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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縣審計局2018年決算公開說明

  一、 部門職能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全縣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縣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縣審計工作政策,參與起草審計、財政經濟有關規範性文件,製定審計業務規章製度,並監督執行;製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以及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負責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進行審計,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和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製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以及管理體製、機製建設的建議。

  (四)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年度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五)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六)承擔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按規定對縣管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協調各成員單位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指導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七)負責城市建設、管理及公用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並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招投標的事前監督,負責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組織建設項目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指導全縣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八)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九)負責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以及國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項目的組織實施。

  (十)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一)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機構工作,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檢查。

  (十二)組織審計我縣駐外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縣屬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三)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縣審計係統的應用,負責審計信息化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組織審計我縣政府和國有企業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係統;組織開展全縣審計係統電子數據審計培訓和考試工作。

  (十四)負責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五)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基本情況

  縣審計局是全額撥款單位。至2018年12月,實有在職在編人員46人(其中:局機關32人,經責室7人,固定資產投資中心7人);正科7人,副科7人,科員28人,工勤人員4人。

  局機關下設11個股室和2個中心,分別是:辦公室、組織人事財務股、法規審理股、財政金融審計股、經貿審計股、農業與國土資源環保審計股、行政事業審計股、內部審計指導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一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二股、經濟責任審計股和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中心、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

  三、單位2018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一)收入:2018年撥款收入882.6萬元,均為本級財政當年撥付資金.

  (二)支出:2018年支出金額882.6萬元,其中: 一般公共服務支出803.7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52.2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13.2萬元,住房保障支出13.2萬元。

  (三)“三公”經費:2018年“三公”經費決算3.17萬元,其中:公務接待費3.17萬元,公務用車及運行維護費無發生額。

  附件: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二、收入決算情況說明

  三、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七、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情況決算情況說明

  八、預算績效情況說明

  九、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稱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財政部門核撥給單位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單位取得的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年初結轉和結餘: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六、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即事業單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後,按國家規定提取、用於彌補以後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收支缺口的資金。

  七、結餘分配: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建設單位按規定應交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餘資金。

  八、年末結轉和結餘: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延遲到以後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九、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經費:指省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二、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2018年決算公開報表_衡南縣審計局.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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