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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仁仁潔環境服務有限公司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衡環清罰〔2025〕10號
衡南仁仁潔環境服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422MADYA447XE
法定代表人:何健
辦公地址:衡南縣三塘鎮三元村唐酒鋪組3棟301室
一、生態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4月28日,衡陽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接群眾反映車牌號為湘DE2733的吸汙車在三塘至衡陽市區方向的衡州大道與楊柳西路交匯處路口右轉約300米處進行排汙。2025年5月7日我局對衡南仁仁潔環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4月28日,你公司許冬國(吸汙車湘DE2733司機)將未經處理的衡南縣三塘鎮垃圾填埋場滲濾液,直接排放至衡州大道與楊柳西路交匯處路口右轉約300米處路邊的一個雨水井裏。2025年5月16日,衡南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南環監字(2025)JD第003號]監測結果顯示衡南縣三塘鎮垃圾填埋場滲濾液收集池氨氮:52毫克/升、總氮86.2毫克/升,超過《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製標準》9.1.1表2的排放限值(氨氮:25毫克/升、總氮40毫克/升)。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證據名稱:執法人員執法證複印件1份;提供時間:2025年5月7日;提供單位: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證明執法人員執法資格。
2.證據名稱:法人代表人何健身份證複印件(正反麵)、吸汙車司機許冬國身份證複印件(正反麵)、營業執照等證據;提取時間:2025年5月7日;提供單位:衡南仁仁潔環境服務有限公司;證明內容:證明你公司被執法主體適格。
3、證據名稱:衡南仁仁潔環境服務有限公司滲濾液處置合同和吸汙車司機在衡南仁仁潔環境服務有限公司工作的證明等證據。提取時間:2025年5月7日;提供單位:衡南仁仁潔環境服務有限公司;證明內容:衡南仁仁潔環境服務有限公司滲濾液處置要求和轉運司機工作等情況。
4、證據名稱: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份。製作時間:2025年5月7日;製作單位: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衡南仁仁潔環境服務有限公司吸汙車司機許冬國現場指認用湘DE2733車輛通過自帶白管子把三塘鎮垃圾填埋場抽取的未經處理滲濾液排放至雨水井的違法事實。
5、證據名稱:現場執法照片9張;製作時間:2025年5月7日;製作單位: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衡南仁仁潔環境服務有限公司用湘DE2733車輛通過自帶白管子把三塘鎮垃圾填埋場抽取的未經處理的滲濾液排放至雨水井的違法事實。
6、證據名稱:《調查詢問筆錄》3份;製作時間:2025年5月7日;製作單位: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衡南仁仁潔環境服務有限公司承認用湘DE2733車輛通過自帶白管子把三塘鎮垃圾填埋場抽取的未經處理滲濾液排放至雨水井的違法事實。
7、證據名稱:《調查詢問筆錄》1份;製作時間:2025年5月22日;製作單位:衡陽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衡南仁仁潔環境服務有限公司承認用湘DE2733車輛通過自帶白管子把三塘鎮垃圾填埋場抽取的未經處理滲濾液排放至雨水井的違法事實。
8、證據名稱:《監測報告》1份;製作時間:2025年5月9日,出具時間2025年5月16日。於2025年送達給5月22日送達衡南仁仁潔環境服務有限公司。製作單位:衡南縣生態環境監測站。證明內容:衡南縣三塘鎮垃圾填埋場滲濾池水監測數據超過了《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製標準》(GB16889-2024)。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之規定。
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內容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我局於2025年7月3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衡環罰告〔2025〕10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權。
你公司於2025年7月10日提交聽證申請書,我局於2025年7月25日通知你公司有關聽證事項,於2025年7月28日舉行聽證。(一)你公司在聽證上提出申辯和質證:關於違法主體問題,公司工進行個人違法行為,需要公司承擔,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本次違法行為主體不是仁仁潔公司,而是許冬國個人;(二)關於法律依據問題,生態環境局依據的是《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來進行處罰,关键词2認為處罰依據是錯誤的,要綜合看法律依據來進行體係解釋,能夠頂格處罰一百萬隻有三條,83-85條,83條對違法行為有明顯列舉,仁仁潔公司沒有排放水汙染物的需求,不屬於83條規定生態環境局認為仁仁潔公司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汙染物,关键词2認為是不恰當。公司個人行為歸責到公司,並且是頂格處罰,是非常不合理的。关键词2找到了澧縣公安局一個案例,個人行為也是由個人承擔,與公司無關;(三)下達的責改文書依據83條,不正常水汙染防治設施,什麽叫不正常的水汙染防治設施,仁仁潔公司就沒有水汙染防治設施,責改不具有可執行性。
經我局集體討論認為,(本案適用法律準確,並無不當。責改文書要求改正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非法排放汙染物和沒有可執行性的問題,本案違法事實應是通過偷排方式逃避監管非法排放汙染物,在責改文書誤筆對該案違法行為的認定沒有實際性的影響;停止環境違法行為也是改正環境違法內容的一項。綜上意見,如調查人員再次調查認定違法主體為衡南仁仁潔環境服務有限公司,我局不予采納,支持調查人員原處理意見)。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以及裁量基準運用的理由和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的規定,並參照《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5-1"裁量標準計算為壹拾伍萬元整。
經局案審會集體決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拾伍萬元整(¥150000)
2.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及從事人員進行拘留。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係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戶名:衡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收款銀行:衡陽農村商業銀行高新支行
賬號:82011150000063795
五、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衡陽市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衡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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