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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衡南分局機構設置
一、局機關內設8個股室 和 機關黨(紀)委
1、辦公室。對口落實市局辦公室、組織人事科、科技與財務科、市環境信息中心相關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信息、保密、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議提案的綜合回複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綜治維穩、公務接待工作。負責起草、審核綜合性會議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負責機關、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工作。承擔全縣(市)生態環境係統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製改革有關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牽頭分局信訪和本行業、領域的應急管理及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監督管理,提出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安排意見,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本單位政府采購(招投標)工作。開展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參與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係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推動落後產能退出,實施清潔生產相關管理工作。
2、綜合股。對口落實市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協調辦公室、綜合協調科、政策法規科、宣傳教育與對外合作科相關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負責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的有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分局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配合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調度與督促生態環境督察問題的整改落實。負責汙染防治攻堅戰的綜合協調。擬訂生態環境年度目標和考核計劃,負責績效考核等工作。負責縣(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生態文明體製改革專項小組辦公室、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3、水生態環境股。對口落實市局水生態環境科相關工作。負責全縣(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全縣(市)水汙染防治方案,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製並監督實施全縣(市)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水功能區劃。負責全縣(市)水汙染防治項目督查落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汙口設置管理。負責水汙染物總量控製工作。
4、大氣環境股。對口落實市局大氣環境科、市機動車排氣汙染監控中心相關工作。負責全縣(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監督實施聲環境功能區劃、重汙染天氣應對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麵源汙染防治工作,承擔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相關工作。負責全縣(市)大氣汙染防治項目督查落實。負責全縣(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實施清潔發展機製相關工作。負責機動車尾氣上路檢測執法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相關工作。負責大氣汙染物總量控製工作。
5、土壤生態環境股。對口落實市局土壤生態環境科相關工作,負責全縣(市)土壤、地下水等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市)土壤、地下水汙染防治項目督查落實。指導、監督工業汙染土壤修複工作。指導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麵源汙染治理工作。負責土壤汙染物總量控製工作。
6、自然生態和監測股。對口落實市局自然生態保護科、生態環境監測科相關工作。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縣(市)生態狀況評估。組織開展生態示範創建。負責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複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負責全縣(市)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工作。負責重點汙染源自行監測監督管理,參與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的相關工作,協調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落實生態環境質量公告製度;組織開展企業自行監測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生態環境統計工作。
7、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股。對口落實市局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行政審批服務科)、市排汙權交易所相關工作。負責全縣(市)生態環境政務服務事項的統一組織和管理協調。負責權限內的生態環境縣級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辦理(輻射安全許可除外);承擔政策、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核與輻射建設項目除外)。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負責收取排汙權有償使用費和環境信用管理工作。承擔排汙許可管理工作。實施轄區內環境影響評價監督檢查工作。
8、固體廢物與輻射管理股。對口落實市局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核與輻射管理科相關工作。負責全縣(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及汙染防治項目的督查落實。負責組織實施權限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固體廢物轉移管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製度。貫徹實施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負責核安全協調有關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和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負責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全縣(市)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資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重金屬汙染總量控製工作。
機關黨(紀)委。對口落實縣(市)直工委和市局機關黨(紀)委相關工作。負責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和對黨員幹部的學習教育、管理服務、監督和民主評議;負責黨員的發展、組織關係轉接、黨費收繳工作,負責對分局黨員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督促黨員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堅決同腐敗現象作鬥爭。配合人事部門對幹部進行培養、推薦和考察,對幹部的任免、調動、出國(境)政審、年終考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巡視、巡察工作。
二、內設二級機構(3個副科級事業單位)
1、執法大隊(副科級單位),下設執法大辦公室、執法大隊在線監控室、執法大隊執法監督室、執法大隊專項行動室、一中隊、二中隊、三中隊、四中隊、五中隊、六中隊、七中隊、八中隊。
2、監測站(副科級單位),下設監測站綜合辦公室、監測站質控室、監測站業務室、監測站分析室、監測站自動監測室。
3、衡南生態環境事務中心(副科級單位)、下設綜合室。
衡南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衡南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為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衡南分局所屬副科級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負責轄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務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市生態環境局和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工作要求擬訂轄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計劃及有關製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汙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等方麵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等行政執法職能。
(三)負責組織落實“雙隨機、一公開”製度,對轄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保“三同時”、排汙許可等製度執行情況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組織開展轄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和專項行動,負責相關信息資料的收集、統計、分析匯總和報送整理工作,
(四)負責轄區汙染源在線監控管理、現場監督管理和綜合執法;負責在線監控超標、異常數據的反饋,汙染源在線備案與日常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轄區生態環境移動執法係統的建設和管理;協助上級部門處理有關跨區域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案件。
(五)負責轄區內的生態環境信訪舉報案件現場調查處理工作,參與協調、督查轄區生態環境信訪工作;負責受理轄區內的生態環境糾紛調查處理工作,協助上級部門處理有關跨區域環境汙染糾紛。
(六)負責製定環境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管理和應急預案措施的落實,並組織應急演練。
(七)負責轄區內生態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警、應急處置工作,參與轄區內生態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和司法刑事工作銜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配合分局相關股室開展轄區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
(九)完成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及轄區分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衡南生態環境監測站
衡南生態環境監測站為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衡南分局所屬副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負責轄區生態環境保護監測技術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務是:
(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環境監測工作條例》、《環境監測規範》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轄區內生態環境常規監測任務,擬訂轄區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轄區大氣、水體、土壤、生物、噪聲、電磁輻射、放射性等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進行監測,定期報告、發布轄區環境質量狀況,並對數據進行分析。
(三)負責編製轄區生態環境監測各類報告、重點汙染源監測報告等技術資料,負責生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和環境汙染糾紛信訪監測,參與轄區汙染事故調查。
(四)執行上級監測任務,負責開展轄區汙染源執法監測,建立健全轄區汙染源監測檔案,為汙染源管理和生態環境監察執法提供監測依據。
(五)協助轄區開展環境監測網絡體係建設,組織開展環境監測技術研究和業務技術培訓。
(六)負責轄區內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空氣自動監測站的建設、維護和運行保障工作。
(七)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衡南生態環境事務中心
衡南生態環境事務中心為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衡南分局所屬副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負責轄區分局生態環境事務性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務是:
(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為轄區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服務保障工作。
(二)負責生態環境相關行業技術服務平台的建設、運營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固體廢物汙染、輻射汙染防治的技術服務工作。
(四)負責轄區生態環境網絡信息係統和數字環保的建設、運營和日常維護工作;負責汙染源監控平台管理和環境質量與汙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傳輸、匯總和上報。
(五)負責機動車排氣檢測的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工作。
(六)負責主要汙染排汙權儲備的相關服務保障工作。
(七)完成分局交辦的其它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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