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縣××加油站 未為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案 |
來源:衡南縣應急管理局 時間:2024-11-6 |
衡南縣××加油站未為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案 | |
文書編號 | (湘衡衡南)應急罰〔2024〕80 號 |
文書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 |
企業名稱 | 衡南縣××加油站 |
處罰日期 | 2024-11-6 |
公示期限 | 一年 |
違法事實 及證據 | 案件基本情況、違法事實: 2024年8月29日,衡南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組織對衡南縣××加油站進行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該站加油員××未穿防靜電服和防靜電鞋進行加油作業,經現場詢問安全管理人員××本人了解和調查取證,該加油站近兩年來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防靜電服(GB39800.1-2020)和防靜電鞋(GB211148-2020)】。 證據:證據一、《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各1份,現場檢查照片3張,經該站當事人××簽字確認,證明該站違法行為事實存在; 證據二、該站站長××、加油員××《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經當事人簽名摁手印確認,證明該站違法行為事實存在; 證據三、衡南縣××營業執照(副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複印件各1份,證明該加油站是一家合法的經營單位,且執法主體合法;證據四、衡南縣證據四、衡南縣××加油站法人××、站長兼安全管理人員××、加油員××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證明該叁人公民身份的合法性; 證據五、該站法人授權委托書1份、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書 1 份,×× 、××、××相關資質複印件各1份,證明叁人在該加油站從事職務的真實性、合規性。 |
處罰依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 |
處罰結果 | 處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
執法部門 | 衡南縣應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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