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政權力名稱 | 職權類別 | 法律依據 | 主辦科室(單位) |
1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42號令,2009年1月1日)。 | 規劃股 |
2 | 建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的批準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 用地股 |
3 | 農用 地轉用審核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 規劃股 |
4 | 土地征用審 核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的,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四十六條:國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 規劃股 |
5 | 土地開發整理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麵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 規劃股 |
審核 |
6 | 采礦權審批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款。 | 礦產股 |
7 | 礦區範圍審定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五條: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範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第四條。 | 礦產股 |
8 | 采礦權變更、延續、年檢、注銷審批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第(二)項: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第十八條第二款:礦山企業變更礦區範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並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 礦產股 |
9 |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查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五十三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 用地股 |
10 | 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查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 | 用地股 |
11 | 企業改製處置土地資產審查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2、自然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審批辦法的通知》:企業改製涉及的土地已經實行有償使用或需要轉讓為出讓或承租土地的,不再進行處置審批,直接在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有償用地手續。 | 用地股 |
12 |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審查 | 行政許可 | 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床。2、《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 | 礦產股 |
13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驗收 | 行政許可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 礦產股 |
14 | 查處買賣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
15 | 查處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
16 | 查處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 |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
17 | 查處拒不履行土地複墾義務的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複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複墾費,專項用於土地複墾,可以處以罰款。 |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
18 | 查處非法批準用地的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
19 | 查處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
20 | 查處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
21 | 查處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擅自改變批準土地用途的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
22 | 查處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行為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
23 | 查處擅自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行為 | 行政處罰 | 1、《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2、《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
24 | 查處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采礦行為 | 行政處罰 | 《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
25 | 土地使用權收回審核 | 行政強製 |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複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 用地股 |
26 | 采礦權使用費收繳 | 行政征收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第九條 | 礦產股 |
27 | 采礦權價款收繳 | 行政征收 | 1、《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第十三條。2、《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2號令)第三條第一款。 | 礦產股 |
29 |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 | 行政征收 | 1、《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國務院150號令)第二條、第三條。2、《湖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省政府55號令)。 | 礦產股 |
30 | 耕地開墾費 | 行政征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 規劃股 |
31 | 耕地複墾費 | 行政征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三條 | 規劃股 |
32 | 土地閑置費 | 行政征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條 | 用地股 |
33 | 土地登記費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國土資源係統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湘價服〔2012〕87號) | 地籍股 |
34 | 征地管理費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國土資源係統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湘價服〔2012〕87號) | 規劃股 |
35 |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行政征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55號令)第八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七條 | 用地股 |
36 | 土地收益金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國土資源係統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湘價服〔2012〕87號) | 用地股 |
37 | 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 其他 | 1、《礦產資源法》第十四條: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製度,按照國務院規定匯交或者填報。2、《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第三條。 | 礦產股 |
38 | 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 其他 | 1、《土地權屬調查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2、《土地權屬爭議暫行辦法》 | 地籍股 |
39 | 測繪管理及測量標誌保護 | 其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條。2、《測量標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四條。 | 地籍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