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南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 |||||||||
|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主體 (實施層級) | 實施依據 | 承辦機構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 方式 | 檢查頻次 | 備注 |
| 1 | 對城市燃氣、供熱經營企業、燃氣網點以及燃氣使用安全狀況的檢查 | 縣級 | 《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2021修正)第十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對燃氣企業、燃氣銷售網點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修訂)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 市政公用事業服務中心 | 燃氣企業、供熱經營企業與個人 | 1.對燃氣企業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 2.對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後及事中事後情況的行政檢查; 3.對燃氣使用安全狀況的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2 | 對城市環衛設施建設、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 | 縣級 | 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2022修訂)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 環境衛生所 | 環衛企業 | 1.設施建設監督檢查; 2.運營管理監督檢查; 3.設施維護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3 | 對城市道路(橋梁、隧道)運維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 縣級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2019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 市政公用事業服務中心 |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運營管理單位 | 1.設施建設監督檢查; 2.運營管理監督檢查; 3.設施維護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4 | 對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和保護情況以及排水戶排水情況的檢查 | 縣級 |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 供水和排水 事務中心 | 排水、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 | 1.設施建設監督檢查; 2.運營管理監督檢查; 3.設施維護監督檢查; 4.對排水戶排放汙水情況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5 | 對城市道路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建設建(構)築物、擺攤設點和從事其他占道行為的監督檢查 | 縣級 |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相關職能,設置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 設區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以及跨區域的重大複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具體管理內容、執法事項和區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群眾實際需要,合理設置集貿市場、早市、夜市、攤區、特色經營街、農副產品自產自銷區等經營場所,明確經營時間。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區域、時段有序經營,保持場地整潔,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占用、損毀公共設施。 禁止違反規定在城市道路及兩側、橋梁、地下通道、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從事擺攤設點、兜售物品、招工攬活等經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從事擺攤設點、兜售物品、招工攬活等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占道的企業、單位、個人、個體工商戶 | 1.對臨時性建築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的監督檢查; 2.對城市道路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建設建(構)築物、擺攤設點和從事其他占道行為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6 | 對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檢查 | 縣級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2017修訂)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南嶽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審批和管理。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確保安全牢固、外形美觀和功能完好,對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或者有礙市容的,戶外廣告設置人和使用人應當及時維修、翻新、更換或者拆除,對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或者自行拆除。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企業、單位、個人、個體工商戶 | 1.對大型戶外廣告的監督檢查; 2.對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7 | 對餐廚垃圾、建築垃圾和渣土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檢查 | 縣級 |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客貨運輸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完好。 運輸煤炭、土方、砂石、水泥、垃圾、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包紮、覆蓋等措施,不得遺撒物料。 第三十四條 餐飲經營者及其他集中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企業統一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 | 環境衛生所、 渣土事務中心 | 餐飲經營單位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和渣土有關單位、企業 | 1.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活動的檢查; 2.對建築垃圾和渣土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8 | 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縣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 環境衛生所 |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 | 1.對企業資質的檢查 2.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9 | 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檢查 | 縣級 |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製度,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由責任人負責,並由城市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持責任區內市容整潔,無亂搭建、亂堆放、亂設攤、亂停車、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等行為; (二)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汙水、惡臭等現象;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整潔、完好; (四)與城市管理部門約定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單位、企業及個人 | 對市容環境衛生實施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10 | 對城市綠線的控製和實施情況的行政檢查 | 縣級 |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9號)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製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 | 園林綠化所 | 城市園林綠化責任區的單位、企業及個人 | 對城市綠線的控製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11 | 對城市景觀照明能耗等情況的行政檢查 | 縣級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4號)第十八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製度,定期對城市景觀照明能耗等情況進行檢查。 《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城市功能照明燈光、廣告燈光、景觀燈光設施應當符合節能環保要求,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其亮度應當保持適中,不得過度照明。 | 路燈管理所 | 實施城市照明亮化的單位、企業及個人 | 1.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製度 2.定期對城市景觀照明能耗等情況進行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 說明: 1.本清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2.嚴禁本係統省、市、縣三級行政執法機關(含所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對同一檢查對象進行重複行政檢查。 3.本機關對於未列入清單的涉企行政檢查事項一律不得實施行政檢查;違規實施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並可以向本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聯係電話:0734-8553311)和衡南縣司法局(聯係電話:0734-8552369,郵箱:[email protected])舉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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