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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縣發展和改革局解讀《關於發布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一、文件製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況

深入貫徹國家、省、市有關開征垃圾處理費的文件精神,借鑒我市兄弟縣市的成功做法並結合我縣的工作實際,全麵開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促進我縣垃圾處理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為正在推進的城鄉環衛一體化及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創造有利的條件。

(一)必要性:開征垃圾處理費是大勢所趨。其他兄弟縣市在開征生活垃圾處理費方麵已積累了成功經驗,如衡陽市區及衡陽縣、祁東縣、衡山縣、衡東縣開征了垃圾處理費,且進展順利,效果良好。開征垃圾處理費也是緩解垃圾收集、中轉、運輸、處理過程中資金嚴重短缺問題的根本途徑,減少縣財政壓力。

(二)基本情況:我縣現實行"人加麵積"的征收方式開征生活垃圾處理費,對非生產、經營單位垃圾處理費按人計征,對營業性場所按麵積計征。這個方法一是計費方式與征收過程複雜;二是征收成本高,耗費大量人力、物力;三是征收難度大;四是征繳率低,隻有50%左右,開支與收入相差大,差額支出均由財政兜底保障。


二、文件主要內容

(一)征收主體: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縣城管執法局)負責征收縣城城區(含雲集、車江、向陽三個街道辦事處)生活垃圾處理費;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征收各建製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征收範圍:全縣城鎮(含街道)行政區域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鎮居民和暫住人口、各類營運交通工具等。

(三)征收標準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環節的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根據縣成本調查隊成本測算結論,參照市城區及其他縣(市)收費標準,結合我縣實際,擬定我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如下:

1、城鎮居民(暫住人口)、機關事業單位的垃圾處理費按自來水用水量每噸0.3元隨水費收取,對未納入自來水公司代收的住戶按6元/戶·月上門征收。

2、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按營業麵積0.3-1.5元/㎡•月分地段分類分檔征收。

3、營運車輛:按車輛類別4—10元/輛•月收取。

4、委托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廠礦企業、醫院、學校、市場等:按實際垃圾量98元/噸標準征收。其中收集環節37元/噸、運輸環節23元/噸、處理環節38元/噸。凡將垃圾自運至垃圾轉運站的按60元/噸收取。自運至垃圾處理場的按38元/噸征收。

各建製鎮垃圾生活處理費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在不高於縣城區標準內自行確定,報縣發改局備案。

(四)、征收方式

1)縣城城區範圍內:居民及機關事業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由縣城管執法局委托縣(街道)自來水公司代征(對未納入自來水公司代收的住戶,由縣城管執法局委托相關部門按標準上門征收);營運車輛的垃圾處理費由縣城管執法局委托縣交通部門代征;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及其它形式的垃圾處理費由縣城管執法局委托相關部門征收。

2)各建製鎮範圍內居民及機關事業單位的垃圾處理費委托鄉鎮或屬地自來水公司(廠)代征,對未納入屬地自來水公司(廠)代收的住戶上門征收;營運車輛、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及其它形式的垃圾處理費,由鄉鎮委托相關部門征收。

3)代征手續費:收取的垃圾處理費的3%支付。

五)、相關規定及減免政策

1)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屬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需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各收費單位應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公示。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也不得隨意減免收費。

2)收費單位使用縣財政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加蓋公章,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上繳縣財政專戶,專項用於垃圾收集、中轉、運輸、處理(不得用於環衛管理和清掃保潔,隻用於彌補縣城鄉一體化和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兩個PPP項目政府可行性缺口補助不足部分),做到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代征單位可從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提取3%的手續費。

3)對烈屬、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居民戶,憑有效證件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4)對學校的學生和醫院住院的患者不得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城鎮居民小區清掃保潔費(含將垃圾歸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費用)不屬於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按《湖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5)對部分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若在水費中收取了生活垃圾處理費,則不得重複按其它方式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征收依據

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省財政廳《湖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湘發改價服[2017]474號)文件《湖南省定價目錄》(湘發改價調[2017]1237號)

四、發文範圍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機關各單位,駐縣國省屬單位



衡南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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