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行政處罰
裁量權基準
目 錄
一、湖南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一般規定…………………1
二、湖南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細則…………………9
第一部分 河道(湖)管理…………………………………9
1.侵占河道(湖)…………………………………………9
2.影響行洪安全…………………………………………20
3.非法采砂………………………………………………29
4.其他……………………………………………………41
第二部分 水利工程管理…………………………………44
1.影響水工程安全………………………………………44
2.影響水工程運行………………………………………55
第三部分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60
1.建設單位違法行為……………………………………60
2.施工單位違法行為……………………………………78
3.勘察、設計等單位違法行為…………………………89
4.監理單位違法行為…………………………………123
5.其他…………………………………………………133
第四部分 水利招投標管理……………………………137
1.招標違法行為……………………………………137
2.投標違法行為……………………………………144
3.中標後違法行為……………………………………153
第五部分 水資源管理…………………………………158
1.違反取水許可規定…………………………………158
2.違反取水管理規定…………………………………167
3.違反地下水取水相關規定…………………………183
第六部分 防汛抗旱管理………………………………192
第七部分 水土保持管理………………………………196
1.重點區域違法行為…………………………………196
2.水土保持方案編製報批相關違法行為……………202
3.其他…………………………………………………206
第八部分 水文管理……………………………………211
第九部分 移民管理……………………………………219
第十部分 水利安全生產管理…………………………225
1.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225
2.未依法具備安全生產條件…………………………233
3.違反較大、重大危險安全管理規定………………256
4.其他…………………………………………………260
一、湖南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 般 規 定
湖南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一般規定
第一條【製定宗旨】 為了規範水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水行政執法實際,製定本基準。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本省決定行使水行政處罰權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水行政處罰機關”)在行使水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基準。
第三條【裁量權概念】 本基準所稱水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本省水行政處罰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法定的行政處罰權限範圍內,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結合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以及行政處罰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裁量原則】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裁量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救濟權;
(二)公正、公開原則。對違法事實基本相同,違法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違法行為,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對違法行為給予水行政處罰的依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水行政處罰的依據;
(三)過罰相當原則。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適當的行政處罰;
(四)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做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第五條【基準適用】 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時,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範的,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選擇:
(一)法律效力高的法律、法規、規章優先適用;
(二)法律效力相同的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的法律、法規、規章,生效時間在後的優先適用;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於法律適用的其他規定。
第六條【過罰相當】 水行政處罰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第七條【不予處罰】 適用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時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發生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水事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八條【從輕減輕處罰】 適用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時,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水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具備上述情形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
從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在處罰基準同一檔位中以違法行為的一般處罰標準為基礎適當降低處罰標準,或適用較低處罰檔位。
減輕處罰的,應當低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下限。
第九條【從重處罰】 適用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時,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並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在緊急防汛期或者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時,實施違反緊急防汛期、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違法行為的;
(三)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因相同或類似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在兩年內再犯的;
(五)在水行政處罰機關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偽造、篡改、隱匿、轉移、銷毀證據,隱瞞事實阻撓調查的;
(六)暴力抗拒執法或者對證人、舉報人打擊報複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從重處罰的,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在處罰基準同一檔位中以違法行為的一般處罰標準為基礎適當提高處罰標準,或適用較高處罰檔位。
第十條【從舊從輕與競合】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在行使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時,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較高的規定處罰。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第十一條【並科原則】 在行使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時,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並處的,可以根據從輕、減輕、從重等情節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進行單處。
第十二條【行刑銜接】 在行使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時,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第十三條【陳述申辯】 水行政處罰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十四條【法製審核】 在水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適用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法製審核:
(一)涉及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態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製審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以外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進行法製審核。
法製審核由水行政處罰機關法製工作機構負責;未設置法製工作機構的,由水行政處罰機關確定承擔法製審核工作的其他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
案件調查人員不得同時作為該案件的法製審核人員。
法製審核認為辦案機構處罰意見不符合本基準規定的,應建議辦案機構修改。應當進行法製審核的行政處罰案件,未經本機關法製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集體討論】 在適用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
(一)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決定的;
(二)擬作出限製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製從業決定的;
(三)水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集體討論的其他案件。
前款第(一)項所稱“ 較大數額”“ 較大價值” ,對公民是指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五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指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五萬元以上。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事先告知】 水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凡涉及行政處罰裁量的,應當向當事人告知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處罰標準、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十七條【舉行聽證】 水行政處罰機關擬作出下列水行政處罰決定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水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製從業;
(三)其他較重的水行政處罰;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項所稱“較大數額”“較大價值”,對公民是指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一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指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八萬元以上。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行使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進行監督,可以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方式進行,因不規範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規依紀依法嚴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規範表述】 《湖南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所稱的“以上”“不超過”均包括本數,“以下”“以內”“超過”均不包括本數。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幅度、範圍和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處罰依據】 水行政處罰機關作出水行政處罰時,應引用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直接引用本基準作為處罰依據,但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文書中說明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解釋機關】 本基準由湖南省水利廳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基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湖南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實 施 細 則
第一部分 河道(湖)管理
一、侵占河道(湖)
第一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 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除禁止從事第一款所規定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
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七條第一款“在河道、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或者棄置、堆放妨礙行洪的物體以及其他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礙行洪的活動;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應當限定航速。”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複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複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的。”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二)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複原狀的。
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逾期不拆除、不恢複原狀,建築物、構築物占用河道斷麵10平方米以下,或者預計恢複原狀所需費用在1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不拆除、不恢複原狀,建築物、構築物占用河道斷麵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者預計恢複原狀所需費用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
(1)逾期不拆除、不恢複原狀,建築物、構築物占用河道斷麵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或者預計恢複原狀所需費用在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處罰基準: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逾期不拆除、不恢複原狀,建築物、構築物占用河道斷麵40平方米以上,或者預計恢複原狀所需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條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四條“興建水利水電、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工程和攔河、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閘壩、橋梁、碼頭、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汙口等設施及鋪設跨河管道、電纜,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
修建前款工程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在立項前進行防洪評價論證、編製水土保持方案,並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擅自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或者未按照批準的位置、界限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未對行洪造成影響的。
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占用河道斷麵1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下,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在限期內采取了補救措施。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占用河道斷麵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在限期內采取了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
在限期內拒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或者占用河道斷麵2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的,或者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行洪,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處罰基準: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擅自修建的水工程或者橋梁、碼頭和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補辦了相關手續的。
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手續未被批準的,占用河道斷麵1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處罰基準: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手續未被批準,占用河道斷麵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處罰基準: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手續未被批準,占用河道斷麵2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處罰基準: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條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七條“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要求;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前款規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未取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禁止在堤防上修建與防洪無直接關係的工程、設施或者在非汛期臨時占用江河、湖泊。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建設確需修建、占用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依法批準。”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補辦了規劃同意手續,對防洪沒有影響的。
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在四水支流及其他水域的違法行為,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對防洪有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在四水幹流及洞庭湖區的違法行為,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對防洪有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嚴重影響防洪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罰款。
第四條 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設施或者未按照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四條“興建水利水電、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工程和攔河、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閘壩、橋梁、碼頭、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汙口等設施及鋪設跨河管道、電纜,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
修建前款工程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在立項前進行防洪評價論證、編製水土保持方案,並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但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整改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兩種以上,但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整改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未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整改或者難以整改的。
處罰基準: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兩種以上,未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整改、拒不整改或者難以整改的。
處罰基準: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禁止違法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非法侵占長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恢複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違法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100平方米以下,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100米以下,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拆除並恢複原狀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違法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拆除並恢複原狀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
(1)違法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拆除並恢複原狀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1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線1000米以上,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或者逾期不拆除、恢複原狀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行洪安全
第六條 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製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整治河道和修建控製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應當兼顧上下遊、左右岸的關係,按照規劃治導線實施,不得任意改變河水流向。”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製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因不可能恢複原狀但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未恢複原狀,也未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恢複原狀、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第三款“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七條第一款“在河道、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或者棄置、堆放妨礙行洪的物體以及其他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礙行洪的活動;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應當限定航速。”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障礙物在50立方米以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在限期內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障礙物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在限期內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障礙物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在防汛期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在限期未清除障礙或者未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種植麵積在600平方米以下,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種植麵積在600至2000平方米,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排除阻礙,不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或者種植麵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處罰基準: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三條“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有計劃地退地還湖。
