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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縣發展和改革局解讀《關於重新發布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管理,提升垃圾處理效率和質量,改善城市環境,依據國家、省、市有關開征垃圾處理費的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製定了《衡南縣關於重新發布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文件製定調整的背景

2020年5月,衡南縣人民政府下發的《關於發布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清政辦發〔2020〕6號)5年有效期已滿,需重新發文。2025年4月7日,衡南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向縣人民政府請示,要求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方式和標準。4月10日,縣政府批示縣發改局,對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於調整我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範圍的請示》提出意見。我局高度重視,深入我縣城鎮各行業調研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情況,並參照周邊縣市區做法,並組織相關部門論證分析調價事宜,經研究分析,報告縣政府同意,重新發布我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二、文件主要內容

(一)征收主體: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縣城管執法局)負責征收縣城城區(含雲集、車江、向陽三個街道辦事處)生活垃圾處理費;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征收各建製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征收範圍:全縣城鎮(含街道)行政區域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鎮居民和暫住人口、各類營運交通工具等。

(三)征收標準: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城鎮規劃建設的垃圾站(包括物業小區內垃圾站以及環境衛生部門提供的臨時垃圾鬥)的零散垃圾收集並運輸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含裝卸)和處置費用,不含保潔服務費。我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如下:

1.城區居民(含暫住人口)、機關事業單位的垃圾處理費按自來水用水量每噸0.3元隨水費收取,對未納入自來水公司代收的住戶按6元/戶月上門征收。

2.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按營業麵積0.3-1.5元/㎡月分地段分類分檔征收(詳見附件)。

3.營運車輛:按車輛類別4—10元/輛月收取(詳見附件)。

4.委托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廠礦企業、醫院、學校、市場等:按實際垃圾量98元/噸標準征收,其中收集環節37元/噸、運輸環節23元/噸、處理環節38元/噸。凡將垃圾自運至垃圾轉運站的按60元/噸收取。自運至垃圾處理場的按38元/噸征收。

各建製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在不高於縣城區標準內自行確定,報縣發改局備案。

(四)征收方式

1.縣城城區範圍內:居民及機關事業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由縣城管執法局委托縣(街道)自來水公司代征(對未納入自來水公司代收的住戶,由縣城管執法局委托相關部門按標準上門征收);營運車輛的垃圾處理費由縣城管執法局委托縣交通部門代征;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及其它形式的垃圾處理費由縣城管執法局委托相關部門征收。

2.各建製鎮範圍內:居民及機關事業單位的垃圾處理費委托鄉鎮自來水廠代征,對未納入自來水廠代征的住戶上門征收;營運車輛、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及其它形式的垃圾處理費,由鄉鎮委托相關部門征收。

3.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采取委托方式征收的,應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明確委托的職責、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受委托單位可以按實際征收金額的1%-3%提取手續費。

(五)相關規定及減免政策

1.單位和個人委托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提供清掃、保潔以及清運生活垃圾到城鎮規劃建設的垃圾站等服務的,除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外,還應當支付保潔服務費。

2.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在業主大會成立前,保潔服務費按照不高於當地發展改革部門核定的標準向委托清掃保潔的居民或者單位收取;在業主大會成立後,保潔服務費由被委托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與居民或者單位協商確定收費標準,按合同約定提供清掃保潔服務和收費。

3.城鎮街道、公共場地、臨街門店、商業網點等其他經營單位的保潔服務費由被委托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與居民或者單位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4.城鎮規劃建設的垃圾站(含物業小區內垃圾站以及環衛主管部門提供的臨時垃圾鬥)的垃圾轉運至垃圾處理場的費用,已包含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中,不得另行向居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垃圾產生單位收取。

5.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烈屬、特困人員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憑有效證件免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征收依據

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湖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湘發改價費規[2022]945號)文件。《湖南省定價目錄》(湘發改價費規[2023]125號)

四、發文範圍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機關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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