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發揮審計"治已病、防未病"的建設性作用,根據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第二次會議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意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地區各部門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積極主動支持配合審計工作,依法自覺接受審計監督,認真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深入研究和采納審計提出的建議,完善各領域政策措施和製度規則。審計作為黨和國家監督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著監督保障、督促落實、清障護航和反腐倡廉等重要作用。抓好審計整改,是維護審計監督嚴肅性和黨委、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係中重要作用的客觀需要。審計工作不單純是為了查出問題,更重要的是為了解決問題。審計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全省各級各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依法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增強做好審計整改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確保審計查出的問題全麵整改到位。
二、嚴格落實審計整改工作責任。被審計單位是落實審計整改責任的主體,要將落實審計整改納入領導班子議事決策範圍。被審計單位黨組(黨委)會議要專題研究審計整改工作,全麵梳理審計查出的問題,製定審計整改計劃,逐項逐條明確審計整改責任人、目標要求和完成時限,層層壓實整改責任。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負總責,要及時部署、統籌協調整改工作,對重大問題要親自抓、親自管,並明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確保整改落實到位。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承擔主管事項整改的督促指導責任,主動加強與審計機關溝通協調,督促指導被審計單位抓好整改落實;對審計反映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認真研究,及時清理不合理的製度和規則,建立健全與之適應的製度規定。
三、建立健全審計整改結果報告製度。被審計單位應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文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意見送達之日起90日內,向審計機關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審計整改結果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執行情況、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尚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後續整改計劃、審計整改長效機製建立情況、審計建議采納情況等,並附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清單。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時,一並提供必要的審計整改佐證材料。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在書麵報送審計機關的同時,向同級黨委、政府或主管部門報告,審計整改結果公開的範圍原則上與相應的審計報告保持一致。
四、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跟蹤檢查製度。審計機關要建立審計整改台賬,完善"問題清單"和"整改清單"對接機製,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審計機關在出具審計報告後,要列出審計查出問題清單;在檢查審計整改工作時,要對比"兩個清單",實行對賬銷號。對沒有按時整改到位的問題,要督促被審計單位作出說明,製定進一步推進整改的具體措施,列出時間表,限期完成整改。對因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動,被審計單位執行整改的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造成審計結果文書提出的整改要求無法繼續執行或規定期限內無法執行到位的,由被審計單位提出申請,經審計機關審核確認後可以不再執行或延期執行。
五、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聯動機製。各級黨委、政府應建立健全審計與紀檢監察機關、公安等有關部門的工作協調機製。對審計機關依法提請有關部門協助執行的整改事項,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與管理權限,及時辦理,及時反饋。審計發現涉嫌違法違紀的問題線索或其他事項,審計機關應按照規定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調查處理情況應及時反饋審計機關。各級巡視巡察機構應將審計整改的落實情況作為巡視巡察的重要內容。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每年要專題聽取審計整改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審計整改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對問題嚴重、拒絕或拖延整改以及屢審屢犯的地方和單位,要采取措施確保整改到位。
六、建立健全審計成果運用機製。各級各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要針對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結合年度民主生活會及時剖析整改。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結果和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要納入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檢查的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成員述責述廉、年度考核、任職考核的重要依據。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內部控製和內部審計,充分發揮內部審計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調節、自我糾偏的作用。有關主管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及整改落實情況作為優化行業管理的重要依據,發揮審計工作的預警作用。對審計查出的問題整改落實不到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整改又未說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不按規定配合審計整改的,視情況可由審計機關提請本級黨委、政府、審計委員會或者建議紀檢監察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約談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據有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等有管轄權限的黨組織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嚴肅問責和責任追究,有關問責和責任追究結果應及時反饋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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