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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法百科丨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縱容、默許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

發布時間: 2025-08-22 16:39:0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訪問數: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四條對違規為特定關係人謀利行為列出負麵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條例》第九十六條分兩款對縱容、默許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作出規定。第一款規定,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給予相應處分。第二款規定,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幹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縱容”和“默許”應如何理解

  縱容,是指黨員幹部對其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行為不加製止、放任不管。

  默許,是指黨員幹部已經了解到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雖然沒有明示同意,但是暗示許可。

  問題表現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关键词2的領導幹部不僅要自身過得硬,還要管好家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強調“不得默許他們利用特殊身份謀取非法利益”。

  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幹部的配偶利用黨員幹部的職務影響力插手土地使用權出讓、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等事項以收取好處費;有的黨員幹部子女倚仗權勢,打著“做生意”名頭,空手套白狼,斂取巨額“利潤”等。黨員幹部對此不但不加製止,反而縱容、默許,甚至將自己主政的地方變成了親朋好友謀取私利的“經濟領地”。

  這些行為看似發生在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等特定關係人身上,根子仍在黨員幹部身上。黨員幹部縱容、默許特定關係人利用自己的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實際上是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成謀私工具,將個人利益置於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之上,顛倒了公私、混淆了是非、模糊了義利,失去了人民公仆的本色與初心。

  “明顯超出”如何判斷

  《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提到“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此處的“明顯超出”,要根據同時期、同職位、同職級人員的薪酬水平綜合判斷。本款規定的行為,實際上也屬於縱容、默許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的行為。

  案例警示

  梳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相關黨紀政務處分通報,部分涉及黨員幹部縱容、默許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問題。如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原巡視員傅思偉“縱容、默許親屬利用本人職務上的影響從事營利活動”;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黃明祥“縱容親屬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投資入股貸款企業獲利”;大連海關人事處原處長、二級巡視員劉和永“縱容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甘肅省博物館原黨委委員、館長賈建威“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本人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等等。

  還有相關通報中提到,安徽省民政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高光權“對親屬不實際工作獲取薪酬知情未予糾正”;陽江職業技術學院原黨委書記趙才勇“明知親屬不實際工作獲取薪酬而未予糾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