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不妨礙行洪、輸水後,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禁止圍墾湖泊、水庫造地。”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複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圍湖造地或者圍墾河道麵積在600平方米以下,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恢複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圍湖造地或者圍墾河道麵積在600平方米以上,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恢複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恢複原狀,不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代為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禦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限期改正的。
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建設項目投資額20萬元以下,且逾期不改正的。
3.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下罰款。
較重違法行為情形:
(1)建設項目投資額2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且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建設項目投資額6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且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建設項目投資額100萬元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防洪工程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技術規範、規程、標準進行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確保工程質量。防洪工程設施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全麵負責,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各自承擔的任務負責。”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停止生產、使用、或者經責令停止生產、使用,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驗收的。
處罰基準: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在江河、湖泊和渠道內設置妨礙行洪的網箱、攔湖攔河漁具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和渠道內種植妨礙行洪的林木、高稈作物或者設置妨礙行洪的網箱、攔湖攔河漁具。禁止在洲灘上抬壟植樹或者修築矮圍從事種植養殖活動。”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妨礙行洪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占用水麵100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占用水麵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2萬元下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占用水麵500平方米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采砂
第十二條 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采區和禁采期從事采砂活動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國家建立長江流域河道采砂規劃和許可製度。長江流域河道采砂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嚴格控製采砂區域、采砂總量和采砂區域內的采砂船舶數量。禁止在長江流域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長江流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長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聯合執法工作。”
2.《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下列區域為禁采區:(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以及其他生態保護紅線劃定的區域;(二)堤防、閘壩、水文觀測、水質監測、取水、排水、護岸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範圍;(三)橋梁、碼頭、渡口、航道整治建築物、電纜、管道、隧洞、輸電線路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四)河道險工、險段附近區域;(五)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區域;(六)法律、法規禁止采砂的其他區域。”
第十二條“河道達到或者超過警戒水位時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時段為禁采期。
在禁采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作出緊急采砂的決定,所采砂石按照防洪物資管理規定使用。”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年度采砂實施方案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許可。未經許可,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但是,農村村民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河道砂石的除外。
交界水域河段采砂許可發生爭議時,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許可規定采砂,情節嚴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於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2.《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規定,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或者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用於違法活動的采砂船舶(機具),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並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所稱采砂機具,包括采砂水上浮動設施、挖掘機械、吊杆機械、分離機械等與采運砂石相關的機械和工具。”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或者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貨值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
(1)貨值金額2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於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並處20萬元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2)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於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並處50萬元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或者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貨值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
(1)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於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並處80萬元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2)貨值金額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於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並處100萬元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或者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貨值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於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並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注:違反本條,貨值金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以及在禁采區、禁采期非法采砂貨值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等涉嫌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犯罪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不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規定采砂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要求:(一)按照河道采砂許可確定的時間、地點、開采範圍、最低控製開采高程、作業方式和控製開采量等進行開采;(二)設置采區作業標誌;(三)及時清運砂石、平整棄料堆體或者采砂坑槽;(四)按照有關生態環境保護規定做好生態環境修複工作;(五)不得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擅自設置砂場、堆積砂石或者棄料;(六)不得危及水工程、農田工程、水文、橋梁、隧道、管線、環境保護等設施以及岸坡安全;(七)法律、法規有關河道采砂的其他規定。”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經批準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時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內堆積砂石或者廢棄物。”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時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恢複原狀;逾期不清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強製清理,所需費用由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
(1)違反《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確定的時間、地點、開采範圍、最低控製開采高程、作業方式和控製開采量等進行開采,采砂點超出規定地點50米以下,或者在規定地點內超采時限達24小時以下,或者超出采砂許可規定深度2米以下,或者超出控製開采量100噸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2)違反《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其中任意一項的,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
(1)違反《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確定的時間、地點、開采範圍、最低控製開采高程、作業方式和控製開采量等進行開采,采砂點超出規定地點50米以上,或者在規定地點內超采時限達24小時以上,或者超出采砂許可規定深度2米以上、或者超出控製開采量100噸以上、或者未按許可作業方式開采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
(2)同時違反《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其中兩項以上三項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
(1)違反《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確定的時間、地點、開采範圍、最低控製開采高程、作業方式和控製開采量等進行開采,且曾因違反此項規定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九萬元至十萬元罰款,並處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2)同時違反《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其中三項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偽造、塗改河道采砂許可證,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開采。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按照職責劃分對其加強監督檢查。
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改變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事項和內容的,應當重新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
禁止偽造、塗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2.《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偽造、塗改河道采砂許可證,禁止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偽造、塗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觸犯刑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收繳偽造、塗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河道采砂許可證”。
2.《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偽造、塗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收繳偽造、塗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河道采砂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下(含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基準:收繳偽造、塗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河道采砂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收繳偽造、塗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河道采砂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收繳偽造、塗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河道采砂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7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收繳偽造、塗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河道采砂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擅自銷售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等活動產生的砂石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等活動產生的砂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統一處置,不得擅自銷售。”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銷售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等活動產生的砂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貨值金額1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不安裝、損壞或者擅自拆除河道采砂監控設備,妨礙其正常運行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安裝監控設備,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不得妨礙其正常運行。”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不安裝、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監控設備,妨礙其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內恢複原狀的。
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恢複原狀的。
處罰基準:處3萬元罰款。
第十七條 運砂船舶裝運河道砂石,未持有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采運管理單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運砂船舶裝運河道砂石,應當持有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證明砂源合法的采運管理單。”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運砂船舶裝運河道砂石,未持有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采運管理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采運管理單記載內容與實際不符,但能提供砂石來源合法證明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未持有采運管理單,但能提供砂石來源合法證明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未持有采運管理單且無法提供砂石來源合法證明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其他
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不含河道采砂)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須經河道所在地的市州、縣市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四)、(五)、(六)項或者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額度為10000元以下。”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對河勢穩定、堤防安全和河道未造成影響,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取得河道主管機關審批手續的。
處罰基準:予以警告,可以並處3千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取得河道主管機關審批手續的。
處罰基準:處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但不向河道主管機關申請補辦或者補辦審批手續未被批準的。
處罰基準:處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不向河道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審批手續的。
處罰基準:處8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部分 水利工程管理
一、影響水工程安全
第十九條 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工程的義務,不得侵占、毀壞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設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係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
4.《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大壩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大壩的安全保衛工作。”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係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築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4.《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未對上述設施造成損失,限期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
①造成的損失在1萬元以下,限期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②造成的損失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限期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限期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損失在3萬元以上,限期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係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違法行為未對上述設施造成損壞,限期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未造成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違法行為對上述設施造成的損失在3萬元以下,限期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以上3萬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
違法行為對上述設施造成的損失在3萬元以上,限期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或者限期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3萬元以上5萬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對經批準報廢的水利工程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清理,或者未采取符合安全要求的措施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經批準報廢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清理,或者采取符合安全要求的措施。”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經批準報廢的水利工程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清理,或者未采取符合安全要求的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未在限期內拆除、清理附屬工程(設施),或者未采取完全符合主體工程(設施)安全要求的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未在限期內拆除、清理主體工程(設施),或者未采取基本符合附屬工程(設施)安全要求的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未在限期內拆除、清理主體工程(設施)和附屬工程(設施),或者未采取主體工程和附屬工程(設施)符合安全要求的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2.《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3.《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在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2.《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
3.《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從事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保護範圍內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在管理範圍內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能基本消除影響的。
處罰基準:違法行為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處3萬元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但仍產生一定影響的。
處罰基準:違法行為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處4萬元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或者雖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但難以消除影響的。
處罰基準:違法行為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處5萬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擅自在防洪大堤、漬堤或者主要間堤上開口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因工程建設確需在大堤、漬堤或者主要間堤上臨時開口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堤防安全設計,並報經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防洪大堤、漬堤或者主要間堤上開口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在四水支流及其他水域的防洪大堤、漬堤或者主要間堤上開口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在四水幹流及洞庭湖區防洪大堤、漬堤或者主要間堤上開口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侵占、破壞、損毀、移動水工程設施保護標誌和界碑、界杆、界樁等水工程管理標誌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禁止侵占、破壞、損毀、移動水工程設施保護標誌和界碑、界杆、界樁等水工程管理標誌。”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的。
