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頁麵: 首頁  > 政務公開 > 數據發布 > 指標解釋

人民生活

  從2012年四季度起,國家統計局對分別進行的城鄉住戶調查實施了一體化改革,規範了城鄉劃分範圍,統一了城鄉居民收入指標名稱、分類和統計標準,建立了城鄉統一的一體化住戶調查,並據此采集全國居民有關數據。1978-2012年的數據,根據國家統計局城鎮住戶調查和農村住戶調查的曆史數據,按照住戶收支與生活狀況調查可比口徑推算得到。

  一、居民可支配收入

  居民可支配收入指居民可用於最終消費支出和儲蓄的總和,即居民可用於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現金收入,也包括實物收入。按照收入的來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項,分別為: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和轉移淨收入。

  工資性收入 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受雇於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

  經營淨收入 指住戶或住戶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淨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後得到的淨收入。計算公式為:

  經營淨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

  財產淨收入 指住戶或住戶成員將其所擁有的金融資產、住房等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住戶或個人支配而獲得的回報並扣除相關的費用之後得到的淨收入。財產淨收入包括利息淨收入、紅利收入、儲蓄性保險淨收益、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租金淨收入、出租房屋淨收入、出租其他資產淨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淨租金等。財產淨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轉移淨收入 計算公式為:轉移淨收入=轉移性收入-轉移性支出

  轉移性收入 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住戶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住戶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養老金或退休金、社會救濟和補助、政策性生產補貼、政策性生活補貼、救災款、經常性捐贈和賠償、報銷醫療費、住戶之間的贍養收入,本住戶非常住成員寄回帶回的收入等。轉移性收入不包括住戶之間的實物饋贈。

  轉移性支出 指調查戶對國家、單位、住戶或個人的經常性或義務性轉移支付。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經常性捐贈和賠償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

  根據住戶收支與生活狀況調查,分城鎮和農村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數據的覆蓋人群主要變化:一是計算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時分母包括了在城鎮地區常住的農民工,計算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時分母不包括在城鎮地區常住的農民工;二是由本戶供養的在外大學生視為常住人口。

  二、居民消費支出

  居民消費支出是指居民用於滿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費需要的全部支出,既包括現金消費支出,也包括實物消費支出。消費支出可劃分為食品煙酒、衣著、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務、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娛樂、醫療保健以及其他用品及服務八大類。

  食品煙酒 指用於各種食品和煙草、酒類的支出。

  衣著 指與居民穿著有關的支出,包括服裝、服裝材料、鞋類、其他衣類及配件、衣著相關加工服務的支出。

  居住 指與居住有關的支出,包括房租、水、電、燃料、物業管理等方麵的支出,也包括自有住房折算租金。

  生活用品及服務 指家庭及個人的各類生活品及家庭服務。包括家具及室內裝飾品、家用器具、家用紡織品、家庭日用雜品、個人用品和家庭服務。

  交通通信 指用於交通和通信工具及相關的各種服務費、維修費和車輛保險等支出。

  教育文化娛樂 指用於教育、文化和娛樂方麵的支出。

  醫療保健 指用於醫療和保健的藥品、用品和服務的總費用。包括醫療器具及藥品,以及醫療服務。

  其他用品及服務 指無法直接歸入上述各類支出的其他用品與服務支出。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