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湖南省統計局關於省級以下統計機構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的解讀
來源:湖南省統計局
《湖南省統計局關於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省直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製定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國家統計局關於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國統字〔2021〕45號)《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令第22號)等統計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省直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有效提高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省直部門統計工作質量,結合湖南統計工作實際,製定《管理辦法》。
二、主要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令第22號 )。
(二)國家統計局規範性文件。《國家統計局關於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國統字〔2021〕45號)。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總則、統計調查項目的製定、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統計調查項目的監督管理、附則五章,共28條,對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範圍、統計調查項目製定的具體要求、統計調查項目具體審批規定、解釋權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包括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製定或者與有關部門共同製定的統計調查項目,省直部門製定的統計調查項目。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指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省直部門是指省屬國家機關單位、經授權行使主管職能的省級集團公司、聯合會或協會。
(二)統計調查項目的製定。《管理辦法》所稱的統計調查項目,是指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省直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者接受有關部門委托,在國家統計局和湖南省統計局的調查項目之外製定的各類統計調查項目。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省統計局製定並實施的統計調查項目進行補充,或者省直部門對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的統計調查項目進行補充,包括增加調查內容、擴大調查範圍、提高調查頻率、增加調查單位等,按《管理辦法》管理。
(三)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製定或者與有關部門共同製定的統計調查項目,省直部門單獨製定或者與省統計局之外的有關部門共同製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報省統計局審批,省統計局單獨製定或者與有關部門共同製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包括申報、受理、審查、決定等程序。申報統計調查項目時,製定機關應當提交規定的材料。
(四)統計調查項目的監督管理。省統計局根據相關規定,加強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省直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執行情況及其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經批準的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在統計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包括表號、製定機關、批準文號、有效期限等標誌。製定機關收到批準書麵決定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標注法定標識用於實施的統計調查製度報送省統計局。對涉及統計調查項目違規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湖南省統計管理條例》中有關規定執行。
湖南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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