處罰基準: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未恢複原狀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未停止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侵占、破壞、損毀分蓄洪、蓄洪安全、機電排灌、供水、水利結合滅螺、防汛器材、觀測監測管理等水工程設施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損毀分蓄洪、蓄洪安全、機電排灌、供水、水利結合滅螺、防汛器材、觀測監測管理等水工程設施。”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侵占、破壞、損毀水工程設施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違法行為未對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在3萬元以下,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違法行為對水工程造成的損失在3萬元以上的或者在限期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除前款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一)建設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二)建設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拆除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但未拆除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4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未拆除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水工程運行
第二十六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渠道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除前款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二)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渠道;”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渠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但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傾倒垃圾、渣土等廢棄物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除前款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四)傾倒垃圾、渣土等廢棄物。”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項“(五)傾倒垃圾、渣土等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但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采取補救措施,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擅自操作水閘、啟閉機等設備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五項“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除前款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五)擅自操作水閘、啟閉機等設備。”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六)擅自操作水閘、啟閉機等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停止違法行為,但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除防汛搶險、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外的其他機動車輛在未兼作道路的堤頂、壩頂以及水閘工作橋上通行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禁行標誌和設施,禁止除防汛搶險、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外的其他機動車輛在未兼作道路的堤頂、壩頂以及水閘工作橋上通行。”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輛在未兼作道路的堤頂、壩頂以及水閘工作橋上通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停止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未對上述設施造成損壞的。
處罰基準: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停止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對上述設施造成的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停止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對上述設施造成的損失在3萬元以上,或者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部分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
一、建設單位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水利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建設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下,未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5‰以上7‰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建設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未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7‰以上9‰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7%以上10%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建設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9‰以上1%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10%罰款。
第三十一條 水利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並辦理。”
2.《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及開工備案手續,並書麵明確各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條“違反本規定,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建設工程造價5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建設工程造價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7%以上10%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建設工程造價1000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10%罰款。
第三十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製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2.《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十五條“項目法人應當組織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未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使用。”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條“違反本規定,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及時糾正,未造成水利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
處罰基準: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水利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水利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水利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規定,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5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30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7%以上10%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10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50萬元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10%罰款。
第三十四條 水利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2.《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項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七)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條第六項“違反本規定,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5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30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7%以上10%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10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50萬元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10%罰款。
第三十五條 水利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驗收製度。單元工程(工序)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通過的,不得進行下一單元工程(工序)施工。”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3%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3%以上4%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7%以上10%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4%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10%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水利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八)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7%以上10%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5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10%罰款。
第三十七條 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2.《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十九條“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並督促指導其他參建單位收集、整理工程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辦理移交手續。”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後,項目法人未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逾期10日以內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以上8%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30日未改正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水利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3.《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十二條“項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場主體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3.《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條第二項“違反本規定,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第七十三條“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10%以下的;或者因壓縮合同工期造成一定質量、安全問題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10%以上20%以下的;或者因壓縮合同工期造成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因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20%以上的;或者因壓縮合同工期造成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50萬元罰款。
水利建設單位違法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按照前款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水利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30萬元至4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7%以上10%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10%罰款。
第四十條 項目法人迫使市場主體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2.《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項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場主體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條“違反本規定,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迫使市場主體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迫使市場主體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幅度在10%以下。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迫使市場主體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幅度在10%以上20%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對單位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以上8%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迫使市場主體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幅度在20%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萬元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以上10%以下罰款。
二、施工單位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 水利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麵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不得偷工減料。”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或者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水利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但建設工程質量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3%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3%以上4%以下罰款,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以上8%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存在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兩種以上的其他行為,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4%罰款,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對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以及單元工程(工序)等進行質量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麵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文件、有關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以及單元工程(工序)等進行質量檢驗,檢驗應當有檢查記錄或者檢測報告,並有專人簽字,確保數據真實可靠。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項目法人或者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及時糾正,未造成水利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
處罰基準: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水利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15萬元以上18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以上8%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
(1)造成水利工程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1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以上10%以下罰款。
(2)造成水利工程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20萬元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10%罰款,視情形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 水利建設施工單位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改正的。
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逾期5日以下未改正的,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未改正的,或者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並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或者造成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吊銷資質證書;並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水利建設施工單位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2.《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改正的。
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或者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降低資質等級,並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30日未改正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吊銷資質證書,並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水利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施工單位拖延履行保修義務,在15日以內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施工單位拖延履行保修義務,在15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15萬元以上18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以上8%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施工單位拖延履行保修義務30日以上或不履行保修義務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1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以上10%以下罰款。
三、勘察、設計等單位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水利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並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4.《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工程勘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和勘察合同進行勘察工作,並對勘察質量負責。”
5.《實施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監督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執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4.《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建設單位、勘察企業罰款處罰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對建設單位、勘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5.《實施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未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並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7%以上10%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資質證書;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10%罰款。
第四十七條 水利工程勘察企業勘察文件未按規定簽字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工程勘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等相關人員,應當在勘察文件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對勘察質量負責。
工程勘察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勘察質量全麵負責;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勘察文件負主要質量責任;項目審核人、審定人對其審核、審定項目的勘察文件負審核、審定的質量責任。”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規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規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簽字;”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勘察企業罰款處罰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責任人或技術負責人簽字不全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款,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責任人或技術負責人未簽字的。
處罰基準:處1萬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7%以上10%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處2萬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10%罰款。
第四十八條 水利工程勘察企業原始記錄弄虛作假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記錄應當在勘察過程中及時整理、核對,確保取樣、記錄的真實和準確,禁止原始記錄弄虛作假。鑽探、取樣、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等主要過程的影像資料應當留存備查。司鑽員、描述員、土工試驗員等作業人員應當在原始記錄上簽字。工程勘察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原始記錄進行驗收並簽字。鼓勵工程勘察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實時采集、記錄、存儲工程勘察數據。”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原始記錄弄虛作假。”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建設單位、勘察企業罰款處罰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對建設單位、勘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發現三份以下未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款,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發現三份以上五份以下未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1萬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7%以上10%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發現五份以上未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10%罰款。
