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縣城市管理領域行使相對
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銜接機製(試行)
第一條 為構建銜接順暢、合法高效、部門聯動的城市管理領域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工作機製,理順行政處罰權及相應行政強製權和行政監督、行政檢查、行業管理之間的關係,形成聯動監管合力,提升綜合執法水平,依據省、市關於加強城市管理領域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銜接機製要求,特製定本機製。
第二條 本機製適用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製改革中行政處罰權及相應行政強製權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行使的相關領域行政處罰案件。
第三條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職責,明確工作邊界,切實做好行政監督、行政檢查、行政管理與行政處罰工作的銜接。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後,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不得擅自改變或放棄應當繼續依法履行的日常行政監督、行政檢查、行政管理工作職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要依法履行行政處罰及相應的行政強製措施職責。
第四條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具體履行下列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及相應行政強製權。具體包括: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環境保護管理方麵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汙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等部分行政處罰權;
(三)工商管理方麵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等部分行政處罰權;
(四)公安交通管理方麵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部分行政處罰權;
(五)交通運輸管理方麵城區營運車輛不按指定地點停靠等部分行政處罰;
(六)水務管理方麵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部分行政處罰權;
(七)城鄉規劃方麵城區違法違規建設等部分行政處罰權;
(八)履行省、市、縣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第五條 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移送製度,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通過日常管理、監督檢查、投訴舉報和社會輿論監督等渠道,對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線索,應當進行甄別區分;屬於本(行業)部門行政監督、行政檢查範圍的,應當開展初步檢查核實、固定證據,需要答複當事人的,要依法依規及時答複。
第六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行政監督、行政檢查及行政管理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案件線索,經初步勘驗、檢查後,認為需要移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後續行政處罰的,自發現案件線索之日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移交案件線索及勘驗檢查等材料,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對存在證據無法固定、後期調查取證困難等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利情形,應即時移交案件線索。
若案件重大疑難複雜或需要等待行政相對人限期改正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批準,移交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案件移送及相關函告原則上應當通過書麵形式進行移送或函告。
第七條 對特別重大疑難複雜或專業性較強的違法違規行為線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初步勘驗、檢查、固定證據過程中,認為需要實施後續行政處罰的,可協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提前介入調查、取證。
對時效性強或發生頻率高的違法違規行為,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快速聯動工作機製,及時到場、及時處理。
第八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正在進行,應當立即要求當事人停止違法違規行為,並按程序及時移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理;涉及安全生產、質量安全、環境汙染等緊急情況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先行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及汙染;涉及證據可能滅失或者後期難以取證等情形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先行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固定證據。
第九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移送案件,應當製作案件移送函,並附具下列行政檢查和初步勘驗的案件事實材料:
(一)線索來源、行政相對人基本信息;
(二)現場初步勘驗、檢查等案件事實材料;
(三)應急處置材料、行政相對人配合情況材料;
(四)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
移送案件材料應當能夠證明發生了違法違規行為,且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
應當需要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資質確認、違法違規行為性質確認、專業技術鑒定的,屬於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業務監管或鑒定範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移送案件時出具或提供確認、鑒定結論及案件定性定量材料。
第十條 建立案件審查製度,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接收案件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尚不清楚明確,需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補充材料的,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書麵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補充相關材料,補充案件材料一般不得超過兩次。
已移送的案件,當事人辦理行政審批、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等後續情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函告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
第十一條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案件查處辦理過程中需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助調查的,應當出具協助調查文書,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在情況緊急證據可能滅失等情形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即時協助。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協助的,應當書麵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案件查處辦理過程中,可以依法責令行政相對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違規行為,並在5個工作日內書麵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需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助監督實施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經調查後,發現無違法違規情形或者屬於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麵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建立管罰銜接機製。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反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終結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等情況反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按照“誰處罰,誰上傳”原則,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應及時將處罰信息上傳“雙隨機、一公開”平台,並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的後續整改及相關行為加強監管,防止發生以罰代管現象,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通過組織開展行政處罰案件“回頭看”典型案例追蹤等方式,評估執法效果。
