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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旭楓瑞晶建材有限公司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衡環清罰〔2025〕20號
衡陽旭楓瑞晶建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422MA4RHA1W7U
法定代表人:蘇軍華
地址:衡南縣雲集鎮新塘埠茶元組
一、生態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8月26日,收到湖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移交的"關於依法查處涉嫌環境違法的函"後,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衡陽旭楓瑞晶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製砂生產線正在生產,製砂生產線頭破進料口三麵圍擋基本破損、二破圍擋破損,產生的揚塵未能有效收集,運輸皮帶未采取密閉措施,現場肉眼可見明顯揚塵向外環境飄散。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證據名稱:執法人員執法證複印件1份;提供時間:2025年8月26日;提供單位: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執法人員執法資格。
2.證據名稱:法定代表人蘇軍華身份證複印件(正反麵)、現場負責人王瓊身份證複印件(正反麵)、營業執照等證據;提取時間:2025年8月26日;提供單位:衡陽旭楓瑞晶建材有限公司;證明內容:你公司基本信息和被執法主體適格。
3.證據名稱: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製作時間:2025年8月26日;製作單位: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你公司現場檢查時揚塵未能有效收集的違法事實。
4.證據名稱:現場執法照片4張;製作時間:2025年8月26日;製作單位: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你公司現場檢查時揚塵未能有效收集的違法事實。
5、證據名稱:《調查詢問筆錄》1份;製作時間:2025年9月16日;製作單位: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你公司現場負責人承認生產揚塵未能有效收集的環境違法事實。
你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製粉塵和氣態汙染物的排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汙染物的排放。"的規定。
二、陳述、申辯等權利內容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我局於2025年11月27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衡環法清罰告〔2025〕20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
你公司在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以及裁量基準運用的理由和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製、減少粉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的;",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標準"和違法事實計算罰款金額為2.9萬元。
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玖仟元整(29000元)。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係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戶 名:衡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收款銀行:衡陽農村商業銀行高新支行
賬 號:8201 1150 0000 63795
五、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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