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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遏製耕地拋荒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湖南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湖南省農業"三項補貼"改革試點方案》(湘政辦發【2015】7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湖南省水稻生產功能區和油菜、棉花生產保護區劃定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8】3號)、《關於遏製耕地拋荒工作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衡辦【2014】10號)及中共衡南縣委辦公室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遏製耕地拋荒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清辦【2020】19號)等文件和中央、省、市、縣農業農村工作會議精神,為有效遏製耕地拋荒,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創新農業經營機製,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經鎮黨委、政府同意,製訂本辦法。

第一條遏製耕地拋荒工作實行屬地管理製原則,各村支部書記為主要負責人,包組村幹部為遏製耕地拋荒保障糧食生產直接責任人,要嚴格落實糧食生產任務,逐步消滅常年性耕地拋荒,堅決遏製季節性拋荒,雙季稻適宜區要努力實現"擴雙增麵"和常年性耕地拋荒清零。

第二條加強農業生產台賬管理,村要建立健全從鎮到村、組、戶的農業生產台賬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台賬,把做實台賬作為落實生產計劃、據實發放種糧補貼,進行糧食生產考核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積極推進土地流轉。在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土地流轉,促進土地向種植大戶、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集中。

第四條依法製止耕地拋荒。要把遏製耕地拋荒作為發展糧食生產的首要工作來抓,建立遏製拋荒長效機製。

1.對責任田常年拋荒的農戶取消相應的種糧補貼,確保"誰種地得補貼,不種地不得補貼"的政策落到實處;

2、對因農民外出務工、無人耕種的土地,各村要督促包片村幹部及組幹部做好外出務工人員的思想工作,由村委會組織人員代耕代種;

3.對長期外出、又不願意轉包、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農戶,要依法由原發包單位中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有村委會實行流轉他人來耕種;

4.大戶已流轉的耕地(如稻田、菜田、各種大棚設施用地),決不能拋荒必須種上糧食作物或經濟作物;

5.水源條件有限的天水田、高岸田、二排田等必須種上旱糧作物或經濟作物(玉米、紅薯、馬鈴薯、大豆、高粱及蔬菜等);

6.嚴禁在"兩區"劃定範圍內挖魚塘、栽樹、非法建房等改變土地性質。

第五條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在適合水稻和經濟作物種植區域,除自然災害和不可抗力因素外,按不同情況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1.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給予責任單位通報批評,對責任人誡勉談話:村轄區內分別出現1處連片常年性拋荒麵積在5畝以上(含5畝)(國、省、縣、鎮、村主幹道可視區域內可種植水稻稻田連片拋荒麵積1處不能超過0.5畝以上,因條件限製,不能種植水稻稻田連片拋荒麵積1處不能超過3畝);村轄區內雙季稻比例比上年降低1-3%。

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予責任單位黃牌警告,取消責任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村轄區內分別出現2-5處連片常年性拋荒麵積在5畝以上(含5畝)(國、省、縣、鎮、村主幹道可視區域內可種植水稻稻田連片拋荒麵積2-5處不能超過0.5畝以上,因條件限製,不能種植水稻稻田連片拋荒麵積2-5處不能超過3畝);村轄區內雙季稻比例比上年降低3-10%。

3.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責任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給予責任人相應黨紀處分:村轄區內分別出現6處以上連片常年性拋荒麵積在5畝以上(含5畝)(國、省、縣、鎮、村主幹道可視區域內可種植水稻稻田連片拋荒麵積6處以上不能超過0.5畝以上,因條件限製,不能種植水稻稻田連片拋荒麵積6處以上不能超過3畝);村轄區內雙季稻比例比上年降低10%以上。

第六條對發現符合本辦法責任追究情形的,由鎮黨委、政府或鎮糧食生產領導小組及時進行追責通報,相關單位應按規定辦理。對追責單位或個人逾期未執行的,由鎮糧食生產領導小組提請鎮紀委監委、組織等部門落實追責。

第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此件發至各鎮有關單位、傳達到各村、組。



雞籠鎮人民政府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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