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 清政複決字[2023]3號
衡南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
清政複決字[2023]3號
申 請 人:王某
被 申請 人:衡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 所 地: 湖南省衡南縣雲集街道黃金路。
法定代表人:胡宏勇,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編號為1430422002022120129761599舉報事項(以下稱"案涉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於2023年5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後依法延期三十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案涉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責令被申請人對案涉舉報事項重新調查處理。
申請人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違法,應予以撤銷。2022年10月19日,申請人在衡南縣三塘鎮某個體工商戶(以下稱"被舉報人")購買了一個生日蛋糕,收貨後發現蛋糕上(案涉產品)含有金箔,遂於12月1日在全國12315平台上向被申請人進行舉報。被申請人於12月5日告知其不予立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違法,理由有二:一是被申請人僅憑被舉報人一麵之詞,且在被舉報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的情況下便認定案涉產品含有的金箔係申請人主動要求添加的,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是即便被舉報人稱案涉產品含有的金箔是用來裝飾的,而不能食用,但被舉報人在申請人購買該案涉產品時並未告知或提醒,故被舉報人在案涉產品中添加金箔違反了食品安全法,被申請人應當及時依法立案調查。
二、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未超過法定期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姚文輝、姚明水、周建軍訴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土地行政複議案的請示的回複》:行政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施行前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申請複議的權利、複議機關和複議申請期限。行政機關未告知前述內容的,複議期限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時未告知申請人申請複議的權利和期限,故申請複議應適用最長不超過2年的期限。
綜上,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對案涉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責令被申請人對案涉舉報事項重新調查處理。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
1.行政複議申請書一份;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3.被申請人對案涉舉報事項不予立案決定截圖一份;
4.申請人與被舉報人微信聊天記錄一份;
5.案涉產品照片一份。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明顯超過法定期限,且被申請人依法處理案涉舉報事項,調查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當,請求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複議申請或駁回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一、申請人於2023年5月22日對被申請人於2022年12月5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明顯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申請人也未提供"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的依據,故複議機關應不予受理申請人的複議申請。
二、被申請人對案涉舉報事項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2022年12月1日,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舉報單後,當天便安排執法人員對被舉報人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被舉報人店內蛋糕有使用金箔的情況。經核實,被舉報人稱申請人到其店內購買案涉產品時主動要求添加金箔作為裝飾,而被舉報人當場有告知其金箔是裝飾品,不能食用,後被舉報人被索賠第一時間報了警;且申請人提供的案涉產品圖片顯示蛋糕表現有用金箔紙及皇冠,並未混淆在案涉產品原材料中,裱花蛋糕表麵有裝飾品屬於正常現象,違法事實不成立,故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對於申請人退賠的要求,因被舉報人明確表示拒絕調解,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並通過全國12345平台對申請人進行了履行了告知義務。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明顯超過法定期限,且被申請人依法處理案涉舉報事項,調查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當,請求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複議申請或駁回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
1.行政複議答複書;
2.申請人舉報單及附件;
3.申請人舉報單回複情況;
4.不予立案審批表;
5.舉報線索核查資料。
以上證據經本機關審查,予以認定。
本機關查明:2022年10月19日,申請人在被舉報人店內購買了一個生日蛋糕,準備食用時發現該蛋糕上含有金箔,遂於12月1日在全國12315平台上向被申請人進行舉報。被申請人接到舉報線索後,當天派兩名執法人員到被舉報人店內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店內蛋糕有使用金箔的情況;並對被舉報人進行詢問。被申請人經過調查取證,認為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不成立,遂於12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於當日通過全國12315平台對申請人履行了告知義務。
以上事實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予以佐證。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但《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並未明確行政機關未履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告知義務情況下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如何計算的問題。鑒於行政複議在權利救濟方麵的準司法性質,故複議申請期限可參照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理。另外,國務院法製辦公室國法[2014]40號《關於認定被征地農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有關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的規定也作出了類似規定,"行政機關在征收土地決定作出後,沒有告知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或者申請期限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辦理"。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該案中,被申請人在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時未告知申請人可以申請複議和起訴的期限,據此,本機關對申請人認為未超過複議期限予以支持。
2022年06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關於發布<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規定》的公告》(2022年第20號)。《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規定》第二條"金銀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不屬於食品添加劑,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含金銀箔粉食品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加工製作的食品中添加金銀箔粉、用於銷售的食品"。該案中,被舉報人在生產的蛋糕上使用了金箔,並非金箔粉,也並未添加在蛋糕中,也未作為食品加工原料,僅僅作為裝飾品放在蛋糕上,因此被舉報人並未違反《食品安全法》及上述規定。被申請人經調查後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申請人要求撤銷被申請人對案涉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責令被申請人對案涉舉報事項重新調查處理,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衡南縣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