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清自資罰決字[2025] 7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清自資罰決字[2025] 7號
衡陽共和建材有限公司:
2021年及2023年我局對你公司超越礦區采礦作出行政處罰,因該行政處罰存在程序不當等情形,我局於2024年8月8日依法撤銷了2021年及2023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清自然資源監字[2021]花03號、清自資罰決變字[2023]002號),並於2024年8月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清自資撤罰決字[2024]8號、清自資撤罰決字[2024]12號),將原行政處罰認定的違法事實納入本次重新調查核實處理。
2024年10月17日,我局對你公司涉嫌超深越界開采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公司於2018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間,在衡南縣花橋鎮川口村采取露天開采的方式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礦區範圍非法開采建築石料用灰岩礦總量為1300343噸,礦產品價值為人民幣13757627元整(壹仟叁佰柒拾伍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整)。其中越界(超深)A區(礦區北東麵)非法采出130608噸;越界(超深)B區(礦區內南西部)非法采出317805噸;越界C區(礦區外南麵-原雙花采石場)非法采出713954噸;超出采礦許可證準采標高D區(礦區內南部)非法采出137976噸。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係越界開采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有下列主要證據予以證實:
證據1:衡陽共和建材有限公司曆年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證據2:衡陽共和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員及相關利害關係人詢問筆錄;
證據3:現場勘驗筆錄及附圖;
證據4:2006年-2020年遙感正射影像圖;
證據5:2020年4月-2021年7月非稅收入繳款書(複印件);
證據6:衡南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關於對衡南縣新日采石場等8個采石場非法采礦的原礦坑口產品的價格認證結論書》(清價認定[2024]49號);
證據7:湖南省核地質調查所出具的《湖南省衡南縣衡陽共和建材有限公司非法開采建築石料用灰岩礦采出礦產品價值調查核算報告》;
證據8: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於《湖南省衡南縣衡陽共和建材有限公司非法開采建築石料用灰岩礦采出礦產品價值調查核算報告》的認定意見(湘自資鑒【2025】第5號);
證據9:曆年的儲量報告和檢測報告等證據。
我局於2025年4月3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你公司於2025年4月7日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2025年4月21日,我局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經過聽證,我局認為你公司的陳述申辯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不予采納。
現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及《湖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二部分 地質礦產行政處罰 二、越界采礦(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3.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價值和違法所得在50萬元以上的,並處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違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 責令衡陽共和建材有限公司停止越界開采違法行為;
2.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3757627元(壹仟叁佰柒拾伍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整);對衡陽共和建材有限公司的越界開采建築石料用灰岩礦產資源的行為處違法所得20%的罰款,即:人民幣13757627×20%=2751525.4元;罰沒款共計人民幣16509152.4元,鑒於你公司已繳納人民幣690335.8元,核減後應繳納罰沒款人民幣15818816.6元(壹仟伍佰捌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陸角)。
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衡南縣政務中心繳納罰款(開戶銀行:衡南縣農商銀行城關支行,賬戶:衡南縣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2011450000021974)。如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南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聯係人:陳豔娟 許建軍
電 話:18773439981 17873458101
地 址:雲集街道黃金路159號
衡南縣自然資源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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