第四十九條 水利工程勘察企業未按規定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勘察技術交底或者驗槽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九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向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勘察技術交底,參與施工驗槽,及時解決工程設計和施工中與勘察工作有關的問題,按規定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規定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勘察技術交底或者驗槽。”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建設單位、勘察企業罰款處罰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對建設單位、勘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款,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1萬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7%以上10%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10%罰款。
第五十條 水利工程勘察企業項目完成後,未按規定及時將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試驗、測試原始記錄及成果、質量安全管理記錄歸檔保存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建立工程勘察檔案管理製度。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在勘察報告提交建設單位後20日內將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試驗、測試原始記錄及成果、質量安全管理記錄歸檔保存。歸檔資料應當經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工程的設計使用年限。國家鼓勵工程勘察企業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質量勘察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及時將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試驗、測試原始記錄及成果、質量安全管理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建設單位、勘察企業罰款處罰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對建設單位、勘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未對附屬工程的勘察文件歸檔保存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款,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未對主體工程的勘察文件歸檔保存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1萬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7%以上10%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10%罰款。
第五十一條 水利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務的;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4.《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七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水利部的規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兩個以上具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承接監理業務。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協議提交項目法人。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按照同一專業內資質等級較低的一方確定。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項目法人簽訂監理合同,就中標項目向項目法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處罰:(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監理業務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超越一級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處施工合同價款2%以上3%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超越兩級以上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處施工合同價款3%以上4%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降低資質等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7%以上10%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2倍的罰款,處施工合同價款4%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吊銷資質證書;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10%罰款。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五十二條 水利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務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4.《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監理單位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處罰:(四)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監理業務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承攬勘察、設計、監理業務合同價格在50萬元以下,或者工程施工合同價格在5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處施工合同價款2%以上3%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承攬勘察、設計業務合同價格在50萬元以上,或者工程施工合同價格在500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處施工合同價款3%以上4%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降低資質等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7%以上10%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2倍罰款;處施工合同價款4%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吊銷資質證書;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10%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水利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轉包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4.《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 25%以上 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五)項“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處罰:(五)轉讓監理業務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酬金25%以上35%以下罰款;處工程合同價款5‰以上8‰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酬金35%以上45%以下罰款;處施工合同價款8‰以上1%以下罰款;可以降低資質等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7%以上10%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合同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酬金45%以上50%以下罰款;處施工合同價款1%的罰款;可以吊銷資質證書;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10%罰款。
第五十四條 水利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等要求編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編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一)項目批準文件;(二)城鄉規劃;(三)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第五條第二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並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4.《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工程勘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和勘察合同進行勘察工作,並對勘察質量負責。”
5、《實施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監督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執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
6.《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劃、項目批準文件進行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保障工程勘察、設計質量。”
第二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提交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並注明工程及其水工建築物合理使用年限。
水利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以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以及設計變更文件為依據。”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相關規劃,國家規定的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製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4.《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5.《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建設單位、勘察企業罰款處罰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對建設單位、勘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6.《實施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未造成水利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水利工程一般質量、安全事故或較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15萬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7%以上10%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水利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資質證書;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10%罰款。
第五十五條 水利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隻能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參與造價在500萬元以下工程活動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參與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上1000千萬以下工程活動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參與工程造價1000千萬以上工程活動的。
處罰基準: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第五十六條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水利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九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製度。
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參與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下工程活動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參與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工程活動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參與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工程活動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水利建設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未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一般或較大工程質量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7%以上10%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重大以上工程質量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資質證書;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10%罰款。
第五十八條 水利工程檢測單位未按規定取得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質量檢測業務;檢驗檢測單位未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從事建設工程檢驗檢測活動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質量檢測業務。”
2.《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檢驗檢測單位必須通過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並通過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在資質範圍內承擔建設工程檢驗檢測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設、施工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檢驗檢測業務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資質等級範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2.《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檢驗檢測單位未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從事建設工程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及時糾正,被檢測的水利工程未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被檢測的水利工程發生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被檢測的水利工程發生較大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檢驗檢測單位未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從事建設工程檢驗檢測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水利工程檢測單位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檢測單位不得轉包質量檢測業務;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質量檢測業務。”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八)項 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及時糾正,被檢測的水利工程未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被檢測的水利工程發生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被檢測的水利工程發生較大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條 水利建設檢驗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檢驗檢測,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論必須真實、可靠,並對檢驗檢測結論負責;對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及時告知委托單位,並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檢驗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可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檢驗檢測單位未將檢驗檢測不合格的情況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5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業整頓,可並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業整頓,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1000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吊銷資質證書,可並處3萬元罰款。
第六十一條 水利工程檢測單位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檢測單位應當將存在工程安全問題、可能形成質量隱患或者影響工程正常運行的檢測結果以及檢測過程中發現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勘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的情況,及時報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及時糾正,水利工程未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水利工程發生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水利工程發生較大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二條 水利工程檢測單位不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開展質量檢測活動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開展質量檢測活動;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由檢測單位提出方案,經委托方確認後實施。”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及時糾正,水利工程未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水利工程發生一般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水利工程造成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監理單位違法行為
第六十三條 水利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水利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2.《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監理單位不得與項目法人或者被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設備質量。”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六)項“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處罰:(六)與項目法人或者被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50萬元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罰款;
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7%以上10%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或者嚴重降低工程質量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7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10%罰款。
第六十四條 水利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2.《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監理人員不得將質量檢測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七)項“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處罰:(七)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總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50萬元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工程造價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總價值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或者造成一般工程質量事故或較大工程質量事故的。
處罰基準: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7%以上10%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建設工程造價1000萬元以上的,或者涉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總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以上工程質量事故的。
處罰基準:處70萬元至10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10%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水利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2.《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工程的建設監理業務。”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5萬元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7%以上10%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7萬元至10萬元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10%罰款。
第六十六條 水利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 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被監理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被監理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水行政 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改正的。
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逾期10日以下未改正,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或者造成一般或較大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30日未改正的,或者造成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並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水利建設監理單位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監理業務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監理單位不得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一)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監理業務的。”
第三十四條“依法給予監理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後,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承攬監理業務合同價格在1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7%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承攬監理業務合同價格在10萬元以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涉及資金5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7%以上10%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承攬監理業務合同價格在10萬元以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涉及資金5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10%罰款。
第六十八條 水利建設監理人員利用執(從)業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財物的;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非法泄露執(從)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的
