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於印發《湖南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發改財信規〔2024〕223號
省級各有關單位,各市州發展改革委、永州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湘江新區經濟發展局:
為深入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強化對信用服務機構的培育和監督管理,規範各類信用服務活動,促進信用服務行業健康發展,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我委根據《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研究製定了《湖南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6月4日
湖南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的培育和監督管理,規範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服務活動,促進信用服務行業健康發展,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根據《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信用服務業務的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向社會提供信用數據產品、信用評價評級、信用風險控製、信用擔保、信用管理谘詢、信用修複指導以及培訓宣傳等相關活動的專業機構。
第四條 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信用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合規、客觀公正、誠信審慎的原則,嚴格履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五條 各級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負責信用服務機構的培育和監督管理。
省級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製定規範信用服務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各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對信用服務機構實施管理,規範信用服務市場,促進信用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各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履行對信用服務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信用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網信、市場監管、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數據管理等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做好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建檔管理
第六條 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在"信用中國(湖南)"網站上提交建檔申報。本省注冊的信用服務機構由注冊地所在市州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檔合規性審查和業務監管。省外信用服務機構及其省級分支機構、省本級注冊的信用服務機構由省級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檔合規性審查,並接受業務所在地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已完成建檔的信用服務機構信息在信用中國(湖南)和各級信用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公示。各市州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可在本辦法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參照出台地方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建檔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基本的信用服務能力: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中包含信用服務相關內容;
(三)具備一定數量持有信用管理、法律、會計等專業資格證書或技術等級認證的全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從業規則和內部管理製度;
(五)有較完備的信用信息係統,完整的數據庫以及規範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評估流程;
(六)有嚴格的信息保密措施和安全防範措施。
以上情況不作為建檔前置條件,僅作為各級社會信用體係建設主管部門對建檔機構開展信用服務能力測評的參考依據。
第八條 信用服務機構申請建檔時應當在"信用中國(湖南)"網站在線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用服務機構建檔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信用服務章程、規章製度及流程、技術標準、信息保密製度、信用產品樣本及收費標準等材料複印件;
(四)《高級管理人員登記表》;
(五)《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表》;
(六)《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承諾書》。
信用服務機構在線辦理申請建檔時,須提交加蓋機構公章的上述材料掃描件,並對申報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社會信用體係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建檔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建檔合規性審查並決定是否予以建檔,並在各級信用網站上予以公示。
第九條 信用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建檔所在地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提交《信用服務機構變更建檔申請表》,申請辦理變更建檔。
(一)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相關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分立與合並的。
(三)設立分支機構的。
第十條 建檔的信用服務機構應在每年6月30日前,通過"信用中國(湖南)"信用服務機構建檔係統在線填寫申報上一年度信用服務業務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的企業年度報告。
(二)省內信用服務業務開展情況總結。
(三)承接的省內信用服務項目清單,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單位、項目名稱、項目資金規模、項目成效及所獲獎項等。
未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信用服務機構將自動撤銷建檔。
第十一條 已建檔公示的信用服務機構發生合並、分立、停業、解散、破產、注銷或不再從事信用服務業務等情況時,應當在擬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向"信用中國(湖南)"網站在線辦理注銷建檔手續。其信用信息數據庫應在省級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的監管下妥善處置,確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 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省級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應每年對信用服務機構開展業務能力測評工作,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根據信用服務機構信用等級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對信用風險一般的,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納入重點監管。
第十三條 信用服務機構在開展信用服務過程中存在嚴重失信、違反承諾等行為的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信用服務機構被相關主管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有行政處罰尚未完成修複的,建檔所在地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其完成信用修複,並在機構檔案信息中公示其嚴重失信及行政處罰信息。
(二)信用服務機構存在違反建檔承諾的,建檔所在地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應予以約談並督促其整改,如拒不改正應注銷建檔並列入失信信用服務機構名單,並在兩年內不再受理該機構的建檔申請。
(三)未取得合法征信和信用評級業務資質,違規開展征信和信用評級業務的信用服務機構,省級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應將其注銷建檔並列入失信信用服務機構名單,並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置。
信用服務機構被列入失信信用服務機構名單後,如積極整改符合要求的,可在兩年限製期滿後重新申請建檔。
第十四條 信用服務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依據《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規定予以處理:
(一)虛構、篡改、違規刪除非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非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社會信用信息的;
(四)通過虛假宣傳、承諾評價等級等方式承攬業務的;
(五)對信用主體進行惡意評級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侵害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章 信用服務行業發展與自律
第十五條 在確保安全及取得信用主體充分授權的前提下,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信用狀況好、專業服務能力強的建檔信用服務機構,開放信用信息查詢接口,支持各類市場化信用惠民便企場景開發應用。
第十六條 支持建檔的信用服務機構向湖南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非公共信用信息,作為社會信用信息的有效補充。
信用服務機構對提供的非公共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 支持信用服務機構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用產品,開拓社會信用信息應用和信用服務領域,為政府部門、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多樣化、定製化的信用產品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根據信用服務機構業務能力測評結果,對優質信用服務機構可給予政策支持。
各級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鼓勵在資質認定、年檢年審、公共資源交易、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評優評先等活動中使用業務能力強、信譽良好的信用服務機構的信用服務產品。
第十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在融資、擔保、商貿合作等活動中,引入信用服務機構,使用信用產品。
第二十條 各級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協調推動政務服務"網上中介超市"開設"信用服務機構專區",公示信用服務機構相關信息,方便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選擇使用。協調推動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或政務大廳線下開設信用服務機構專窗或專區。
第二十一條 鼓勵信用服務機構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信用服務行業組織。信用服務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會員依法、誠信從事信用服務活動,並接受同級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二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接受誠信教育和職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熟悉信用服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對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業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從業人員的相關證書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或者掛靠。
第二十三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加強信用信息係統安全防護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保障信用信息存儲安全。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信用服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各級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製度,公開投訴舉報渠道,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核實處理,並對投訴舉報人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麵通知投訴舉報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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