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 清政複決字[2023]2號
衡南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
清政複決字[2023]2號
申 請 人:某建設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某,總經理。
被 申請 人:衡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住 所 地: 湖南省衡南縣雲集街道清泉南路1號。
法定代表人:尹小華,局長。
第 三 人:馬某1
第 三 人:馬某2
申請人某建設公司對被申請人衡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清人社監理字[2023]7號)不服,於2023年4月3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並依法追加馬某1、馬某2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因案情複雜,本案依法延期30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清人社監理字[2023]7號)。
申請人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主體錯誤,屬處理對象不當。
2020年8月,申請人中標衡陽市寶蓋鎮車陂村96000頭育肥場項目二標段項目,將勞務分包給某建築工程公司,並簽訂了《建設工程勞務承包合同》。某建築工程公司委派周某組織第三人馬某1、馬某2等班組施工,也即第三人馬某1、馬某2的用人單位為某建築工程公司。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薪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的規定,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屬處理對象不當。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缺乏合法依據。
第一,被申請人所稱查明事實的依據前後矛盾。2023年3月16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事先告知書》(清人社監處告字[2023]7號)所依據的證據是《結算單》,而2023年3月24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清人社監理字[2023]7號)所依據的證據是《工資表》。更何況申請人從未向第三人馬某1、馬某2出具過318233元的《結算單》,該結算單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第三人馬某1、馬某2向被申請人提供的《工資表》,係其單方麵製作,沒有考勤記錄,也沒有工人簽字確認和授權,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且《工資表》的內容存在大量無法核實的信息,明顯係偽造的。
第三,第三人馬某1、馬某2前後舉報時向被申請人提交的所謂欠薪人員、金額等自相矛盾,且大量信息無法核實,說明第三人馬某1、馬某2反映申請人拖欠工資不成立。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與司法判決認定的事實相矛盾,依據生效裁判羈束力原則,應予以撤銷。
申請人與某建築工程公司、周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衡南縣人民法院(2022)湘0422民初815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認定,申請人已足額支付某建築工程公司勞務費,且超額支付126,8968元,故第三人馬某1、馬某2反映申請人拖欠工資不成立。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主體不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清人社監理字[2023]7號)。
被申請人答複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處理對象適格,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被申請人對第三人馬某1、馬某2和龔某所作的《調查記錄》,2021年9月份之後,第三人馬某1、馬某2與申請人的管理人員程某達成口頭協議,由第三人馬某1、馬某2直接幫申請人做點工,且所做的工程量不需要某建築工程公司管理人員周某簽字,直接由申請人的管理人員程某、蘇某簽字即可。故2021年9月份之後,第三人馬某1、馬某2的用人單位為申請人,而非某建築工程公司。而第三人馬某1、馬某2所反映申請人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大部分是發生在2021年9月份之後。因此,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薪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的規定,對申請人作出的決定處理對象適格,適用法律正確。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第三人馬某1、馬某2向被申請人提供的《工資表》記載了農民工姓名、工資數額、卡號、銀行賬戶以及聯係方式。該《工資表》的總金額為373233元,均經過被申請人逐一電話核實,電話核實的空號金額均予以扣除,再減去2023年1月14日申請人依據"承諾書"支付的55000元,所得金額為318233元。故被申請人依據第三人馬某1、馬某2提供的《工資表》作出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請求複議機關駁回其複議申請。
第三人馬某1、馬某2未提供書麵答複意見及證據。
本機關查明:2020年8月,申請人中標衡陽市寶蓋鎮車陂村96000頭育肥場項目二標段後,將勞務分包給某建築工程公司,並簽訂了《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工期180天;開工日期2020年10月18日;竣工時間2021年4月18日;合同價款8900000元。某建築工程公司委派周某為現場管理員,周某組織第三人馬某1、馬某2馬某等班組進行施工。施工期間,某建築工程公司負責支付第三人馬某1、馬某2馬某等班組勞務工資。2021年9月,某建築工程公司出現經營問題,無繼續履行合同能力。2021年9月30日前,申請人向某建築工程公司共計支付勞務款4833448元,向周某支付勞務款250000元。之後申請人便直接與第三人馬某1、馬某2馬某直接發生勞務關係,口頭約定按點工計算工資。2023年1月18前,申請人通過河南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支付第三人馬某1、馬某2馬某民等班組民工工資927440元。2023年2月,第三人馬某1、馬某2馬某等人通過信訪及向被申請人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反映申請人拖欠其班組民工工資。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後,對申請人進行了立案調查,通過第三人馬某1、馬某2提供的民工《工資表》,對相關民工進行電話核實,最終認定申請人尚欠第三人馬某1、馬某2馬某等班組民工工資318233元事實成立,並通過相關程序於2023年3月24日對申請人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清人社監理字[2023]7號),責令申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支付第三人馬某1、馬某2馬某組民工工資318233元。
另查明,1.2022年3月,申請人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向衡南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衡南縣人民於2022年3月31日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並於2023年3月20日作出了(2022)湘0422民初815號判決。衡南縣人民法院認定:某建築工程公司合同履行期間已施工所有工程量價款為4741920元,申請人已支付某建築工程公司6010888元,超額支付1268968元。衡南縣人民法院判決:解除申請人與某建築工程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承包合同》;某建築工程公司返還申請人勞務款1268968元,違約金200000元,合計1468968元。2.申請人與第三人馬某1、馬某2馬某等班組直接發生勞務關係後施工工程量雙方未確認,無結算單。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清人社監理字[2023]7號);
2.申請人與某建築工程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造價鑒定意見書;
3.(2022)湘0422民初815號民事判決書;
4.申請人支付某建築工程公司勞務款憑證;
5. 某建築工程公司發工資轉款憑證;
6.某建設公司衡陽車陂96000育肥場項目(馬某泥工班組工資匯總表);
7.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卷宗;
8.衡南縣寶蓋鎮人民政府關於推動調解新希望工程矛盾糾紛的交辦函;
9.某建設公司衡陽車陂96000育肥場項目情況說明;
10.2021年3—6月衡陽車陂二標段馬某班組考勤統計匯總。
本機關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拖欠第三人馬某1、馬某2馬某等人民工工資318233元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綜合全案來看,被申請人要認定申請人拖欠第三人馬某1、馬某2班組民工工資違法事實成立,需有充分證據佐證。例如:申請人與第三人馬某1、馬某2間的工程量、結算價款、已支付工程價款,某建築工程公司與第三人馬某1、馬某2間的工程量、結算價款、已支付工程價款,考勤表等。而被申請人對以上證據均未予以核實和認定,僅依據第三人馬某1、馬某2單方麵提供的未付工人工資表,就此認定申請人拖欠第三人馬某1、馬某2班組民工工資318233元,並作出責令申請人支付第三人馬某1、馬某2班組民工工資318233元的行政處理決定,存在主要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況且被申請人認定的事實與衡南縣人民法院(2022)湘0422民初815號判決存在明顯矛盾。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一、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清人社監理字[2023]7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
二、責令被申請人收到本複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衡南縣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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