(一)執法依據名稱和條文: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十條第三款“監理人員應當保守執(從)業秘密,並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水利工程項目從事監理業務,不得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發生經濟利益關係。”
(二)處罰依據名稱和條文: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監理人員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其中,監理工程師違規情節嚴重的,注銷注冊證書,2年內不予注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執 (從)業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財物的;(二)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非法泄露執(從)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泄露執(從)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不正當利益在3千元以下的,或者泄露執(從)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造成一定後果的。
處罰基準:處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不正當利益在3千元以上的,或者泄露執(從)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
五、其他
第六十九條 水利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4.《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按照本規定必須實施建設監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並報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5.《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項目法人應當將工程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4.《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項目法人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或者必須實行建設監理而未實行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處罰。”
5.《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項目法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建設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5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建設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6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以上8%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建設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處罰基準: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以上10%以下罰款。
第四部分 水利招投標管理
一、招標違法行為
第七十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招標而不招標、規避招標的
(一)執法依據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二)處罰依據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水利工程尚未確定中標人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6‰以下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水利工程已確定中標人,尚未開工實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6‰以上8‰以下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水利工程已開工實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8‰以上1%以下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七十一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資料、情況,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
(一)執法依據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處罰依據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工程最高投標限價在5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的5%以上6%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工程最高投標限價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的6%以上8%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工程最高投標限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的8%以上1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製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限製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一)執法依據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三十一條第四款招標人不得強製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製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二)處罰依據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製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製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開標前發現,限期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開標後發現,尚未確定中標人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確定中標人後發現,拒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透露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影響公平競爭情況或泄露標底的
(一)執法依據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二條“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二)處罰依據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限期改正,未影響招投標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限期不改正,影響招投標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拒不改正,導致中標結果無效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一)執法依據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麵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二)處罰依據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3.《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五十五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項目金額500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項目金額5‰以上6‰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項目金額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項目金額6‰以上8‰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項目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項目金額8‰以上10‰以下罰款。
二、投標違法行為
第七十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串通投標、行賄謀取中標的
(一)執法依據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製;(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二)處罰依據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一)以行賄謀取中標;(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七條“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係統運營機構協助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處罰。”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中標項目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6‰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中標項目金額1000萬元以上3000萬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中標項目金額6‰以上8‰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以上8%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中標金額3000萬元以上的;或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情節嚴重行為的。
處罰基準:處中標項目金額8‰以上10‰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以上10%以下罰款;對投標人取消其1年以上2年以下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六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騙取中標的
(一)執法依據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曆、勞動關係證明;(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二)處罰依據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3.《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八條“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係統運營機構偽造、篡改、損毀招標投標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中標項目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6‰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中標項目金額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中標項目金額6‰以上8‰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6%以上8%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中標金額3000萬元以上的;或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情節嚴重行為的。
處罰基準:處中標項目金額8‰以上10‰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8%以上1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取消其1年以上3年以下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有關人員向他人透露評審、中標人候選人的推薦等與評標有關的情況的
(一)執法依據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3.《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4.《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第(二)項“評標專家負有下列義務:(二)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二)處罰依據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中標項目金額在500萬以下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3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並予以公告,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中標項目金額在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並予以公告,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中標項目金額在1000萬以上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並予以公告,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三、中標後違法行為
第七十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標人轉讓中標項目,分包其主體、關鍵性工作,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一)執法依據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二)處罰依據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中標項目金額5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6‰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中標項目金額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6‰以上8‰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中標項目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8‰以上1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一)執法依據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麵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麵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二)處罰依據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中標項目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6‰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中標項目金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中標項目金額6‰以上8‰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中標項目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中標項目金額8‰以上10‰以下罰款。
第五部分 水資源管理
一、違反取水許可規定
第八十條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條“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製度和有償使用製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製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的組織實施。”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製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
3.《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日取地表水能力在1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灌區設計灌溉麵積1萬畝以下,水力發電裝機1萬千瓦以下,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
日取地表水能力在1000立方米以上25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上150立方米以下,在水資源承載能力臨界區、地下水限采區取水,灌區設計灌溉麵積1萬畝以上30萬畝以下,水力發電裝機1萬千瓦以上2.5萬千瓦以下,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
(1)日取地表水能力在25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150立方米以上,在水資源承載能力超載區、地下水禁采區取水,灌區設計灌溉麵積30萬畝以上,水力發電裝機2.5萬千瓦以上,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
(2)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八十一條 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二十一條“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補辦有關手續的;或者在限期內拆除或者封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
處罰基準:不予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工程或設施取水能力在日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300立方米以下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水行政處罰機關組織拆除或者封閉,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工程或設施取水能力在日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00立方米以上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水行政處罰機關組織拆除或者封閉,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三)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後,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七十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取水工程尚未興建或者取水工程已建但尚未取水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撤銷取水許可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
(1)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日取地表水1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且在限期內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設計灌溉麵積1萬畝以下灌區取水的;裝機容量1萬千瓦以下的水力發電企業取水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撤銷取水許可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
(2)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日取地表水1000立方米以上25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上150立方米以下且在限期內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或者在水資源承載能力臨界區、地下水限采區取水的;設計灌溉麵積1萬畝以上30萬畝以下灌區取水的;1萬千瓦以上2.5萬千瓦以下的水力發電企業取水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撤銷取水許可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日取地表水25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150立方米以上且在限期內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或者在水資源承載能力超載區、地下水禁采區取水的;設計灌溉麵積30萬畝以上灌區取水的;2.5萬千瓦以上的水力發電企業取水的;或者未在規定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撤銷取水許可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
第八十三條 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製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並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製:(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麵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四)出現需要限製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發生重大旱情時,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製。”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製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實際取水量超出限製取水量10%以下或者轉讓取水量占批準取水量10%以下,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並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實際取水量超出限製取水量10%以上50%以下或者轉讓取水量占批準取水量10%以上50%以下,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並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或者實際取水量超出限製的取水量50%以上或者轉讓取水量占批準取水量50%以上的。
處罰基準:處10萬元罰款,並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八十四條 偽造、塗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取水許可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姓名);(二)取水期限;(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四)水源類型;(五)取水、退水地點及退水方式、退水量。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況下允許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最大取水量。取水許可證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隻能收取工本費。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偽造、塗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偽造、塗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但尚未造成取水事實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偽造、塗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非法取水不超過三個月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偽造、塗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非法取水超過三個月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取水管理規定
第八十五條 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報送的年度取水情況不完整,在15日以內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報送的年度取水情況不完整,在15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超過30日以上不報送年度取水情況或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八十六條 拒絕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水情況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處罰基準: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拒不配合檢查、不提供真實情況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或者繼續弄虛作假、態度惡劣、抗拒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八十七條 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
2.《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同時安裝計量設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安裝。
單位和個人取用地下水量達到取水規模以上的,應當安裝地下水取水在線計量設施,並將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取水規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製定、公布,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本條例下列用語含義是: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設施,包括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滲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
