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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農村和區域發展

  供水綜合生產能力 指按供水設施取水、淨化、送水、出廠輸水幹管等環節設計能力計算的綜合生產能力。包括在原設計能力的基礎上,經挖、革、改增加的生產能力。計算時,以四個環節中最薄弱的環節為主確定能力。

  供水管道長度 指從送水泵至用戶水表之間所有管道的長度。不包括新安裝尚未使用、水廠內以及用戶建築物內的管道。

  城市供水總量 指報告期供水企業(單位)供出的全部水量。包括有效供水量和漏損水量。

  生活用水 包括公共服務用水和居民家庭用水。公共服務用水指為城區社會公共生活服務的用水。包括行政事業單位、部隊營區和公共設施服務、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以及社會服務業等單位的用水。居民家庭用水指城市範圍內所有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城市居民、農民家庭、公共供水站用水。

  生產用水 指在城區範圍內生產、運營的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等單位在生產、運營過程中的用水。

  用水普及率 指報告期末城區用水人口數與城市人口總數的比率。計算公式:

  人工煤氣生產能力 指報告期末人工燃氣生產廠製氣、淨化、輸送等環節的綜合生產能力,不包括備用設備能力。一般按設計能力計算,當實際生產能力大於設計能力時,應按實際測定的生產能力計算。測定時應以製氣、淨化、輸送三個環節中最薄弱的環節為主。

  供氣管道長度 指報告期末從氣源廠壓縮機的出口或門站出口至各類用戶引入管之間的全部已經通氣、投入使用的管道長度。不包括煤氣生產廠、輸配站、液化氣儲存站、灌瓶站、儲配站、氣化站、混氣站、供應站等廠(站)內的管道。

  城市供氣總量 指報告期燃氣企業(單位)向用戶供應的燃氣數量。包括銷售量和損失量。

  燃氣普及率 指報告期末城區使用燃氣的城市人口數與城市人口總數的比率。其中燃氣包括人工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三種。計算公式為:

  城市供熱能力 指供熱企業(單位)向城市熱用戶輸送熱能的設計能力。

  城市供熱總量 指在報告期供熱企業(單位)向城市熱用戶輸送全部蒸汽和熱水的總熱量。

  城市供熱管道長度 指從各類熱源到熱用戶建築物接入口之間的全部蒸汽和熱水的管道長度。不包括各類熱源廠內部的管道長度。

  道路長度 指道路長度和與道路相通的橋梁、隧道的長度,按車行道中心線計算。

  城市橋梁 指為跨越天然或人工障礙物而修建的構築物。包括跨河橋、立交橋、人行天橋以及人行地下通道等。

  城市排水管道長度 指所有排水總管、幹管、支管、檢查井及連接井進出口等長度之和。

  城市汙水日處理能力 指汙水處理廠(或汙水處理裝置)每晝夜處理汙水量的設計能力。

  年末公共交通車輛運營數 指年末城市用於公共交通運營業務的全部車輛數。新購、新製和調入的運營車輛,自投入之日起開始計算;調出、報廢和調作他用的運營車輛,自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之日起不再計入。

  城市綠地麵積 指報告期末用作園林和綠化的各種綠地麵積。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的麵積。

  公園綠地 城市中向公眾開放的、以遊憩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遊憩設施和服務設施,同時兼有健全生態、美化景觀、防災減災等綜合作用的綠化用地。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和街旁綠地。其中綜合公園、專類公園和帶狀公園麵積之和為公園麵積。

  清掃保潔麵積 指報告期末對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主要包括城市行車道、人行道、車行隧道、人行過街地下通道、道路附屬綠地、地鐵站、高架路、人行過街天橋、立交橋、廣場、停車場及其他設施等)進行清掃保潔的麵積。一天清掃保潔多次的,按清掃保潔麵積最大的一次計算。

  市容環衛專用車輛設備 指用於環境衛生作業、監察的專用車輛和設備,包括用於道路清掃、衝洗、灑水、除雪、垃圾糞便清運、市容監察以及與其配套使用的車輛和設備。

  每萬人擁有公共汽電車輛 指按城市人口計算的每萬人平均擁有的公共汽電車輛標台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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