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管理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中使用的統計分類標準,建立健全國家統計分類標準體係,確保部門之間統計數據的一致性、可比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我局製定了《部門統計分類標準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國家統計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範政府部門統計分類標準,提高統計調查的科學性、可比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部門,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政府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國務院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等單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單位在統計調查中所使用的統計分類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部門製定的補充性統計分類標準和部門在統計調查中使用的其他分類標準。
其他統計分類標準包括國際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法律法規確定的分類標準。
第二章 統計分類標準庫的建立和使用
第四條 國家統計局建立科學、統一、規範的《統計分類標準庫》(以下簡稱《標準庫》)。《標準庫》以國家統計分類標準為主體,以部門統計分類標準為補充。
第五條 部門製定的補充性統計分類標準,報國家統計局審定後,納入《標準庫》;部門在統計調查中使用的國際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分類標準,報國家統計局核準後,納入《標準庫》。
部門製定的補充性統計分類標準或使用其他統計分類標準不能與《標準庫》中已有的分類標準相矛盾。
第六條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中所使用的統計分類標準,應當從《標準庫》中選取。未納入《標準庫》的統計分類標準,不得在部門統計調查項目中使用。
第三章 部門統計分類標準的審定與核準
第七條 部門製定的補充性統計分類標準需經國家統計局依法審定。
(一)審定內容
審定內容主要是部門統計分類標準的製定依據及其規範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送審文件及材料的正確性、完備性等。
(二)審定的材料
1. 部門的申請審定函;
2. 按照《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一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1.1-2009)規範格式製定的統計分類標準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3. 統計分類標準的背景材料、研究論證材料、專家審議報告、專家意見采納情況及未采納理由等其他相關文件。
(三)審定的程序
國家統計局在收到申請及全部材料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複。答複內容包括:同意、不同意、退回修改。
第八條 部門在統計調查中使用的其他分類標準,需經國家統計局核準後入庫。
(一)核準內容
核準內容主要是使用的其他分類標準是否適用於政府部門統計,是否與《標準庫》的內容相矛盾。
(二)核準的材料
1. 部門的申請核準函;
2. 引用國際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法律法規等的原文件;
3. 依據前述文件形成的統計分類標準的紙質文件、電子文檔和其他相關材料。
(三)核準的程序
國家統計局在收到核準申請及全部材料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複。答複內容包括:核準入庫或不予核準入庫。
第九條 部門報送審定的統計分類標準涉及其他部門時,應先與有關部門協調,待意見協調一致後,再送國家統計局審定。
第十條 經審定、核準的部門統計分類標準,由國家統計局公布並納入《標準庫》中。
第十一條 部門統計分類標準進行修訂或發生調整變更時,應當重新辦理審定、核準手續。
第四章 部門統計分類標準的執行與檢查
第十二條 部門報送國家統計局審批或備案統計調查項目以及部門印發統計調查製度時,如使用部門製定的補充性統計分類標準或其他統計分類標準,應標明該標準來源於《標準庫》。
第十三條 國家統計局定期開展部門統計分類標準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部門統計調查中屬於保密內容的統計分類標準,不列入本辦法的管理範圍。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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