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清自資罰決字〔2026〕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清自資罰決字〔2026〕1號
段宜勇、蔣平娥:
經縣人民政府指定,由我局對你二人非法占用土地建房一案進行查處。我局於2025年11月25日依法委托茅市鎮人民政府立案調查。經查,你二人於2020年3月未經依法批準在衡南縣茅市鎮坪山村周家組占用耕地建房,同年9月竣工。房屋共建設五層(含地下一層),建築麵積2413.23㎡,占地麵積521.6㎡,其中非法占用耕地338.8㎡、林地133.6㎡、其他土地49.2㎡。2020年案涉集體土地不符合規劃,在2023年經調整已納入村莊規劃。
另查明,段宜勇在2020年違法建設時,非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25年6月入庫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信息,存在爭議。蔣平娥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坪山村周家組擁有一處農村宅基地,對於新建房屋既未出資,亦無建設能力,該案涉房屋實為段宜勇借用蔣平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所建。
你二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麵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等規定。其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即進行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
以上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當事人身份資料
2.接受調查通知書
3.證人證言
4.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5.測量資料
6.縣自然資源局規劃資料、地類認定資料
7.其他證據材料
我局於2025年12月21日向你二人分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你二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你二人於2025年12月24日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2026年1月14日,我局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經過聽證,我局認為你二人的陳述、申辯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不予采納。
鑒於你二人占用可申請麵積260㎡土地的違法行為可以依法改正,你二人應當依法改正。現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 第四十二條等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 責令退還你二人未批先占的521.6㎡集體土地給坪山村委會;對你二人違法占用521.6㎡土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27元的罰款,共計人民幣14083.2元;
2. 對超出你二人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麵積260㎡以外的261.6㎡土地上的1215.63㎡建築物(具體見測繪圖,為負一層西、三層、四層整層)予以沒收,交坪山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處置。
限你二人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衡南縣政務中心繳納罰款(開戶銀行:衡南縣農商銀行城關支行,賬戶:衡南縣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2011450000021974)。如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二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南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聯係人: 周奕名
電 話: 0734-8551289
地 址: 衡南縣雲集鎮黃金路
衡南縣自然資源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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