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衡南審計委員會文件
湘委審 (2020)2號
中共湖南省委審計委員會
關於印發《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審計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機關各單位、各人民團體黨組(黨委):
《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已經省委審計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中共湖南省委審計委員會
2020年8月12日
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防範廉政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列入發展改革部門重點建設項目名錄,且省本級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1億元以上、市州本級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5000萬元以上、縣市區級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2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項目竣工決算開展常態化審計監督,根據需要采取一項一組或者多項一組的方式實施跟蹤審計。與項目有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配合審計機關實施審計。
第四條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將年度預算內基建投資計劃、項目審批、項目實施進度、資金撥付等文件資料及時抄送審計機關。
第五條 審計機關根據年度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情況,擬定年度審計計劃,報同級黨委審計委員會批準後實施。黨委審計委員會領導同誌直接指示批示要求實施審計的項目,應納入年度審計計劃。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發展改革、財政、與項目有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承擔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實施、管理或者監督責任。
(一)項目建設單位主要承擔項目的規劃設計、投資控製、施工監理管理、結算辦理、決算編製等主體責任。項目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單位承擔監管責任。
(二)發展改革部門主要承擔項目的立項審批、投資概算審批、招投標監管等責任。
(三)財政部門主要承擔項目建設中財務活動的監管責任。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行業主管部門主要承擔項目建設的行業監管責任。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係統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項目建設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實行分級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可以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審計上級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也可以直接審計屬於下級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九條 審計機關實施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條 對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開展審計監督,主要審計以下內容:
(一)與項目有關的部門和單位履職情況;
(二)國家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三)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
(四)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
(五)建設資金管理使用及財務收支情況;
(六)招投標管理及合同執行情況;
(七)設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
(八)工程造價及工程變更管理情況;
(九)建設成本核算及概(預)算執行情況;
(十)資產管理及交付情況;
(十一)土地利用及征地拆遷情況;
(十二)竣工決算報表編製情況;
(十三)投資績效情況;
(十四)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重點關注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增加投資額超過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項目,並注重揭示以下問題:
(一)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虛假變更套取資金等問題;
(二)涉嫌虛假招標、圍標串標、違法轉分包及利益輸送等問題;
(三)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等問題;
(四)其他違紀違規違法問題。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開展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審計前該項目應完成工程結算;開展竣工決算審計,審計前該項目應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報表的編製;開展跟蹤審計,審計前該項目應已明確建設單位、資金來源並已取得項目立項批複。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開展跟蹤審計,可根據項目建設周期、項目實施特點和審計資源等情況,采取分階段或者定期的方式實施。
(一)采取分階段方式實施的,應當按項目建設重點事項或者關鍵環節合理劃分階段;
(二)采取定期方式實施的,一般以半年或者一年為周期。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調查對象提供下列資料(包括文檔資料、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
(一)立項批複、概算批複、規劃許可、建設用地許可等審批或者許可類文件;
(二)前期勘察、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概(預)算審查、谘詢、科研、竣工圖紙等成果類文件;
(三)招投標資料、合同文件等;
(四)工程變更、現場簽證、質檢資料及監理資料等工程管理類資料;
(五)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
(六)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報表等資料;
(七)交(竣)工驗收資料及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出具的檢驗結論;
(八)與項目有關的其他資料。
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調查對象應當及時提供上述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拖延。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審計調查對象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加審計,也可以短期或者長期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審計。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技術人員中,與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係、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審計機關不得聘請與本單位領導幹部有特定關係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審計。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開展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查出的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對不屬於審計職權範圍、依法應由其他部門處理處罰的事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審計發現與項目有關的部門或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六)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七)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情形;
(八)其他違紀違法情形。
第十九條 審計發現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向有關部門建議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將年度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情況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並受政府委托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市縣兩審計機關應當年皮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情況及時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第二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調查對象拒絕、阻、施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或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聘請參加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回避,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不正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違紀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違紀違法情形。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使用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國外援助、貸款資金或者社會捐贈資金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8月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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