第十五條 加強司法銜接。建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製度,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第十六條 建立由縣城市管理委員會牽頭,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參加的行政處罰聯席會議製度,研究討論重大複雜案件、協調解決疑難問題。聯席會議原則上一個季度召開一次,也可視工作需要適時召開。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與相關部門因案件移送問題存在爭議的,應充分協商;協商未果的,由縣人民政府裁定。
第十七條 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和生態環保“三管三必須”原則及“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要求,不得放棄或不履行本部門、本行業的日常監督、管理、檢查職責,對涉嫌屬於應當移交給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相應後續行政處罰的,應按照本機製規定程序和要求移送案件。
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就可能出現的行政強製、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麵情形,按照“誰處罰,誰負責”原則,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辦理。
第十九條 本工作機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兩年。
附件:1.案件移送函
2.執法協作函
3.行政處罰函告書
附件1
× × × × × × ( 機 關 名 稱 )
案 件 移 送 函
×××移函〔 〕 第 號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本機關於 年 月 日對 ( 案由 ) 進行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時間、地點、情節、內容等),涉嫌違反 (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全稱及具體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現將該案件移送你單位處理。
附:移送案件材料清單
(1)線索來源、行政相對人基本信息;
(2)現場初步勘驗、檢查等案件事實材料;
(3)應急處置材料、行政相對人配合情況材料;
(4)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
××××××(機關名稱)
( 印 章 )
年 月 日
聯係人: 聯係電話:
附件2
× × × × × × ( 機 關 名 稱 )
執 法 協 作 函
×××協函〔 〕 第 號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本機關於 年 月 日對 ( 案由 ) 進 行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時間、地點、情節、內容 等 ) ,涉嫌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全稱及具體條款), 應當實施行政處罰,需要你局提前介入,實行聯動聯合執法。
××××××(機關名稱)
(印章)
年 月 日
聯係人: 聯係電話:
附件 3
行政處罰函告書
城管執行罰函告 字( ) 第 號
(受函告機關名稱):
你機關於 年 月 日向我局移送的 ( 案 由 ) (×××移函( ) 第 號 ) , 本 機 關 已 於 年 月 日調查終結,並於 年 月 日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 ;
2. ;
……
以上行政處罰決定已執行完畢,特此函告你機關。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印章)
年 月 日
聯係人: 聯係電話:
第一條 為構建銜接順暢、合法高效、部門聯動的城市管理領域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工作機製,理順行政處罰權及相應行政強製權和行政監督、行政檢查、行業管理之間的關係,形成聯動監管合力,提升綜合執法水平,依據省、市關於加強城市管理領域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銜接機製要求,特製定本機製。
第二條 本機製適用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製改革中行政處罰權及相應行政強製權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行使的相關領域行政處罰案件。
第三條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職責,明確工作邊界,切實做好行政監督、行政檢查、行政管理與行政處罰工作的銜接。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後,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不得擅自改變或放棄應當繼續依法履行的日常行政監督、行政檢查、行政管理工作職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要依法履行行政處罰及相應的行政強製措施職責。
第四條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具體履行下列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及相應行政強製權。具體包括: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環境保護管理方麵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汙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等部分行政處罰權;
(三)工商管理方麵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等部分行政處罰權;
(四)公安交通管理方麵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部分行政處罰權;
(五)交通運輸管理方麵城區營運車輛不按指定地點停靠等部分行政處罰;
(六)水務管理方麵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部分行政處罰權;
(七)城鄉規劃方麵城區違法違規建設等部分行政處罰權;
(八)履行省、市、縣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第五條 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移送製度,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通過日常管理、監督檢查、投訴舉報和社會輿論監督等渠道,對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線索,應當進行甄別區分;屬於本(行業)部門行政監督、行政檢查範圍的,應當開展初步檢查核實、固定證據,需要答複當事人的,要依法依規及時答複。
第六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行政監督、行政檢查及行政管理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案件線索,經初步勘驗、檢查後,認為需要移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後續行政處罰的,自發現案件線索之日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移交案件線索及勘驗檢查等材料,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對存在證據無法固定、後期調查取證困難等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利情形,應即時移交案件線索。
若案件重大疑難複雜或需要等待行政相對人限期改正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批準,移交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案件移送及相關函告原則上應當通過書麵形式進行移送或函告。
第七條 對特別重大疑難複雜或專業性較強的違法違規行為線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初步勘驗、檢查、固定證據過程中,認為需要實施後續行政處罰的,可協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提前介入調查、取證。
對時效性強或發生頻率高的違法違規行為,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快速聯動工作機製,及時到場、及時處理。
