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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縣××加油站未為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案

衡南縣××加油站

未為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案

 

來源:衡南縣應急管理局 時間:2024-11-6

 

衡南縣××加油站未為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案

文書編號

(湘衡衡南)應急罰〔2024〕80 號

文書名稱

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

企業名稱

衡南縣××加油站

處罰日期

2024-11-6

公示期限

一年

違法事實

及證據

案件基本情況、違法事實

2024年8月29日,衡南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組織對衡南縣××加油站進行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該站加油員××未穿防靜電服和防靜電鞋進行加油作業,經現場詢問安全管理人員××本人了解和調查取證,該加油站近兩年來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防靜電服(GB39800.1-2020)和防靜電鞋(GB211148-2020)】。

證據:證據一、《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各1份,現場檢查照片3張,經該站當事人××簽字確認,證明該站違法行為事實存在; 證據二、該站站長××、加油員××《調查詢問筆錄》1份,經當事人簽名摁手印確認,證明該站違法行為事實存在; 證據三、衡南縣××營業執照(副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複印件各1份,證明該加油站是一家合法的經營單位,且執法主體合法;證據四、衡南縣證據四、衡南縣××加油站法人××、站長兼安全管理人員××、加油員××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證明該叁人公民身份的合法性; 證據五、該站法人授權委托書1份、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書 1 份,×× ××××相關資質複印件各1份,證明叁人在該加油站從事職務的真實性、合規性。

處罰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

處罰結果

處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罰款的政處罰。

執法部門

南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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