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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縣江口鎮陳桂林養殖場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衡環清罰〔2025〕12號
衡南縣江口鎮陳桂林養殖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422MA4LJ2E95R
經營者:陳桂林
地址:衡南縣江口鎮勝利村
一、生態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6月18日,接到省生態環境廳轉辦群眾反映衡南縣江口鎮陳桂林養殖場(以下簡稱"你場)臭味擾民的情況後,衡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開展調查,發現你場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場坐落於衡南縣江口鎮勝利村,2017年11月建成並投入生產運營,設計存欄生豬1300頭,目前存欄生豬1200頭左右,屬於規模養殖場,你場辦理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並承諾生產廢水不排放至外環境。檢查發現:你場建設了集汙池、幹濕分離機、幹糞棚、黑膜氧化塘和淨化塘等環保設施設備,未配套建設沼氣池和消納管道,且二個淨化塘均未做防滲漏處理,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你場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導致你場養殖廢水進入淨化塘後滲漏流入養殖場下方外環境的荒塘和灌渠。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證據名稱:執法人員執法證複印件1份;提供時間:2025年6月18日;提供單位: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執法人員執法資格。
2.證據名稱:衡南縣江口鎮陳桂林養殖場經營者陳桂林身份證複印件(正反麵)、公司營業執照1份;提取時間:2025年6月18日;提供單位:衡南縣江口鎮陳桂林養殖場;證明內容:你場的基本信息和被執法主體適格。
3.證據名稱: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製作時間:2025年6月18日;製作單位: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你場自行建設的汙染防治配套設施糞不合格導致養殖廢水滲漏至下方的荒塘和灌渠的事實。
4.證據名稱:現場執法照片6張;製作時間:2025年6月18日;製作單位: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你場自行建設的汙染防治配套設施糞不合格導致養殖廢水滲漏至下方的荒塘和灌渠的事實。
5.證據名稱:《調查詢問筆錄》1份;製作時間:2025年7月7日;製作單位: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衡南縣江口鎮陳桂林養殖場法定代表人陳桂林承認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廢水進入淨化塘後滲漏流入養殖場下方外環境的荒塘和灌渠的事實。
你場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未建設汙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規定。
二、陳述、申辯等權利內容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我局於2025年8月2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衡環法清罰告〔2025〕13號)告知你場陳述申辯和聽證權。
你場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以及裁量基準運用的理由和依據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參照《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計算為罰款金額貳萬肆仟叁佰肆拾元。
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肆仟叁佰肆拾元(¥24340)元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係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戶名:衡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收款銀行:衡陽農村商業銀行高新支行
賬號:82011150000063795
五、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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