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指南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怎麽辦?
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先行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什麽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
依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需提交哪些資料?
1、申請書(按照被申請人、第三人人數同時提交申請書副本);
2、申請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3、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信息查詢打印地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網上查詢自行打印);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或證明書等;
5、申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同時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為公民的提交身份證複印件,代理人為律師、法律工作者的提交所在事務所出具的指派證明和本人執照複印件)。
四、當事人應當在爭議發生後多少天內申請仲載?
當事人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麵仲裁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
五、當事人對仲裁判決不服的或不執行的怎麽辦?
當事人如不服仲裁裁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雙方當事人均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自覺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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