3.《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並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4.《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持證人應當裝置質量合格的取水計量設施,準確計量取水量。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複;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複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複;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複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複;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複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地表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日取地表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灌區設計灌溉麵積1萬畝以下取水的,或者1萬千瓦以下的水利發電企業取水,並在限期內安裝到位的。
處罰基準: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日取地表水1000立方米以上150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灌區設計灌溉麵積1萬畝以上30萬畝以下取水的,或者1萬千瓦以上2.5萬千瓦以下的水利發電企業取水,並在限期內安裝到位的。
處罰基準: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日取地表水150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灌區設計灌溉麵積30萬畝以上取水的,或者2.5萬千瓦以上的水利發電企業取水,或者責令其安裝但仍未在限期內安裝的。
處罰基準: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2萬元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2.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日取地下水150立方米以下,並在限期內安裝到位的。
處罰基準: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日取地下水15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並在限期內安裝到位的。
處罰基準: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日取地下水30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責令其安裝但仍未在限期內安裝的。
處罰基準: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萬元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3.地表水取水工程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複計量設施,日取地表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灌區設計灌溉麵積1萬畝以下取水的或者1萬千瓦以下的水利發電企業取水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更換或修複,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千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複計量設施,日取地表水1000立方米以上1500立方米以下的或者灌區設計灌溉麵積1萬畝以上30萬畝以下取水的或者1萬千瓦以上2.5萬千瓦以下水利發電企業取水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更換或修複,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複計量設施,日取地表水150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灌區設計灌溉麵積30萬畝以上取水的或者2.5萬千瓦以上的水利發電企業取水的或者1年內出現2次以上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的。
處罰基準: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1萬元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4.地下水取水工程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複計量設施,日取地下水150立方米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更換或修複,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複計量設施,日取地下水15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更換或修複,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複計量設施,日取地下水30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1年內出現2次以上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的。
處罰基準: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萬元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八十八條 侵占、損毀、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或者幹擾用水計量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製度。”
2.《節約用水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用水應當計量。對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應當分別計量。”
第十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建設。水資源嚴重短缺地區、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限期建設農業灌溉用水計量設施。農業灌溉用水暫不具備計量條件的,可以采用以電折水等間接方式進行計量。”
第十四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不得幹擾用水計量。”
第十五條第一款“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國家建立促進節水的水價體係,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資源狀況、用水定額、供水成本、用水戶承受能力和節水要求等相適應的水價形成機製。”
3.《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並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節約用水條例》第四十六條 “侵占、損毀、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或者幹擾用水計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違法情節輕微,對年度用水量影響在5%以內,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對年度用水量影響在5%以上20%以下,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對年度用水量影響在20%以上40%以下,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對年度用水量影響在40%以上,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或者在限期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高耗水工業企業用水水平超過用水定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節水改造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節約用水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用水管理,建立節水管理製度,采用分質供水、高效冷卻和洗滌、循環用水、廢水處理回用等先進、適用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降低單位產品(產值)耗水量,提高水資源重複利用率。高耗水工業企業用水水平超過用水定額的,應當限期進行節水改造。”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節約用水條例》第四十八條“高耗水工業企業用水水平超過用水定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節水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采取限製用水措施或者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違法情節輕微,用水水平超過用水定額通用值在20%以下,在限期內未進行節水改造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用水水平超過用水定額通用值在20%以上50%以下,在限期內未進行節水改造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用水水平超過用水定額通用值在50%以上,超過規定期限7個工作日未進行節水改造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采取限製用水措施或者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九十條 工業企業的生產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節約用水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工業企業的生產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應當回收利用。高耗水工業企業應當逐步推廣廢水深度處理回用技術措施。”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節約用水條例》第四十九條“工業企業的生產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用水水平在用水定額通用值20%以上50%以下,在限期內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用水水平在用水定額通用值50%以上,在限期內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拒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 計劃用水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單位、個人轉供水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計劃用水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單位、個人轉供水。”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計劃用水單位擅自變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單位、個人轉供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違法情節輕微,在限期內改正的。
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超過限定期限7日以內未改正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超過限定期限7日以上15日以下未改正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超過限定期限15日以上未改正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二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製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製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3.《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水資源實行有償使用製度”,第十二條“持證人在核定取水量內取水的,按照規定標準繳納水資源費”。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3.《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違反取水許可製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逾期30日以內不繳納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繳納,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2‰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不繳納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繳納,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2‰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60日不繳納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繳納,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2‰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製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2.《節約用水條例》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內容製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水設施建設投資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一條“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節約用水條例》第四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以及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的、耗水量高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使用,並予以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使用,但未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未停止使用,且未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取水審批機關決定批準取水申請的,應當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三)用水定額及有關節水要求”
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並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取水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三)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1年以內發現1次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1年以內發現2次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1年以內發現2次以上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8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地下水取水相關規定
第九十五條 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對開挖達到一定深度或者達到一定排水規模的地下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於工程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報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開挖深度和排水規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公布。”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地下工程建設造成區域地下水水位下降、補給量不足、無法平衡地下水徑流排泄的,限期內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
(1)地下工程建設造成區域地下水水位下降、補給量不足、無法平衡地下水徑流排泄的,未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地下工程建設造成區域地下水水位嚴重下降或引起地麵沉降、塌陷等嚴重後果的,限期內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地下工程建設造成區域地下水水位嚴重下降或引起地麵沉降、塌陷等嚴重後果的,未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地下工程建設應當於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備案而未備案的,或者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幹排水應當定期報送疏幹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而未報送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對開挖達到一定深度或者達到一定排水規模的地下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於工程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報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開挖深度和排水規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公布。”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地下工程建設應當於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備案而未備案的,或者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幹排水應當定期報送疏幹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而未報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逾期7日以內補報的。
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責令限期補報,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補報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
(1)責令限期補報,逾期15日以上 30日以下補報的。
處罰基準:處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2)責令限期補報,逾期30日以上 60日以下補報的。
處罰基準: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責令限期補報,逾期60日不補報的。
處罰基準: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七條 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建設單位應當於施工前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逾期7日以內補辦備案手續的。
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逾期15日以下補辦備案手續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
(1)逾期15日以上 30日以下補辦備案手續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處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2)逾期30日以上 60日以下補辦備案手續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 60日不補辦備案手續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其他
第九十八條 長江幹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遊的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未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長江幹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遊的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應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建立常規生態調度機製,保證河湖生態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態流量泄放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三)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未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未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保證河湖生態流量,逾期7日以內改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未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保證河湖生態流量,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未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保證河湖生態流量,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未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保證河湖生態流量,逾期30日未改正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九條 水能資源開發未辦理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手續擅自施工建設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竣工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未辦理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手續擅自施工建設的,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限期補辦手續,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責令停止運行、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水能資源開發未辦理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手續擅自施工建設的。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裝機容量在1萬千瓦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限期補辦手續,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裝機容量在1萬千瓦以上2.5萬千瓦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限期補辦手續,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裝機容量在2.5萬千瓦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限期補辦手續,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水能資源開發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運行,進行整改,違法行為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運行,進行整改,違法行為仍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4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拒不停止運行,或者拒不整改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運行或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處,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部分 防汛抗旱管理
第一百條 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營工程設施的經營者拒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五條“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製,統一指揮、部門協作、分級負責。”
第三十七條“發生幹旱災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按照批準的抗旱預案,製訂應急水量調度實施方案,統一調度轄區內的水庫、水電站、閘壩、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嚴格執行調度指令。”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營工程設施的經營者拒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強製執行,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予以改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
