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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規劃布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清政辦發[2023]8號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規劃布點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機關各單位: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規劃布點實施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9日

衡南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規劃布點

實 施 方 案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的安全管理,根據202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範》(AQ4128-2019)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及省市縣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規範有序、綜合治理”的行業總體要求,以防範為重點,以監管為抓手,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製、區域限製、便民服務、適度競爭”的原則,進一步優化全縣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局,完善我縣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管體係。

二、總體目標

進一步規範煙花爆竹經營行為,促使我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網點布局更趨合理,形成安全規範、便民利民、競爭有序,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適應的煙花爆竹零售銷售網絡,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規劃布局

結合全縣各鄉鎮(街道)的城鎮發展規劃,綜合考慮當地人口分布密度、經濟總量、消費水平、民族習俗等因素和實際情況,統籌規劃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店(點)布局,全縣總體數量不突破208家。

(一)選址要求

1.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

2.不應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旅遊景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

3.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

4.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應設置在地下室內。

5.不應設置在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上方或建築物內。

6.不應設置在電壓高於1kV的電力線路下方。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外部距離

1. 220KV的區域變電站圍牆、220KV以上的架空輸電線路不小於50米。

2.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3. 周邊50米範圍內,不能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店(點)。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外部最小允許距離

煙花爆竹總藥量

≤80 kg

>80 kg且≤100 kg

>100 kg且≤200 kg

>200 kg且≤300 kg

220kV上的電站220kV上的架空輸電線路

50m

60m

65m

70m

學校,醫院,幼兒園,養老院,集貿市場,文物古跡,博物,展覽館,檔案館,圖書館,危險品生產儲 存及加油加氣站等易燃易爆場所邊緣

100m

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店(點)

50m

:采用臨時建築物,及兩個煙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點之間門窗等洞口直接相對時,兩個煙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點之間最小允許距離為80m

(三)麵積與存放限量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使用麵積不應小於50平方米,且不應大於200平方米,店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數量,應根據其周邊環境和使用麵積確定,符合下表規定: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最大允許存放量

零售場所使用

麵積

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

總藥量kg

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

總箱數箱

50

150-190

190

>50且≤70

191-250

250

>70且≤200

251-300

300

(四)平麵布置

1.當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建築物與其他場所聯建時應符合如下要求:(1)零售店(點)與其他房間之間不應有樓梯或洞口相通;(2)零售店(點)正上方房間不應作為營業場所,不應作為培訓教室、會議室,不應有人員留宿。

2.不應將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作為其他生產、經營和生活等場所的進出通道。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采用臨時建築物時,應獨立設置。

4.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內平麵布置,應本著有利於經營安全原則,存放區和銷售櫃台應分區布置,保證安全疏散通道暢通,並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5.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內不應設置床鋪及其他生活用具,嚴禁煙火入內。

(五)申辦要求

1.符合縣、鄉兩級總體城鄉規劃布局要求。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應當於許可證期滿前3個月內向縣政務服務中心應急局窗口提出重新辦證申請,到期未申請辦理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依法自行失效和注銷。

3.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經營場所和許可範圍的,應當重新辦理許可。

4.優先考慮無違規違法行為的經營戶及經營場所安全條件較好的經營戶,條件相近的,以申報時間的先後次序審批。

5.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有效期為2年。雲集街道、三塘鎮列為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重點鄉鎮,其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有效期為1年。雲集街道(縣城區域)東至107國道、南至明珠路、西至蒸湘南路、北至湘江河堤,不設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現有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許可證到期後不再許可。三塘鎮(城鎮區域)東至衡陽市城區交匯處、西至潤發加油站、南至原三塘派出所辦公樓、北至金玉富都小區,不設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城鎮規劃區域內現有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許可證到期後不再許可。

6.如縣、鄉調整城鎮區域規劃,區域內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必須按照規劃要求搬離出規劃區域。

(六)申辦資料

1.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鄉鎮(街道)初審意見表。

2.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或委托書申請書。

3.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名稱預先核準通知》。

4.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

5.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和有效身份證。

6.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周邊現狀安全條件說明。

7.煙花爆竹經營戶安全承諾書。

8.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現場核查意見書和照片。

9.安全生產責任險發票。

(七)辦理流程

1.經營戶到縣政務服務中心應急局窗口提交申請資料。

2.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審批股對提交的資料和所在鄉鎮(街道)的規劃數量進行核準。

3.縣應急管理局業務股室和所在鄉鎮(街道)應急辦對經營戶申請的零售店(點)進行實地核查。

4.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審批股對經營戶申報資料和業務股室現場檢查意見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出具書麵報告說明原因,退回辦理申請;審查合格的,再報局分管領導審批。

5.頒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四、工作要求

各鄉鎮(街道)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廣泛宣傳,周密部署,以新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規劃布點為契機,全麵推進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標本兼治。

1.廣泛宣傳,營造氛圍。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結合事故案例把政策法規講深,把新規劃布點的意義講透,尤其要做好退出經營戶的政策解釋。要開展正反典型的宣傳,樹立榜樣示範,營造良好的社會營商氛圍。

2.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要在現有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基數上嚴格控製,統籌規劃,全縣總體數量趨於合理。已超出規劃數量的鄉鎮(街道)要通過查處非法經營,零售場所不符合標準化建設等措施予以取締。未超出規劃數量的鄉鎮(街道)要嚴格按照許可條件進行申辦。達到規劃數量後,原則上不再許可,縣級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統籌調劑,但不能超出全縣規劃總體數量。

3.從嚴把關,落實責任。要把非法經營的、零售場所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安全管理混亂的經營戶淘汰出市場,鼓勵發展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店。嚴格審查新辦煙花爆竹零售場所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標準化。

4.加強監管,規範秩序。各鄉鎮(街道)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加強轄區內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整治長效機製,督促落實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和措施,嚴防安全事故的發生。要加強聯合執法,對超量儲存、超範圍經營、無證經營、非法銷售等違規違法行為予以嚴厲打擊,確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規範。

附件:《衡南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店(點)規劃布點分布表》

衡南縣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店(點)規劃布點分布

鄉鎮(街道)

規劃數量(家)

雲集街道

12

車江街道

10

向陽街道

12

花橋鎮

13

寶蓋鎮

10

冠市鎮

10

江口鎮

10

茶市鎮

9

相市鄉

7

栗江鎮

10

鬆江鎮

8

硫市鎮

7

三塘鎮

15

譚子山鎮

10

泉湖鎮

3

岐山鎮

4

泉溪鎮

9

洪山鎮

10

鐵絲塘鎮

5

鹹塘鎮

9

茅市鎮

9

柞市鎮

2

近尾洲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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