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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延續完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延續完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湘政發〔2024〕10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減輕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稅收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延續完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征80%,且每人每年減征稅額不超過24000元。

  前款所稱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含單獨計稅的綜合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

  二、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中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隻能以一種身份享受上述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不得疊加享受。

  本通知執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湘政發〔2019〕7號)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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