善後工作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做好善後處置工作,責令事故責任單位支付各種賠償、治療費用,負責事故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理賠工作;消除事故影響,恢複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6.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組建專業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力量,縣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應急處置專業力量建設和專家隊伍建設,縣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應急醫療救治能力、食源性疾病監測體係和監測能力、流行病學調查能力建設,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隊伍應積極參加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6.2 物資經費保障
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車輛、通訊、救治等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並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6.3表彰獎勵
對及時有效組織預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7.監督管理
7.1應急演練
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進一步明確應急響應中各崗位責任,針對預案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修訂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一般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7.2科普宣教
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公眾的食品安全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範能力。教育部門要督促學校在每年的春、秋季開學期間開展食品安全教育,落實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實行食品安全校長負責製,將食品安全與主題班會、課外實踐等活動緊密結合,開展經常性教育活動。新聞媒體要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7.3責任追究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或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信息,在流行病學調查、檢驗檢測、事故責任調查等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逃避責任,違規插手、幹預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處理,及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習慣認定為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後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 預案編製
預案涉及的部門應當製定本部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工作手冊,細化職責任務,明確工作流程,落實到崗到人。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製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本單位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8.3 預案管理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衡南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南政辦發[2017]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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