銜接取消的縣級行政許可項目(共12項)
|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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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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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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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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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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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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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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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飲用奶定點生產企業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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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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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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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衡政發[201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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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發[2013]24號第12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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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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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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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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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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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衡政發 [201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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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的意見》(湘辦發[2014]7號)規定該項目實行備案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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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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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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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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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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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衡政發[201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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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發[2013]24號第11項取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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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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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限期治理項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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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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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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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衡政發[201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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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管理辦法》(環保部令第6號)第六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通過重複下達限期治理決定等方式,變相延長限期治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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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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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地塊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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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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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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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衡政發[201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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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發[2013]24號第10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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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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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無倉儲的經營)許可證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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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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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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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衡政發[201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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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施行,原國家經貿委36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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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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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集體企業設立、分立、合並、遷移、停業、終止以及改變名稱、經營範圍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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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製企業條例》(國務院令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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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鄉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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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衡政發[201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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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發[2013]24號第15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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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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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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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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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文廣
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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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衡政發[201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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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發[2013]24號第36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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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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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收藏單位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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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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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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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湘政發[2014]17號)省級取消;《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衡政發[2014]32號)市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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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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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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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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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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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衡政發[201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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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發[2014]24號第19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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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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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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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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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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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衡政發[201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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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發[2014]24號第23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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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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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向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贈送(贈送外國人除外)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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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1999年5月5日國務院批準,1999年6月7日國家檔案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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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檔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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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衡政發[201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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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發[2013]24號第41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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