(1)小型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拒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拒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強製執行,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中型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拒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拒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強製執行,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大型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拒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的;或者在緊急抗旱期拒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拒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強製執行,處5萬元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三十二條“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壞、汙染水源。禁止破壞、侵占、毀損抗旱設施”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未造成損失,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損失,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不停止違法行為,也不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在為保證堤岸安全需要限製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部門設立限製航速的標誌,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駛。在汛期,船舶的行駛和停靠必須遵守防汛指揮部的規定。”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對防汛未造成影響的。
處罰基準:予以警告。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3萬元以下損失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3萬元以上損失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不停止違法行為,也不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部分 水土保持管理
一、重點區域違法行為
第一百零三條 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範圍內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劃定,應當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相銜接。”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十條“禁止在崩塌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侵蝕溝壑區取土、挖砂、采石和開采零星礦產資源。崩塌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侵蝕溝壑區具體範圍的劃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從事挖山洗砂、取土、采石或者開采零星礦產資源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水土保持工程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輕微的,對個人處一千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在200立方米以下。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在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在500立方米以上2千立方米以下。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在2千立方米以上。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8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新開墾耕地種植農作物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條“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小於二十五度的禁止開墾坡度。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的範圍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十二條“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麵水係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水土流失嚴重的坡地上植樹造林,應當采取修建水平台地、魚鱗坑、竹節水平溝和等高水平條帶等水土保持措施。
在原有植被條件好、水土流失輕微的五度以上的坡地上整地造林,應當盡量保留原有植被,並采取相應的水土保持措施。”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複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麵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開墾或開發麵積在1千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基準: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5角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3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開墾或開發麵積在1千平方米以上2千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基準: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5角以上1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3元以上5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開墾或開發麵積在2千平方米以上5千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基準: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1元以上1.5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5元以上8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開墾或開發麵積在5千平方米以上的。
處罰基準: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1.5元以上2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條“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和采集發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九條“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和采集發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全墾整地造林、全墾撫育幼林;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挖山洗砂、鏟草皮、挖樹蔸或者濫挖中草藥材。”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從事挖山洗砂、取土、采石或者開采零星礦產資源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水土保持工程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輕微的,對個人處一千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采挖麵積1千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采挖麵積1千平方米以上2千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采挖麵積2千平方米以上5千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行為情形:釆挖麵積5千平方米以上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水土保持方案編製報批相關違法行為
第一百零六條 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條“林木采伐應當采用合理方式,嚴格控製皆伐;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隻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對采伐區和集材道應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並在采伐後及時更新造林。在林區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後,由林業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十三條“在林區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林業主管部門批準采伐方案後,應當將采伐方案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林業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監督實施。”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條“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麵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造成水土流失麵積1千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每平方米2元以上4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造成水土流失麵積1千平方米以上2千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每平方米4元以上6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水土流失麵積2千平方米以上5千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每平方米6元以上8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水土流失麵積5千平方米以上的。
處罰基準:處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未編製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製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而開工建設的,未及時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或者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條“依法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製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十五條 依法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製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相關的建設工程不得施工。
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不得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不得降低水土流失防治標準,減少水土保持措施投資。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製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製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依法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製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製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開工建設,情節輕微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情節輕微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占地麵積5千平方米以上2公頃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占地麵積2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占地麵積5公頃以上10公頃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2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占地麵積10公頃以上的。
處罰基準: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其他
第一百零八條 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依法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依法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竣工後,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投產使用前,組織對水土保持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報告向社會公開並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或者未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占地麵積5千平方米以上2公頃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占地麵積2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占地麵積5公頃以上10公頃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2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占地麵積10公頃以上的。
處罰基準: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條“依法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並采取措施保證不產生新的危害。”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采取符合標準的水土保持措施,無安全隱患,尚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處罰基準: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10元以上12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采取部分水土保持措施,無安全隱患,造成水土流失的。
處罰基準: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12元以上15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無安全隱患,造成水土流失的。
處罰基準: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15元以上18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存在安全隱患,造成水土流失的。
處罰基準: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18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複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逾期3個月以內的。
處罰基準: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0.5倍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逾期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
處罰基準: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0.5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
處罰基準: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1.5倍以上2.5倍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12個月以上的。
處罰基準: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2.5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八部分 水文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拒不匯交水文監測資料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二十五條“國家對水文監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製度。從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水量、水質監測的單位以及其他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應當按照資料管理權限向有關水文機構匯交監測資料。
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區的地下水資源監測資料和重要引(退)水口、在江河和湖泊設置的排汙口、重要斷麵的監測資料,由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向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匯交。
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資料,由取用水工程管理單位向工程所在地水文機構匯交。”
2.《湖南省水文條例》第十四條“從事水文、水資源監測的單位,應當將監測的水文資料依照國家技術標準整理後,按年度報送省水文機構。
省水文機構對全省水文資料進行審核、匯編,並建立水文數據庫。
基本水文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匯交水文監測資料的。”
2.《湖南省水文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下列規定處罰:(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報送水文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情形: 在限期內向有關水文機構匯交水文監測資料的。
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拒不匯交的水文監測資料占應當匯交資料30%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拒不匯交的水文監測資料占應當匯交資料30%以上70%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拒不匯交的水文監測資料占應當匯交資料70%以上100%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二十二條“水文情報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文機構按照規定權限向社會統一發布。禁止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向社會發布水文情報預報。”
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時播發、刊登水文情報預報,並標明發布機構和發布時間。”
2.《湖南省水文條例》第十八條“水文、水資源信息與預報由水文機構負責發布。重要洪水預報或者災害性洪水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社會發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
(二)處罰依據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2.《湖南省水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下列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與預報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不予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造成的損失在10萬元以下,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的損失在10萬元以上,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了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一百一十三條 侵占、毀壞水文監測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國家依法保護水文監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擅自移動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不得幹擾水文監測。”
2.《湖南省水文條例》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毀壞水文、水資源監測設施與通信設施。
水文、水資源監測設施與通信設施因自然災害遭受損毀的,水文機構與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及時組織修複。”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壞水文監測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並恢複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未造成損失的。
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造成經濟損失在 1 萬元以下,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並恢複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並恢複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造成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的,或者在限期內未停止違法行為、未恢複原狀或者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對水文監測有影響的活動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三十一條“國家依法保護水文監測環境。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劃定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並在保護範圍邊界設立地麵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文監測環境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築物、停靠船隻;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麵取水、排汙或者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麵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其他對水文監測有影響的活動。”
2.《湖南省水文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在水文測站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影響水文監測的活動:
(一)種植高稈作物與林木、堆放物料、修建建(構)築物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
(二)在保護河段內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停靠船舶、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麵、過河監測設備、觀測場所上空架設線路;
(四)在監測河段取水、排汙;
(五)影響水文監測的其他活動。”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湖南省水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水文測站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文監測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不直接影響水文監測,經責令後停止違法行為,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可以處1千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逾期15日以內恢複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恢複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30日恢複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8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部分 移民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改革、移民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撥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監督。”
2.《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第六條“大中型水庫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對移民前期補償、補助和後期扶持的經濟責任,及時足額支付移民資金,並配合人民政府做好有關的移民工作。”
第三十五條“移民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製度。移民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移民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及時查處各種違法行為。上級審計機關可以直接對下級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門使用、管理移民資金的情況進行審計。
使用移民資金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張榜公布移民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由移民資金或者移民勞務投入形成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移民資金存儲期間的孳息,納入移民資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責令退賠,並處侵占、截留、挪用資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2.《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庫區或者移民安置區人民政府侵占、截留、滯留、挪用移民資金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移民管理、財政等部門侵占、截留、滯留、挪用移民資金的,由審計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資金的,由移民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侵占、截留、挪用資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
