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發〔2022〕31號
衡南縣民政局
關於印發《衡南縣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 知
各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社會事業綜合服務中心):
現將《衡南縣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衡南縣民政局
2022年6月24日
衡南縣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革完善社會救助製度,進一步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根據《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製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湘辦發〔2020〕25號)和湖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湘民發〔2021〕3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核確認,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二)精準規範、高效便民;
(三)應保盡保、應退盡退;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條 縣民政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審、日常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民政局負責本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規範管理和相關服務,促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運行。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麵申請;也可以通過社會救助掌上服務(微信小程序<湘救助>),按要求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無法定監護人的,可以委托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條件,但是未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應當主動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相關政策。
第六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無法定監護人的,可以委托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條件,但是未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應當主動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相關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製本科及以下學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製隔離戒毒的人員;
(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四)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縣衛健局、縣醫保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四)縣民政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十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區域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其他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調查、動態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提交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和證明其勞動能力、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等的相關材料,殘疾人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重特大疾病患者應當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材料;
(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三)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四)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十三條 對於已經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與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係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指負責或具體辦理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事項的縣民政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近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三章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狀況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十五條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並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淨收入。經營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後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築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淨收入。財產淨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並扣除相關費用之後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淨收入。轉移淨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後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六條 家庭財產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以及車輛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十七條 對家庭經濟狀況的核算評估按照《湖南省民政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統計局關於印發<湖南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辦法>的通知》(湘民發〔2019〕31號)和《衡陽市民政局 衡陽市財政局 衡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衡陽市農業農村局 衡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衡陽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衡陽調查隊 衡陽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衡陽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算評估指導意見〉的通知》(衡民發〔2020〕25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請縣民政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同時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九條 縣民政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依規查詢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車船登記,以及銀行存款、商業保險、證券、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信息,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必要時,經授權可對其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核對結果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提請後9個工作日內反饋。
縣民政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家庭用水、用電、燃氣、通訊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含入托、出國留學)、出國旅遊等情況,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輔助評估。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下列方式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予以調查核實。
(一)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及其他家庭支出等實際生活情況。
(二)鄰裏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支出、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三)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等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佐證材料。
(四)其他調查方式。
入戶調查和鄰裏訪問調查核實人員不得少於2人,調查完畢應當出具調查結果,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申請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簽字或按指紋確認。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不便於實地調查核實時,前款規定的入戶調查、鄰裏訪問可以采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常住地與申請受理地不一致的,申請受理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常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等相關工作。常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收到委托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核實情況及相關材料反饋至申請受理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民政局做好相關協調工作。委托調查核實時間不計入審核確認時限。
第二十二條 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得出調查結果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複查。
第四章 審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審意見,並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村(居)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縣民政局。
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或者開展民主評議。調查或者民主評議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新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等相關材料報縣民政局。
第二十四條 縣民政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和初審意見等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對單獨登記備案或者在審核確認階段接到投訴、舉報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縣民政局組織入戶調查。
第二十五條 縣民政局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同意,同時確定救助金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或確認通知書,並從作出確認同意決定之日下月起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並自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麵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審核確認時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審核確定的申請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實際差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區)村(居)務公開欄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姓名、家庭保障人數、保障金額等信息,其中在村(居)民委員會公布的信息應當加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信息公布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通過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實行社會化發放,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賬戶。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會相關工作人員代為保管用於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的,應當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簽訂書麵協議並報縣民政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人民政府應采取多種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第三十二條 未經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程序,不得將任何家庭或者個人直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終止審核確認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在變化發生後30日內告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第一時間在湖南省社會救助管理係統進行線上申報,同時將紙質檔上報縣民政局,縣民政局根據情況作出動態管理。瞞報、緩報造成違規領取的資金,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社區)負責追繳到位。
第三十五條 縣民政局每年組織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查結果進行隨機抽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定期核查,並根據核查情況及時報縣民政局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發、減發、停發手續。
對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方式包括提請縣民政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和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索證等。核查期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可不再調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額度。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款規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應積極配合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核查工作。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有關核查導致無法確定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縣民政局可以決定暫停發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七條 縣民政局作出增發、暫停發放、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應符合法定事由和規定程序;決定暫停發放、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村(居)民委員會並說明理由,且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區)村(居)務公開欄公示。
第三十八條 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積極就業。對就業後家庭人均收入超過永興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縣民政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不超過一年的漸退期。
第三十九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業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接受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家庭狀況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民政局應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條 縣民政局應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相關監督檢查製度。
第四十一條 縣民政局設立便民熱線0734-8556376,受理低保業務谘詢、求助、舉報、投訴和意見建議,並按要求辦結、落實和反饋,接受社會和群眾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逐一核查,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四十三條 申請或者已經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對於縣民政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應做到勤勉盡責、敬業奉獻、廉潔自律,認真履行應盡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職責。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免於問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縣民政局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並報衡陽市民政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24日起施行。
衡南縣民政局 2022年6月24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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