第八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正在進行,應當立即要求當事人停止違法違規行為,並按程序及時移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理;涉及安全生產、質量安全、環境汙染等緊急情況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先行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及汙染;涉及證據可能滅失或者後期難以取證等情形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先行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固定證據。
第九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移送案件,應當製作案件移送函,並附具下列行政檢查和初步勘驗的案件事實材料:
(一)線索來源、行政相對人基本信息;
(二)現場初步勘驗、檢查等案件事實材料;
(三)應急處置材料、行政相對人配合情況材料;
(四)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
移送案件材料應當能夠證明發生了違法違規行為,且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
應當需要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資質確認、違法違規行為性質確認、專業技術鑒定的,屬於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業務監管或鑒定範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移送案件時出具或提供確認、鑒定結論及案件定性定量材料。
第十條 建立案件審查製度,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接收案件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尚不清楚明確,需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補充材料的,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書麵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補充相關材料,補充案件材料一般不得超過兩次。
已移送的案件,當事人辦理行政審批、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等後續情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函告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
第十一條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案件查處辦理過程中需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助調查的,應當出具協助調查文書,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在情況緊急證據可能滅失等情形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即時協助。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協助的,應當書麵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案件查處辦理過程中,可以依法責令行政相對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違規行為,並在5個工作日內書麵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需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助監督實施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經調查後,發現無違法違規情形或者屬於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麵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建立管罰銜接機製。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反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終結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等情況反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按照“誰處罰,誰上傳”原則,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應及時將處罰信息上傳“雙隨機、一公開”平台,並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的後續整改及相關行為加強監管,防止發生以罰代管現象,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通過組織開展行政處罰案件“回頭看”典型案例追蹤等方式,評估執法效果。
第十五條 加強司法銜接。建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製度,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第十六條 建立由縣城市管理委員會牽頭,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參加的行政處罰聯席會議製度,研究討論重大複雜案件、協調解決疑難問題。聯席會議原則上一個季度召開一次,也可視工作需要適時召開。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與相關部門因案件移送問題存在爭議的,應充分協商;協商未果的,由縣人民政府裁定。
第十七條 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和生態環保“三管三必須”原則及“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要求,不得放棄或不履行本部門、本行業的日常監督、管理、檢查職責,對涉嫌屬於應當移交給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相應後續行政處罰的,應按照本機製規定程序和要求移送案件。
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就可能出現的行政強製、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麵情形,按照“誰處罰,誰負責”原則,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辦理。
第十九條 本工作機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兩年。
附件:1.案件移送函
2.執法協作函
3.行政處罰函告書
附件1
× × × × × × ( 機 關 名 稱 )
案 件 移 送 函
×××移函〔 〕 第 號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本機關於 年 月 日對 ( 案由 ) 進行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時間、地點、情節、內容等),涉嫌違反 (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全稱及具體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現將該案件移送你單位處理。
附:移送案件材料清單
(1)線索來源、行政相對人基本信息;
(2)現場初步勘驗、檢查等案件事實材料;
(3)應急處置材料、行政相對人配合情況材料;
(4)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
××××××(機關名稱)
( 印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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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 × × × × ( 機 關 名 稱 )
執 法 協 作 函
×××協函〔 〕 第 號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本機關於 年 月 日對 ( 案由 ) 進 行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時間、地點、情節、內容 等 ) ,涉嫌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全稱及具體條款), 應當實施行政處罰,需要你局提前介入,實行聯動聯合執法。
××××××(機關名稱)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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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行政處罰函告書
城管執行罰函告 字( ) 第 號
(受函告機關名稱):
你機關於 年 月 日向我局移送的 ( 案 由 ) (×××移函( ) 第 號 ) , 本 機 關 已 於 年 月 日調查終結,並於 年 月 日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 ;
2. ;
……
以上行政處罰決定已執行完畢,特此函告你機關。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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