侵占、截留、挪用資金10萬以下,已主動退賠,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處侵占、截留、挪用資金1倍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侵占、截留、挪用資金10萬以下,未主動退賠,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資金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主動退賠,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處侵占、截留、挪用資金額1.5倍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
(1)侵占截留、挪用資金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未主動退賠,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資金在30萬元以上,主動退賠,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退賠,並處侵占、截留、挪用資金2倍罰款。
(2)侵占、截留、挪用資金在30萬元以上,未主動退賠,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退賠,並處侵占、截留、挪用資金3倍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擅自在水庫淹沒線以下新建、擴建或改建項目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第二十一條“水庫淹沒和工程建設征用土地方案批準後,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布水庫淹沒區和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範圍。
水庫淹沒區和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範圍公告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淹沒線以下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除因出生、婚姻、工作調動、部隊轉業退伍、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技術學校畢業以及刑滿釋放等依法遷入的人口外,不得遷入其他人口。”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淹沒線以下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對個人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的。
處罰基準:對個人可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不恢複原狀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恢複原狀,對個人可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在限期內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恢複原狀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對個人可處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在編製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或者在進行實物調查、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中弄虛作假的
(一)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編製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或者進行實物調查、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中弄虛作假的,由批準該規劃大綱、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對有關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編製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或者在進行實物調查、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中弄虛作假的,由批準該規劃大綱、規劃的人民政府或者移民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經責令改正後,沒有造成損失的。
處罰基準:對有關單位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損失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單位處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損失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單位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部分 水利安全生產管理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第一百一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製定。”
2.《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證安全生產必需的資金投入並用於:
(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與應急救援演練;
(二)安全設施設備及應急救援器材的購置、改造、維護;
(三)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采用;
(四)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的檢測、評估、監控;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
(六)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支出;
(七)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
(八)其他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支出。”
3.《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製度,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未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一般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
(1)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較大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3)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對其他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二)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三)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四)每年至少組織並參與一次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製度,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製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3項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3項以上7項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限期改正,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全部未履行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限期改正,處5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一般事故或者較大事故的。
處罰基準: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少於35%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
處罰基準: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35%至50%罰款。
二、未依法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未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每個獨立的廠區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中級及以上化工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化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具備相應的資格。”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未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2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
(1)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4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且未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麵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2.《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製定並實施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培訓機構應當保證培訓時間和培訓質量,保證從業人員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上崗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3.《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第三款:“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數在2人以下,或者未按照規定向上述人員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人數在2人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數在2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未按照規定向上述人員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人數在2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2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數在10人以上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向上述人員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人數在10人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3次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3次以上10次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10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2.《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製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明確崗位、班組、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責任,以及事故隱患排查的頻次、要求和事故隱患處理措施。
排查發現事故隱患,能夠當場整改的,應當立即采取技術、管理措施進行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屬於重大事故隱患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製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明確治理任務、人員、經費、方法和應急措施等,並及時組織實施,消除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依法不需要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通報。”
3.《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製止。”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一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2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
(1)生產經營單位未將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4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既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也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製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製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2.《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製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製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3.《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製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編製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項目法人應當組織製定本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麵的方案”,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水利工程施工的特點和範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製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製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處罰基準: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2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處罰基準: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2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4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且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處罰基準: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6萬元以上18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2.《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2名以下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2名以上10名以下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2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10名以上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1台(套)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2台(套)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3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3台(套)以上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6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對5台(套)以下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對5台(套)以上10台(套)以下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3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對10台(套)以上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6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二十九條 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一台(套),或者篡改、隱瞞、銷毀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相關數據、信息1台(套)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2台(套),或者篡改、隱瞞、銷毀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相關數據、信息2台(套)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1.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3台(套)以上,或者篡改、隱瞞、銷毀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相關數據、信息3台(套)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8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三十條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人數3名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人數在3名以上9名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3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人數在9名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6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三十一條 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使用1台(套)國家應當淘汰的設備或者1種工藝,危及安全生產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使用2台(套)國家應當淘汰的設備或者2種工藝,危及安全生產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2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
(1)生產經營單位使用3台(套)國家應當淘汰的設備或者3種工藝,危及安全生產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4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使用4台(套)以上國家應當淘汰的設備或者4種以上工藝,危及安全生產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6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反較大、重大危險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3處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3處以上10處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3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10處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6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三十三條 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製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製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製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製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任1種情形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製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任2種情形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上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
(1)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製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任3種情形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4.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15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製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4種情形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17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其他
第一百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2.《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製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明確崗位、班組、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責任,以及事故隱患排查的頻次、要求和事故隱患處理措施。
排查發現事故隱患,能夠當場整改的,應當立即采取技術、管理措施進行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屬於重大事故隱患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製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明確治理任務、人員、經費、方法和應急措施等,並及時組織實施,消除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依法不需要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通報。”
3、《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製止。”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輕微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一般事故隱患且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消除的。
處罰基準: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一般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3.較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較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重大或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5萬元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罰款。
第一百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但尚未采取威脅、暴力等手段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以威脅、暴力等手段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2年內3次以上實施該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20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罰款。
第一百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一)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於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範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製定。
2.《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等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3.《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六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各地區可針對本地區安全生產特點,明確應當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處罰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1.一般違法行為情形:從業人員20人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情形:從業人員2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6.5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3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8.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7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湖南省水利廳辦公室 2024年9月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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