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輕罰告知承諾製實施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輕罰告知承諾製實施辦法》的通知

  • 索引號:430S00/2023-03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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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機構: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日期: 2023-03-14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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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稱: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輕罰告知承諾製實施辦法》的通知

南省生態環境廳

關於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輕知承諾製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州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直管和直屬單位:

為在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中踐行寬嚴相濟、罰教結合、包容審慎的代監管理念,優化法治營商環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我廳製定了《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輕罰告知承諾製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輕罰告知承諾製實施辦

第一條 為在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中踐行寬嚴相濟、罰教結合、包容審慎的現代監管理念,優化法治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國務《關於進一步貫徹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202126)、生態環境部《關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211)、湖南省法廳《關於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免罰輕罰規定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指導意見》(湘司發〔202112)、《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湘環發20228)、《關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穩住經濟大盤十條措施》(湘環辦〔2022129)等規定,結合我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條 湖南省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行政處罰的案件適用本辦法

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有主觀過錯的

當事人係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行政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自本次違法行為被發現之日起(不包含本日)追溯兩年內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無同一類型環境法行為

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

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已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五條 當事人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損害後果意願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程序,與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後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了修複或者對無法修複的進行了替代修複或賠償,已履行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修複效果評估報告等相關文件作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罰情節的證明材料。

條 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領域實行輕微違法免罰製生態環境廳製定並公布《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省免罰清單”),明確具體免罰事項、適用條等內容,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對未省免罰清單,但屬於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其免予處罰程序按本辦法執行

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已製定公布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免清單中,相同事項的適用條件與省免罰清單不一致的,執行省免罰清單,省免罰清單未列明但當地免罰清單中予以明確的事項,繼續適用當地相關規定

七條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可以適用從輕、減輕者免於行政處罰條款的,應當按下列要求實施免罰輕罰:

(一)依法開展立案、調查取證等法定程序;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當事人送達免罰輕罰告知承諾書,當事自願簽訂承諾書;

(三)當事人按承諾書規定的時間如實報送承諾事項的踐諾況;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當事人承諾事項的踐諾情況,如實記錄當事人改正情況、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況;

(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或經集體討論,認定違法為是否符合免罰輕罰條件;

(六)符合免罰輕罰條件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法規規定的工作流程,依法作出免罰輕罰決定;

()不符合免罰輕罰條件的,終止免罰輕罰流程,按照《行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流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條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生態環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條 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包括限期改正、立即改正等)的,責改正的內容應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責令限期改正的具體期限,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和當事人承正的期限進行確定

當事人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應在承諾期限內完成

第十條 承諾期滿,當事人未將踐諾情況及相應證據書麵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視為未履行承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作出行政處罰

一條 辦理免罰輕罰案件,應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製度、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等相關規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應依據《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量權基準規定》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辦理免罰輕罰案件過程中,發現法行為不符合免罰輕罰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免罰輕罰案辦理程序

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將免罰輕罰貫徹落實情況作為執法的重要內容,嚴厲查處生態環境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問,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責問責

四條 本規定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省生態環境廳以根據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具體情況,對本辦法適時進行調整和修正

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