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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頻解讀|衡南縣自然資源局解讀《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縣臨時用地管理及補償標準的通知》

音頻解讀




衡南縣自然資源局關於對《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縣臨時用地管理及補償標準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製定背景

(一)法律法規有規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湖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按照臨時用地補償方案和合同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

(二)現實有要求。一是臨時用地是我縣管理的薄弱環節,法律政策管理比較寬泛,隻有指導性意見,沒有明確臨時用地補償具體措施和標準。二是我縣曆年來國省市縣項目比較多,因為沒有出台文件來規範補償標準,各項目在臨時用地補償方麵存在九龍治水,政出多門,有的項目測算遠高於征地補償標準,既擾亂了土地市場秩序,又引發了不必要的矛盾糾紛。因此,很有必要出台文件予以規範。

二、製定過程

根據縣委、縣政府安排,我局於2022年12月28日啟動了《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縣臨時用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的文稿起草。2023年2月2日,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蔡誌剛在縣政府四樓一號會議室組織相關縣直單位進行了討論。2023年2月8日,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蔡誌剛組織相關縣直單位及部分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了討論修改。2023年2月20日,縣政府召開了第十八屆二十次常務會議,對文件進行了審議,提出了縣自然資源局根據會議研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按照縣政府常務會議部署,2023年2月28日,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蔡誌剛組織相關縣直單位及部分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了進一步討論修改。2023年3月2日,分管自然資源副縣長彭小冬組織相關縣直單位及部分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了進一步討論修改。2023年3月20日,縣政府辦李利民主持,組織相關縣直單位、鄉鎮政府、村、組代表及專家召開了聽證會。

三、具體內容

(一)結合我縣實際明確六個方麵事項。《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縣臨時用地管理及補償標準的通知》共分六個部分:界定臨時用地使用範圍、臨時用地選址要求及使用期限、臨時用地原則、臨時用地補償、臨時用地管理及附則。

(二)規範補償事項。按照臨時用地使用期限,第一年用地補償包含青苗補償費和土地租賃費二項之和,第二年起(含第二年)用地補償隻包含土地租賃費用。

()規範補償及土地租賃標準。青苗補償費參照清政辦發[2021]11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分土地類別補償,如我縣征收土地補償政策標準根據規定發生調整的,臨時用地青苗補償費同步調整。臨時用地土地租賃費按土地類別計算,臨時使用水田的土地租賃費按1700元每年每畝計算,除水田外其他類別土地租賃費標準參照臨時使用水田標準結合地類係數確定。

()規範地類係數修正。地類係數修正如下:1、臨時使用園地、林地的土地租賃費,按照0.8倍的地類係數執行。2、臨時使用牧草地、荒山荒地的土地租賃費,按照0.6倍的地類係數執行。3、臨時使用旱土的土地租賃費按最高不超過1500元每畝每年執行,水塘(水庫)等養殖水麵按最高不超過1500元每畝每年執行。4、臨時使用農村道路、宅基地等按最高不超過1500元每畝每年執行。

(五)期滿進行複綠複墾。臨時用地使用人按照規定編製《土地複墾方案》,按照複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存入約定銀行“土地複墾費用專門賬戶”,實行三方監管。確需使用林地的,應當編製《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實施方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繳納森林植被恢複費。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複墾,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複墾的,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延長一年。複墾完成後,向批準臨時用地或受委托負責複墾驗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麵驗收申請。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土地權利人或其代表進行現場踏勘,按照《土地複墾控製質量標準》等規範嚴格驗收。沒有條件複墾或者複墾不符合要求的,土地使用者足額繳納土地複墾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複墾。使用林地期滿後,臨時使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實施方案》,在一年內恢複被使用林地的林業生產條件並恢複植被。臨時使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未按期恢複被使用林地的林業生產條件和恢複植被的,由縣林業局依法組織代為履行,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衡南縣自然資源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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